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王昭禹《周礼详解》
王昭禹,字光远,北宋徽宗、钦宗时人,生平不详。《宋元学案》卷九八《荆公新学略》将其列为“荆公门人”,可视其为“新学”一系的学者。王昭禹撰有《周礼详解》一书,颇为后人所重,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二评价曰“近世为举子业者多用之”。
王昭禹《周礼详解》一书注解《周礼》,深受王安石新学的影响,被视为北宋新学一派注解《周礼》的代表作。此书完整地流传至今,我们将从内容、体例入手,探讨王昭禹的《周礼》学观点以及《周礼详解》一书的经学特点。
一、王昭禹《周礼详解》的流传情况
王昭禹《周礼详解》,是为数不多完整流传至今的宋代《周礼》学文献,此书在宋代即刊行于世。如《直斋书录解题》卷二载曰:
《周礼详解》四十卷,王昭禹撰,未详何人,近世为举子业者多用之,其学皆宗王氏新说。
《玉海》卷三九载曰:
王昭禹撰《详解》四十卷,宗王氏。
元代,此书仍有流传,卷帙也没有变化,仍是40卷。如《宋史·艺文志一》载曰:
王昭禹《周礼详解》四十卷。
《文献通考》卷一八一载曰:
《周礼详解》四十卷。陈氏曰:王昭禹撰,未详何人,近世为举子业者多用之,其学皆宗王氏新说。
明代的官私书目,如《文渊阁书目》《内阁藏书目录》《秘阁书目》《授经图义例》《菉竹堂书目》等皆著录此书,可知此书在明代也颇有流传。
清代,王昭禹《周礼详解》被收入《四库全书》“经部礼类”和《四库全书珍本初集》“经部礼类”中,卷帙皆为40卷。此外,清代还有三种《周礼详解》的抄本传世:一是旧抄本,书上有“武林卢文弨写本”“钱塘抱经堂藏”“汪氏振绮堂藏书”三印,今藏南京图书馆;二是清抄本,有丁丙跋,今藏上海图书馆;三是民国大邑张氏世留堂精抄本,16册,今藏四川省图书馆。其中《四库全书》本《周礼详解》是此书目前较为常见的版本。
二、王昭禹《周礼详解》的内容和体例
我们以《四库全书》本《周礼详解》为例,介绍王昭禹《周礼详解的内容和体例。
(一)内容
王昭禹《周礼详解》共40卷,卷首有王昭禹自序、《周礼互注总括》其中卷一至卷八为《天官冢宰》,卷九至卷一六为《地官司徒》,卷一七至卷二四为《春官宗伯》,卷二五至卷二九为《夏官司马》,卷三〇至卷三四为《秋官司寇》,卷三五至卷四〇为《冬官考工记》。
现陈述此书的分卷内容:
卷一《天官冢宰》,内容包括“大宰”1官;
卷二《天官冢宰》,内容包括“大宰”1官;
卷三《天官冢宰》,内容包括“小宰”1官;
卷四《天官冢宰》,内容包括“宫正”至“亨人”的7官;
卷五《天官冢宰》,内容包括“甸师”至“疾医”的8官;
卷六《天官冢宰》,内容包括“疡医”至“幂人”的11官;
卷七《天官冢宰》,内容包括“宫人”至“职币”的13官;
卷八《天官冢宰》,内容包括“司裘”至“夏采”的21官;
卷九《地官司徒》,内容包括“大司徒”1官;
卷一〇《地官司徒》,内容包括“大司徒”1官;
卷一一《地官司徒》,内容包括“小司徒”至“乡大夫”的3官;
卷一二《地官司徒》,内容包括“州长”至“充人”的11官;
卷一三《地官司徒》,内容包括“载师”至“媒氏”的11官;
卷一四《地官司徒》,内容包括“司市”至“掌节”的13官;
卷一五《地官司徒》,内容包括“遂人”至“委人”的11官;
卷一六《地官司徒》,内容包括“土均”至“%人”的28官;
卷一七《春官宗伯》,内容包括“大宗伯”1官;
卷一八《春官宗伯》,内容包括“小宗伯”至“司尊彝”的6官;
卷一九《春官宗伯》,内容包括“司几筵”至“守祧”的7官;
卷二〇《春官宗伯》,内容包括“世妇”至“乐师”的8官;
卷二一《春官宗伯》,内容包括“大胥”至“鞮鞻氏”的16官;
卷二二《春官宗伯》,内容包括“典庸器”至“大祝”的11官;
卷二三《春官宗伯》,内容包括“小祝”至“保章氏”的11官;
卷二四《春官宗伯》,内容包括“内史”至“神仕”的10官;
卷二五《夏官司马》,内容包括“大司马”至“行司马”的5官;
卷二六《夏官司马》,内容包括“司勋”至“掌畜”17官;
卷二七《夏官司马》,内容包括“司士”至“司兵”的15官;
卷二八《夏官司马》,内容包括“司戈盾”至“校人”的14官;
卷二九《夏官司马》,内容包括“趣马”至“家司马”的19官;
卷三一《秋官司寇》,内容包括“乡士”至“貉隶”的23官;
卷三二《秋官司寇》,内容包括“布宪”至“伊耆氏”的25官;
卷三三《秋官司寇》,内容包括“大行人”至“司仪”的3官;
卷三四《秋官司寇》,内容包括“行夫”至“家士”的12官;
