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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到付款方式购物,商品送达后能拒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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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1日,张某莫名其妙地收到了一家快递公司的电话,称自己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脑,要求张某到小区门卫处付款并签收。张某查看了自己的网购记录才发现原来是自己上初中的儿子,在玩电脑时无意中选中了一台电脑,幸好是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于是,张某到门卫处与快递员进行解释,并打算拒签退货,但是,快递员却不同意张某的意见。请问,以货到付款方式购物的,商品送达后能拒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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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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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通过网络购物等退货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网上交易中所谓的“货到付款”支持当面验货,验货以后,如果商品质量有问题,或者不符合商品描述的,买家有权拒签。同时,货到付款服务也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买家收到货后7天之内,可以申请7天无理由退换货,或申请其他售后服务。本案中张先生的儿子在玩电脑时无意中选中了一台支持“货到付款”的电脑,但由于这并非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可以选择退货,也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退货的运费应该由买家承担。而买家直接拒收,也可以看做是一种即时退货的行为。网购商品一直收不到,卖家却以快递公司物流慢为由推卸责任,卖家的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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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1日,某网站推出“光棍节购物狂欢”活动,商品价格都非常吸引人,于是,张明就在该网站购买了好几件商品。当日,张明就提交了订单,网页显示24小时内发货,13日,张明查看该订单的订单物流详情得知,自己买的商品都已经发货,但又过去了10天时间,张明还是没有收到商品。因此,张明联系了客服,客服称由于当日订货量非常大,他们已经及时将货物分发给各个物流公司,让张明自己联系物流公司。请问,由于快递慢导致买家收不到货物,卖家客服让买家找快递,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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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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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债权的相对性,即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还得由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网上购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该网店卖家和买家张明,合同中约定了由快递公司负责履行订单商品的投递,但作为合同商品交付的义务人,店铺还是应当承担合同责任的,同时也有义务敦促快递公司及时将商品送达到买受人手中。换句话说,以投寄方式交付商品的,卖家的合同责任一直持续到商品交付时;卖家不能对买家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甚至推卸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说,买家当然可以自己直接联系快递公司,及时地查询订单的方位;但是从合同权利义务的角度来说,负有商品交付义务的卖家,应该诚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拒绝消费者合理合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