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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张小飞与妻子韩娜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由于二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差别很大,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后来二人协议离婚。一年后,韩娜偶然听朋友谈起,说张小飞在二人结婚期间的工资是每月10000元,这与当时张小飞所称的每月3000元相差甚远。于是,韩娜就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请问,法院会支持韩娜的请求吗?该项权利的行使有时效限制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是有时效限制的。尽管我国法律制定了相应条款,允许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就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同时也规定了诉讼时效,即自发现之日起2年之内。本案中,韩娜在于张小飞离婚后1年内就知道了该情形,并及时向法院提起了再次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定的诉讼时效,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