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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研究《澳门基本法》形成的过程和立法原意应该注意四个依据
起草委员会委员在制定基本法条文时,始终坚持以下四个依据来达成共识。
一是“一国两制”理论。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理论的法律化,基本法的规范离不开“一国两制”理论,基本法的规范只能依据“一国两制”理论来确定,只有符合“一国两制”理论,基本法的规范才能有利于“一国两制”的实施。
二是中国政府对港澳的基本政策。根据“一国两制”理论,国家对港澳制定了具体的方针政策,将“一国两制”理论具体化和政策化。中国政府提出了十二条基本政策,这些政策构成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内容。基本法要将具体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的规定。
三是宪法相关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982年宪法将“一国两制”的原则写入,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62条第(14)项(现行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职权。据此,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明确指出:“上述基本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所作的具体说明,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基本法要根据宪法制定,宪法中的“一国”规范和“两制”要求均必须在基本法中得到体现。基本法不可能作出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规范。
四是澳门的具体情况,以事实为依据。在运用“一国两制”理论,运用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政策和宪法的相关规定时,必须和澳门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只有联系实际和符合实际,才能解决具体的问题,彰显“一国两制”的生命力,显示“一国两制”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