卷三五《冬官考工记》,内容包括“考工记叙”“轮人”;
卷三六《冬官考工记》,内容包括“轮人”至“桃氏”的6官;
卷三七《冬官考工记》,内容包括“凫氏”至“&氏”的12官;
卷三八《冬官考工记》,内容包括“玉人”至“梓人”的8官;
卷三九《冬官考工记》,内容包括“庐人”至“车人”的4官;
卷四〇《冬官考工记》,内容包括“弓人”1官。
(二)体例
王昭禹《周礼详解》一书,就注经体例而言仍遵循汉唐训诂经文的模式,但存在删经文的情况,以下我们就分三方面介绍此书体例。
第一,王昭禹《周礼详解》遵循汉唐训诂经文的模式,采用先列经文,次列注解的方式,其中经文用大字顶格书写,注解则低经文一格,用双行小字记注于经文之下。兹举一例以资说明:
《大宰》“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一句,作为经文,用大字,顶格书写。其下是注解,曰:
直而有常谓之经,小而有所系谓之纪。治典颁之于邦国,治其直而不致其曲,治其常而不致其变,制其经而已,故以经邦国。扬子曰:“大作纲,小作纪,如纲不纲,纪不纪,虽有纪纲,恶得一日而正诸?”盖纪者纲之目,而系乎纲者也,纲大则能持众,纪小则不能通物,纪之而已。万民王所自治,其事致详焉,故治典所以纪万民官府。治之法所自出,故特曰治官府有经则宜有纬,有纪则宜有纲经而纪之者典也,纲而纬之,存乎其人矣。先邦国而后官府,先官府而后万民,小大之序。[1]
注解另起一行,低经文一格,采用双行小字的形式记注于经文之下。
第二,王昭禹《周礼详解》也对经文中的生僻字进行注音,注音采用的是反切的方式,注音不再另起一行,而是采用双行小字的方式直接列在经文后。兹举几例说明:
例1:《大宰》“八曰官计,以弊邦治”一句,是经文,顶格书写,作大字,王昭禹给“弊”注音,曰:
弊,必世反。[2]
此注音不另起一行,而是以双行小字的形式记注于经文之下。
例2:《大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以貍沈祭山林、川泽,以’辜祭四方百物”一句,作为经文,顶格大字书写,王昭禹给“貍”和“疈’”注音,曰:
貍,亡皆反。疈,孚逼反。[3]
注音部分承接经文,采用双行小字的形式,记注于经文之下。
第三,基本删去“叙官”部分经文。
“叙官”位于《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每篇的起始部分,皆以完全相同的五句话开头,即:“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而后以四个格式整齐对称、文字略异的文句,如“乃立天官冢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简明扼要地介绍五大官的执掌及其职责。其后,再分述各官编制,这包括五大官所属官员的官名、爵等、人数等。“叙官”之后,每篇才分述各官的所属职事、职权范围等。
王昭禹《周礼详解》基本删去了“叙官”部分的经文,但也有部分保留,以下具体进行说明:《天官》部分保留的“叙官”经文如下: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天官冢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治官之属: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地官》部分保留的“叙官”经文如下: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地官司徒,使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教官之属:大司徒卿一人;小司徒,中大夫二人;乡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乡大夫,每乡卿一人。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党正,每党下大夫一人。族师,每族上士一人。闾胥,每闾中士一人。比长,五家下士一人。
《春官》部分保留的“叙官”经文如下: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春官宗伯,使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
