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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能否以拥有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为由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圣诞节,王女士带着女儿到某数码城购物。该数码城正在搞促销优惠活动,大型条幅在数码城大厅悬挂着:只要圣诞节当日购物满100元即可减50元,数码城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王女士的女儿早就想买一款最新的智能手机,可就是因为价格有点高,始终都没买,这次赶上搞活动可以优惠一半的价格呢。王女士和女儿很快选好了中意的手机,可到付款的时候,王女士却被告之,必须按照原价交款,返的是优惠券,而且优惠券必须在指定时间在指定柜台使用。王女士很气愤,可数码城的工作人员却说,广告上写的只是几种特价商品,王女士购买的这款手机不属于特价商品,而且数码城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数码城的这种做法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商场不得在促销活动的宣传单上使用含糊及易引起误解的文字,并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王女士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查处商场的虚假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