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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伤得到的生活补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胡某最近在机械厂加工零件时,不慎被机器将左手轧伤,工厂除了为其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外,还支付了一笔生活补助金。胡某的妻子小丽,因老家的弟弟盖房,就擅自将该笔款项借给了弟弟。胡某得知后,认为这笔钱是专门用来自己养伤的,谁也不能动用。而小丽却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处理权。请问,胡某和小丽的看法,谁的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笔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对此情节的认定,《婚姻法》第十八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应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胡某的妻子小丽不得擅自处理该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