《夏官》部分保留的“叙官”经文如下: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夏官司马,使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政官之属:大司马,卿一人;小司马,中大夫二人;军司马,下大夫四人;舆司马,上士八人;行司马,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有二人,徒三百有二十人。凡军制,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
《秋官》部分保留的“叙官”经文如下: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
由上可知,《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基本保留了“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开篇几句,《天官《地官》《夏官》部分还保留了部分叙述官员官名、爵等、人数等内容的经文,而《春官》《秋官》则没有这部分内容。对于王昭禹这种随意删去“叙官”经文的行为,清代的四库馆臣颇不以为然,评价曰:“五官皆不载叙官,元末朱申作《句解》,盖从其例,究为一失。”清儒认为王昭禹这种擅删经文的做法,是《周礼详解》一书的失误。
三、从《周礼详解》看王昭禹对《周礼》的认识
王昭禹《周礼详解》卷首有《周礼互注总括》,此部分王昭禹截取《三礼正义》和其他经典、史书中关于《周礼》的记载,我们从中不难发现王昭禹的截取是有选择性的,这种选择应该也能反映王昭禹本人对《周礼》的认识。我们以下就依据《周礼详解序》《周礼互注总括》《周礼详解》来考察王昭禹对《周礼》的认识。
(一)对《周礼》的态度
王昭禹在《周礼详解序》中曰:
道判为万物之成理,理之成具不说之大法,礼者法之大分,道实寓焉。圣人循道之序以制礼,制而用之则存乎法,推而行之则存乎人,其人足以任官,其官足以行法,然后礼之事举矣。
六官,圣人任以致其事者也。噫!六官之建,岂圣人之私智哉实天理之所为也。由此以观,则礼之事虽显于形名度数之粗,而礼之理实隐于道德性命之微。
圣人立礼以为体,行礼以为翼,事为之制,曲为之防,亦神之无不在、无不为之意也。
在王昭禹看来,“圣人循道之序以制礼”,而《周礼》六官之建,不仅是圣人私智的体现,也是天理的自然作为,因为“礼之事虽显于形名度数之粗,而礼之理实隐于道德性命之微”。
王昭禹在《周礼互注总括》中,也采用征引经典记载或史书的方式表达对《周礼》的态度。其曰:
沈峻尤长“三礼”,陆倕、徐勉书荐峻曰:“凡圣贤所讲之书,必以《周官》立义,则《周官》一书实为群经源本。”
《周礼》者,周公致太平之书,先圣极折衷之典,法天地而行教化,辨方位而叙人伦,其义可以幽赞神明,其文可以经纬邦国,备物致用,其可忽乎?
王昭禹认为,《周礼》乃群经源本,先圣极折中之典,“其义可以幽赞神明,其文可以经纬邦国”,总之是不可轻忽的经典。
此外,从王昭禹对《周礼》的具体注解中,我们也可探知其对《周礼》的态度。如《渔人》:“凡渔征,入于玉府。”王昭禹注曰:
然文王之时,泽梁无禁,而周公之法则渔人有征,何也?盖方商之季,山林川泽宜施以与民,故无禁。成王之时,则民之财用已足苟若无征,则民之弃本者众,故征之所以抑末,周公制法岂与文王异意哉![4]
再如《泽虞》:“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余于万民。”王昭禹注曰:
泽虞掌国泽之政令,则禁令掌于川衡矣。厉以限其妄入,禁以止其非法,有厉而无禁,则侵逾之心生焉,乌能使之不入者哉!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则地与人、人与物不患其相失,地之所出,物之所宜,人习而守焉。然文王之治岐,泽梁无禁,何也?盖商之末世,犹凶年也,以荒政拯之而已,成王、周公之时,苟不禁之,则谓之无政矣。[5]
可知,王昭禹认为《周礼》中有周公制法,且周公之法本于文王,体现王道政治。
综上,王昭禹认为《周礼》乃圣人制作,其间有周公之法,“道实寓焉”,故对《周礼》抱持着尊敬的态度。
(二)对《周礼》作者的认识
关于《周礼》作者问题,王昭禹《周礼详解序》和《周礼详解》并未明确说出,我们通过《周礼互注总括》来探知王氏对此问题的见解。王昭禹所引诸经典与《周礼》作者问题相关的有以下几条:
