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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陈某系某国有机械厂的高级技师,平时工作非常忙,很少照顾家庭,于是妻子韩某就打算与陈某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韩某得知陈某还有一笔住房公积金,因此,也将其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但是,陈某并不认同妻子的看法,其既不同意分割公积金,也不同意离婚。请问,夫妻一方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陈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共同缴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韩某可以要求将陈某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