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百事通(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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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伪造出产地的商品,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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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大型商场的化妆品专柜,刘女士经售货员推荐,花500元购买了一套韩国进口的化妆品。据售货员介绍这是一款纯天然的韩国原装进口的产品,专为亚洲肤质设计,刘女士看到化妆品的外包装上也满是韩文,觉得物有所值。可当刘女士回到家里,打开化妆品的外包装时,却发现瓶子的底部明明写的是中国上海出品。刘女士立即找到了商场要求退货,可商场却以外包装已打开为由拒绝退货。这种情况下,刘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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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第二款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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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该商场将中国出品的化妆品,伪造包装称是韩国原装进口的,其行为不仅违法,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同时,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利对该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等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经营者亦有告知的义务。该商场私自伪造包装的行为,不仅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对消费者来说,明显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刘女士可以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承担增加三倍价款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