文、武所以纲纪百官,君临天下,周公定之,致隆平龙凤之瑞。[6]
周公所制,百官品物,备于此矣。[7]
《周礼》《仪礼》并周公所记,所谓礼经三百,威仪三千,礼经则《周礼》也,威仪则《仪礼》也。[8]
从王昭禹所引,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见解都是主张周公作《周礼》的,据此,我们推知王昭禹在《周礼》作者问题上也坚持传统观点,主张周公作《周礼》。
(三)对《周礼》流传的认识
儒家诸经中,《周礼》最晚出,对于其中的原因,王昭禹的看法是:
帝王质文,世有损益。至周,曲为之防,事为之制,故曰礼经三百,威仪三千。及周之衰,诸侯将逾法度,恶其害己,皆灭去其籍。[9]
《周礼》遭秦灭学,藏于山岩屋壁,以故不亡。汉武有李氏获之,以上河间献王,独阙《冬官》一篇,求之千金,不得,乃以《考工记》补之,遂奏入于秘府。[10]
王昭禹在此问题上,比较赞同汉唐诸儒的成说,即主张逾越法度的战国诸侯害怕《周礼》所载的王道政治对自己不利,所以特意销毁《周礼》,后又遭遇秦焚书,所以潜藏百年,隐匿不出。后有李氏将藏于山岩屋壁的《周礼》献给好古的河间献王,《周礼》才重现于世,但此书当时已经残缺《冬官》部分,河间献王千金购求不得,才取《考工记》补缺。
重现于世的《周礼》并未得到汉儒的重视,倒出现一些诋毁的言论。王昭禹认为当此之际,刘歆和郑玄对于《周礼》的传播,贡献尤其卓著。其曰:
时儒以为非是,不行,至刘歆独识其书为周公致太平之迹,始奏立学官,后郑玄为之注。[11]
然则《周礼》起于成帝、刘歆,成于郑玄。[12]
郑玄以为括囊大典,网罗众家,是以《周礼》盛行。[13]
王昭禹认为,正是因为刘歆的“独识”,《周礼》才得以在西汉末年立于学官,获得了传播的机会,而郑玄的《周礼注》以“括囊大典,网罗众家”之势,获得学界的重视,不仅抬高了《周礼》地位,也促成了《周礼》的盛行。
王昭禹还引用两段文献记载,意图说明隋唐之际的饱学之士、明君圣主对《周礼》一经也颇为青睐。其曰:
子居家,不暂舍《周礼》,门人问子,子曰:“先师以王道,极是也。如有用我,执此以往,通也。”[14]
唐太宗问三代损益何者为当?魏徵对曰:“孔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周礼》周公旦所裁,《诗》《书》,仲尼所述,虽纲纪颓缺,而节制具焉,荀、孟陈之于前,董伸之于后,遗谈余义可举而行。若择前代宪章,发明王道,臣请以周典唯所施行。”上大悦,翌日又召徵入,上曰:“朕昨夜读《周礼》,真圣作也,首篇云:‘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诚哉!深乎!”良久谓徵曰:“朕思之,不井田、不封建而欲行周公之道,不可得也!”[15]
文中子王通“居家,不暂舍《周礼》”,唐太宗赞《周礼》“真圣作也”,认为“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几句“诚哉”“深乎”,还指出欲行周公之道的关键在于“井田”和“封建”,否则不可得。我们认为,王昭禹是想借此表达在《周礼》流传过程中,有识之士对此经是相当欣赏的。
四、从《周礼详解》看王昭禹对郑玄《周礼注》的态度
在《周礼详解》中,王昭禹采纳郑玄《周礼注》之说,并予以肯定但另一方面,受时代学风影响,王昭禹也有不同郑玄《周礼注》之见,并对郑说进行驳斥。
(一)对郑玄《周礼注》的采纳
在《周礼详解》中,王昭禹对郑玄《周礼注》之说多有采纳。我们将王昭禹对郑玄《周礼注》的采纳分为三种情况。
其一,赞成郑玄《周礼注》之说,并进行补充。
《周礼详解》中,王昭禹对征引的郑玄《周礼注》之说,有时表示赞成,并进行补充。如《大宰》:“大丧,赞赠玉、含玉。”王昭禹注曰:
郑氏谓:赠玉,既窆,所以送先王。含玉,死者口实是也。含之礼行于始死之时,赠之礼行于既窆之后。先赠而后含者,赠之事大于含故也。《孟子》曰:“养生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含赠,大丧之大事,故以大宰赞之。[16]
王昭禹对“赠玉”“含玉”的解释采纳了郑玄之说,在郑说的基础上,又对赠、含之礼施行的时间、施行的先后顺序、为何由大宰主理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可视为是对郑玄注说的补充。
再如《膳夫》:“凡王之稍事,设荐脯醢。”王昭禹注曰:
