中国企业红利年金制度设计:基于劳动力资本化之制度安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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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研究背景

1994年,世界银行倡导的“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商业年金保险”之养老年金三支柱模式,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社会社会保障制度的标配模式。我国亦奉行该模式,截至2017年,作为第一支柱的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已超过80%,受益人超过9亿人,规模冠盖全球。

但是,我国养老的第二、第三支柱显得相当薄弱,且不说保险公司的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供给和需求表现为“双不足”,就是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的发展也严重不足。根据人社部公布的全国企业年金业务数据,截至2017年,加入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仅为8.04万户,不到全国企业法人单位的10%,远低于发达国家40%以上的水平,参与职工人数仅占全部就业人口的3%。而且,参加的企业基本局限于大中型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受益面窄,再加上企业年金缴费无上限封顶,使之沦为合理的避税工具,存在“锦上添花”“支富不济贫”的倾向。可以说,仅凭现行企业年金办法已难以承担我国的养老重任,必须有所改革。

如是,本书提出强制性企业红利年金和自愿性企业年金“双轨并行”的企业年金改革方案。

所谓“强制性企业红利年金”,是指强制对象企业达到一定盈利水平就必须参加的红利年金计划。

本书提出强制性企业红利年金说,还基于下述三个基本事实。

其一,由2016年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可见,国家对企业让的利是以参保人未来的福利为代价的,那么企业以红利年金的形式向员工让利,也是无可非议的。

其二,2015年国务院颁布施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该决定中的“职业年金”在本质上相当于“强制企业年金”,其可为强制性企业红利年金提供制度性参照,称之为“国民待遇”。

其三,当下,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与此相应的是,我国人口代际负担也势必不断加重,欧美等国家已经出现社会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不堪重负的现象,因此,我们更应加倍重视强化养老第二支柱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