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架构、运营和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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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联合贷款

监管部门对联合贷款的定义是:贷款人与合作机构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按约定比例出资,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互联网贷款。联合贷款的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过程中,在联合贷款、客户营销、风险分担、风险数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进行合作的各类机构。

根据监管要求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联合贷款的合作机构必须是金融机构,主要可分为两类,如图2-14所示。

图2-14 联合贷款合作机构

资产方以互联网头部平台背后的小贷平台为主,如微粒贷、京东金条、小米等联合贷款平台。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也逐渐在联合贷款业务上发力,助力区域性的商业银行通过联合贷款方式输出资产。

资金方一般以区域性的商业银行为主,如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既是资产方又是资金方,与互联网平台开展联合贷款业务、输出资金。

1.交易结构

我们以用户参与的两个机构为例来介绍完整的交易结构,如图2-15所示。

B机构作为资产方的牵头机构在联合贷款业务中起主导作用,并完成绝大部分工作。客户会登录B机构提供的App或H5网页申请贷款,B机构负责筛选目标客群。

图2-15 联合贷款交易结构

客户申请贷款后,C机构作为资金方可以用两种方式参与风控,一种是在B机构的风控引擎中部署前置用户筛选规则和风控模型,另一种是要求B机构在风控环节调用C机构的风控API。在客户风控环节,B机构作为主导方,对C机构的授信审批时效和审批通过率会有量化的要求。

人行征信查询和上报是交易结构中重要的一环。B机构通常会要求C机构不查询和不报人行征信,自己全盘负责,导致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实际困难,一是各地监管部门对人行征信有具体的要求,二是部分C机构对人行征信差异化处理,三是部分C机构要求联合贷款的牵头方和自身分别上报实际借款比例,但绝大部分客户不会感知到给自己放款的是不同的两家金融机构,更不知道对于自己的一笔借款,人行征信中会有两笔征信记录。这样可能会影响用户体验,进而引起投诉。

B机构负责业务清分和结算工作,负责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包括后续的贷后检查和催收工作。

C机构作为联合贷款的资金方,实际工作并不多。部分区域性商业银行自身科技能力和风控能力较弱,在客户服务方面基本依赖B机构,在风控方面最多查询一下名单系统和简单的人行征信策略。

2.业务剖析

在联合贷款业务中,基本上是一家机构负责获客、贷前初审、贷款管理和催收,合作持牌机构自主决策并在独立签署合同的基础上参与放款。联合贷款集多家机构之力,优势互补,降低成本,为普惠金融提供新的解决方案,也助力金融机构的科技和风控能力迈上新的台阶。

(1)联合贷款的优势

目前,大部分持牌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消费金融业务在获客、风控和运营方面存在难题,导致综合成本和借贷风险很难降下来。而联合贷款让擅长获客的机构去获客、擅长风控的机构去做风控、吸储能力强的机构多提供资金、擅于运营的机构做客户运营。

金融机构参与联合贷款可以助力自身实现科技转型。全国性商业银行通过对科技和风控的长期投入可以独立实现转型,而地方区域性商业银行由于在运营和风控领域很难靠自己进行科技和数字化转型,可以借助联合贷款业务,在开放发展中完成蜕变。

(2)存在的风险

·监管冲突:联合贷款创新的业务模式与现有监管体系不符,特别是针对区域性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联合贷款中放款占比、互联网贷款占商业银行总贷款的比例等限制条件。作为资金方的商业银行在整个信贷环节过度依赖资产方,核心风控环节的控制力度等应引起监管机构的重视。

·速度过快、规模过大: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场景方凭借庞大的用户流量,借助白名单筛选并训练出较为成熟的风控模型。在流量和优质客群的基础上,以微粒贷为代表的巨头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快了放款速度,将风控环节沉淀在各家联合放贷的金融机构。而金融与风险共生,业务效率的提升需风控能力的提升来中和约束,否则效率越高,隐患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