谓之稍事,则礼事之略者。郑氏谓:小事而饮酒是也。故膳夫设荐脯醢而已,脯则腊人所共其脯腊是也,醢则醢人所谓凡事共醢是也,脯醢共于腊人、醢人,膳夫则设荐之而已。[17]
王昭禹自注“稍事”为“礼事之略者”,又征引郑玄之说,而后依据郑玄注说,说明因为是小事而饮酒,所以由膳夫设荐脯醢,又说明“脯”“醢的出处,膳夫的具体职事。王昭禹的这段注解也可视为是对郑玄注说的补充。
其二,采纳郑玄《周礼注》之说,并给予肯定。
《周礼详解》中,王昭禹对征引的郑玄《周礼注》之说,有时给予肯定,但并不进行补充。兹举几例说明:
例1:《腊人》:“凡祭祀,共豆脯,荐脯、[、胖,凡腊物。”王昭禹注曰:
脯非豆食,而祭祀共豆脯,郑氏当作羞脯,理宜然也。[18]
例2:《内司服》:“内司服掌王后之六服,]衣,褕狄,阙狄,鞠衣展衣,缘衣,素沙。”王昭禹注曰:
郑氏谓王祭先王,则后服*衣,祭先公则服褕狄,祭群小祀则服阙狄。以序推之,理宜然也。[19]
例3:《大司徒》:“以土会之法辨五地之物生:……二曰川泽,其动物宜鳞物,其植物宜膏物,其民黑而津……”王昭禹注曰:
郑氏以膏为櫜物,理或然也。櫜物,莲芡之属,有櫜韬生于水故也。[20]
例4:《车人》:“柏车毂长一柯,其围二柯,其辐一柯,其渠二柯者三,五分其轮崇,以其一为之牙围。大车崇三柯,绠寸,牝服二柯有参分柯之二,羊车二柯有参分柯之一,柏车二柯。”王昭禹注曰:
郑氏以柏车为山车,以大车为平地载任之车,以羊车为善车,虽无所据,理亦宜矣。[21]
以上4例中,王昭禹皆征引郑玄《周礼注》说之大意,而后评价“理宜然也”“理或然也”“理亦宜矣”,对郑玄注经之说表示肯定,但并未进行补充说明。
其三,征引郑玄《周礼注》说,不予置评。
《周礼详解》中,王昭禹有时仅征引的郑玄《周礼注》之说,不予评价。兹举几例说明:
例1:《掌荼》“征野疏材之物”一句,王昭禹注曰:
郑氏谓征于山泽,入于委人是也。[22]
例2:《世妇》“世妇掌女宫之宿戒”一句,王昭禹注曰:
女宫,郑氏谓刑女给宫中事者。宿戒于祭前,豫告使齐戒也。[23]
例3:《戎右》“赞牛耳桃茢”一句,王昭禹注曰:
郑氏谓桃,鬼所畏也;茢,苕帚,以扫除不祥是也。[24]
例4:《掌囚》“及刑杀,告刑于王”一句,王昭禹注曰:
郑氏所谓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是也。[25]
以上4例中,王昭禹皆征引郑玄《周礼注》说之大意,不置评价,接着进行下面的注解。
在《周礼详解》中,王昭禹征引郑玄《周礼注》之说大体分为以上三种情况,需要指出的是,王昭禹征引郑玄注说多取其大意,很少一字不差的征引。
(二)对郑玄《周礼注》的驳斥
在《周礼详解》中,王昭禹也对郑玄《周礼注》之说进行驳斥。据我们考察,王昭禹对郑玄注说的驳斥主要集中于对经文的训诂,如《宫正》“凡邦之事跸宫中庙中,则执烛。”郑玄注曰:
玄谓事,祭事也。邦之祭社稷、七祀于宫中,祭先公、先王于庙中,隶仆掌跸止行者,宫正则执烛以为明。
王昭禹不赞同郑玄对“凡邦之事”的注解,曰:
凡邦之事,郑氏谓祭祀,凡邦之事则孰非事也,何独祭事而已宫中、庙中,郑氏谓祭社稷、五祀于宫中,祭先王、先公于庙中,凡在宫庙中则执烛,何独祭社稷、五祀、先王、先公之时也。[26]
再如《酒正》:“凡有秩酒者,以书契授之。”郑玄注“秩”曰:
玄谓所秩者,谓老臣。《王制》曰:“七十不俟朝,八十月告存九十日有秩。”
王昭禹也不赞同郑玄对“秩”的注解,曰:
凡有秩酒者,有常赐之酒也。郑氏以《王制》“九十日有秩”,而谓有秩酒者老臣也,老臣故宜有秩酒,然有秩酒则非特老臣而已,如宫伯、里宰所谓“行其秩叙”者岂必老臣哉![27]
以上2例,是王昭禹对郑玄注解经文的具体训诂进行驳斥。
除了对郑玄训诂经文的具体注说进行驳斥,王昭禹也偶尔驳斥郑玄正字读之说。如《司门》“几出入不物者,正其货贿”一句,郑玄正“正之字读,曰:
正读为征,征税也。
王昭禹不赞同郑玄此说,注曰:
郑氏读“正”为“征”,征廛之法自见于《司关》,当从故书为“正”。[28]
此处王昭禹就驳郑玄的正字读之说。
(三)驳斥郑玄《周礼注》的方法
根据王昭禹驳斥郑玄《周礼注》的诸说,我们总结王昭禹驳斥郑玄《周礼注》的方法有三,现分论如下。
第一,运用其他经典的相关记载驳斥郑玄注说。
王昭禹在《周礼详解》中会征引其他经典或《周礼》本经的相关记载,驳斥郑玄的《周礼》注说。如《膳夫》:“王燕食,则奉膳赞祭。”郑玄注“奉膳”曰:
奉膳,奉朝之余膳。所祭者牢肉。
王昭禹不赞同郑玄此说,曰:
郑氏谓奉朝之余膳,非也。《曲礼》曰“馂余不祭”,盖祭所以致敬于鬼神,奉余膳而祭,非所以致敬也。且渔人辨鱼物为鲜薧,以共王膳羞,掌畜掌膳献之鸟,则王举之膳,膳用六牲,而燕食固有鱼鸟之膳矣。奉膳赞祭,其鱼、鸟之祭欤。[29]
王昭禹根据《礼记·曲礼》的记载,认为郑玄训“奉膳”为“奉朝之余膳”不符合“馂余不祭”的原则,且祭祀是致敬鬼神之礼,若奉余膳而祭,非致敬之道。至于用以致祭的祭品,郑玄云“牢肉”,而王昭禹根据《周礼》中《渔人》《掌畜》的记载,认为可能是鱼和鸟。可知,王昭禹此处是根据其他经典或《周礼》本经的记载,驳斥郑注的。
第二,从义理分析的角度驳斥郑玄注说。
宋人注经喜阐发义理,王昭禹也未能免俗,《周礼详解》也重于从义理的角度解释《周礼》,昭禹甚至还从义理的角度驳斥郑玄《周礼注》之说。如《巾车》:“服车五乘:孤乘夏篆,卿乘夏缦,大夫乘墨车,士乘栈车,庶人乘役车。”郑玄注“役车”曰:
役车,方箱,可载任器以共役。
王昭禹不赞同郑玄注说,曰:
役车,郑氏谓“方箱,可载任器以共役”,然谓之乘,则非特以载任器而已。夫贵而孤卿,贱而庶人,率皆参稽其德位之隆杀以为之制度,以立之差等,则德不称焉有所不用也,位不称焉有所不用也上不得以逼下,下不得以僭上,虽有桀骜者,不敢干也,虽有觊觎者,不敢越焉,乃所以正名分之大,而杜窃拟之端欤。[30]
在王昭禹看来,郑玄注“役车”之说较狭隘,不能完全阐发经文本义,因为服车五乘中任何一乘不仅仅用以“载任器”,更重要是的彰显“参稽其德位之隆杀”而“立之差等”,如此则“上不得以逼下,下不得以僭上”是正名份的重要手段。可知,王昭禹此处是通过对经文义理的分析,驳斥郑注的。
在《周礼详解》中,也能发现王昭禹从情理的角度驳斥郑玄《周礼注》之说。如《弓人》:“凡昵之类不能方。”郑玄注“昵”曰:
玄谓枳脂膏+败之+,+亦黏也。
王昭禹不赞同郑玄此说,注曰:
郑氏以昵为脂膏+败之+,亦粘也,然则凡脂膏+败者,虽非可用以粘,安能比方六胶之用哉?夫胶以水润,以火镕,+之类非不能粘,特不可以为久也。[31]
在王昭禹看来,郑玄将“昵”解释成“枳脂膏*败之*”,不符合正常的情理。因为制造弓身的六胶需要以水润,以火镕,而*之类不仅不能粘就算一时黏住也不可长久,如何能用以制作弓身呢。可知,此处王昭禹是从情理分析的角度入手,驳斥郑注的。
五、王昭禹《周礼详解》的解经特色
王昭禹生前虽无盛名,但其撰《周礼详解》一书,被视为是继王安石《周官新义》后,新学一派诠释《周礼》的又一力作。此书历经千年,较为完整地流传至今。我们以下就从三方面分析王昭禹《周礼详解》的解经特色。
第一,王昭禹训诂《周礼》经字,既有能订正注疏之误的宝贵见解也有穿凿附会的新奇之说。
如《载师》“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一句,郑玄解释“里布”为二十五家之泉,解释“屋粟”为三夫之粟。王昭禹不赞同郑玄此说,曰:
凡国宅无征,民居宜有征,但无布耳。以其不毛焉,然后使之有里布。《春秋传》曰“有者不宜有也”。然则里布特使出之,故曰有里布者,先王所以惩游惰。季世则人人有之,此孟子所以欲廛无夫里之布也。夫民出耕而在田庐,入居而在里,则其屋有田,故以出粟。今不耕,则就罚矣。夫田计屋而敛之,故谓之屋粟。[32]王昭禹之见虽不同于郑玄,但言之有据,可正注疏之误,四库馆臣亦以之为然,赞其说为先儒所未发之论。
再如《笾人》:“朝事之笾,其实+、蕡、白、黑、形盐、[、鲍鱼,。”王昭禹训“鲍”“,”云:
鲍则鱼之鲜者包以致之也。,者,鱼之干者肃以致之也。[33]
王昭禹对“鲍”“,”的训释本于《字说》,可谓荒诞不经,但这同当时《三经新义》列于学官,新学学术影响大不无关系,故不可深责王昭禹。
又如《凌人》“大丧,共夷槃冰”一句,郑玄训“夷”为“尸”,王昭禹别立新说,训“夷”曰:
夷之言伤也,冰盤曰“夷槃”,移尸于堂曰“夷堂”,床曰“夷床”,衾曰“夷衾”,皆以哀伤为主也。[34]
因“夷、尸音近,得转相训”[35],加之训“夷”为“尸”同《士丧礼》《丧大记》《左传》的相关记载可以互证,故郑玄之说无误,而孙诒让亦申郑玄《周礼注》说。可知,王昭禹训“夷”为“伤”之说虽新颖,但用来训释经文却不见得符合经文原意,有涉穿凿。
第二,详于论解经文章句,其说多宗王安石《新义》。
全祖望在《题王昭禹周礼详解跋》中曰:
荆公《三经》,当时以之取士,而祖述其说以成书者,耿南仲龚深父之《易》,方性夫、陆农师之《礼》,于今皆无完书。其散见诸书中,皆其醇者也。独王光远《周礼》至今无恙,因得备见荆公以《字说》解经之略。荆公《周礼》存于今者五官,缺地、夏二种,得光远之书,足以补之。尝笑孔颖达于康成依阿过甚,今观此书亦然。
全祖望认为,王昭禹《周礼详解》是祖述王安石《周礼新义》之说而成书的,亦有据《字说》解经的特点。我们将王昭禹《周礼详解》与王安石《周官新义》辑本相比照,可以发现《周礼详解》解经主王安石说而加详且善于论说经文章句。
如《大宰》“以八统诏王驭万民”一句,王安石云:
驭群臣曰“柄”,驭万民曰“统”。柄言操此而彼为用,统言举此而彼从焉。[36]
王安石从“柄”与“统”参互对比的角度入手来训释“统”字,王昭禹宗王安石此说而加详,曰:
驭群臣者政也,故曰柄,柄者,操此而彼为用也。驭万民者教也,故曰统,统者举此而彼从焉。《易》曰:“大哉乾元乃统天。盖元气也,天形也,乾以气而统天之形,故其形之运动惟气之从八统之驭万民何以异此!夫主者,民之倡上者,下之仪,彼将听倡而应视仪而动。王躬行于上,而民从之于下,若丝之系物,为所统者充入焉,故八统之法皆王所躬行而可以驭万民。《传》曰:“天子曰兆民,诸侯曰万民。”此曰万民者,盖合天下而言之,则谓之兆民,分一国而言之,则谓之万民,王之所驭畿内而已,故曰万民。[37]
王昭禹一方面从王安石之说,也强调“柄”“统”之分,并训解“统”为“举此而彼从”;另一方面,他又补充王安石之说,认为统驭群臣者主于政权,故言“柄”,而统驭万民的是教化,故云“统”。而后,王昭禹引《周易》“乾卦彖辞”和《礼记·内则》郑玄注说详解此句经文,并强调王要统驭王畿内的万民,须倡导民之所愿,更须以身作则。《周礼详解》中诸如上例者甚多,兹不赘举。
可见,王昭禹解经确宗王安石之说,并有所补充。但与王安石不同的是,王昭禹解经往往详于经文章句的解释,或引经据典解释经文原委,或结合上下经文分别不同职官职事的异同,或阐发经文所蕴先王精微之义而王安石解经则颇有郑玄遗风,他更重视对经文中晦涩难解之字的训释是通过解字以明经的。
第三,阐发经文所蕴义理。
王昭禹在《周礼详解序》中曰:
礼者,法之大分,道实寓焉。圣人循道之序以制礼,制而用之则存乎法,推而行之则存乎人。其人足以任官,其官足以行法,然后礼之事举矣……天地固有大美矣,四时固有明法矣,虽圣人乌得而违焉。是固因天地之大美,达而为治教;因四时之明法,达而为礼政刑事。然则常无之道,为万物而有天地四时,圣人为天下而有治教礼政刑事。天地四时,道之所任以致其用者也;六官,圣人任以致其事者也。噫!六官之建,岂圣人之私智哉?实天理之所为也。由此以观则礼之事,虽显于形名度数之粗,而礼之理,实隐于道德性命之微。
王昭禹认为,礼中寓有道,任官行法是圣人制礼的一种体现,其中就蕴含圣人制礼的循道之序。而《周礼》所建六官不仅是圣人的私智谋划,也是天理使然,《周礼》中的名物制度记载其实就包蕴了道德性命的精微之理可知,王昭禹重视《周礼》经文中隐含的先王之道,因此,《周礼详解解释《周礼》尤重阐发经文蕴义。
如《马质》:“禁原蚕者。”王昭禹注解曰:
禁原蚕者,盖物有异类,而同乎一气,相为消长,相为盈虚,则其势不能两盛也。以天文考之,午马为丝蚕,则马与[38]蚕其气同属于午也。辰为龙,马为龙之类,蚕为龙之精,则马、蚕又同资气于辰也。一岁之中,苟再蚕焉,则蚕盛而马衰,故原蚕者有禁。原之为言再也,自非深通乎性命之理者,乌能及此哉。[39]
对此句经文的训释,王昭禹在继承郑玄之说的基础上,重点解释“禁原蚕”的原因,从而阐发其中所蕴的性命之理。因异类之物可同气,而气又互为消长,故同气之物不能两盛。马与蚕同属地支午,又同资气于地支辰,可知,马与蚕即属异类同气者,因此,禁止一年两次养蚕就是唯恐蚕气盛而伤马。
王昭禹发明《周礼》经文义理,也有不同于王安石之见者。如《泉府》“以国服为之息”一句,王昭禹解曰:
以国服为之息,则各以其所服国事贾物为息也。若农以粟米,工以器械,皆以其所有也……夫周之衰,不能为民正田制地,税敛无度,又从而贷之,则凶年饥岁无以为偿矣。下无以为偿,而上之人又必责之,则称贷之法,岂特无补于民哉。求以国服为之息,则恐收还其母而不可得也。称贷之法虽存,其实弃矣。[40]王安石主贷民取息之说,而王昭禹认为先王贷民的精义在于救民之患,而非与民谋利,故王昭禹阐发此句经文大义就不同于王安石。借此句经文的训释,王昭禹隐讳地指斥了王安石推行青苗法贷民取息的弊病。
总之,王昭禹《周礼详解》一书主王安石之说而加详,尤重阐发经义,其说有补注疏之误者,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林之奇《周礼讲义》王与之《周礼订义》和毛应龙《周官集传》多采其说。此外,此书凭己意删去《周礼》经文中的“叙官”部分,有删改经文之讥,实不足取。
注释
[1](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一,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1册。
[2](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一。
[3](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一七。
[4](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五。
[5](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一六。
[6][7][8](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首《周礼互注总括》。
[9][10][11][12][13][14](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首《周礼互注总括》。
[15](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首《周礼互注总括》。
[16](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二。
[17](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四。
[18](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五。
[19](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八。
[20](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九。
[21](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三九。
[22](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一六。
[23](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二〇。
[24](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二八。
[25](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三一。
[26](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四。
[27](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六。
[28](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一四。
[29](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四。
[30](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二四。
[31](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四〇。
[32](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一三。
[35](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一〇,北京,中华书局,1987。
[36](宋)王安石:《周官新义》卷一。
[37](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一。
[38]四库全书本《周礼详解》卷二六中此字作“于”,四库全书本《周礼订义》卷四九引王昭禹此说,其中此字作“与”,联系上下经文,此字当为“与”,故从《周礼订义》所引改之。
[39](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二六。
[40](宋)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