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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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美国服务贸易自由化

由于美国在服务业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美国有强烈的开拓国际服务市场的意愿,因此美国一直是服务贸易自由化强有力的支持者。美国倾向于开展服务贸易谈判,通过双边、区域和多边的贸易协定,在开放本国服务市场的同时,力求打开其他国家的服务市场,推动本国服务出口。

一 多边和区域框架下的美国服务贸易自由化

在多边框架下,美国一直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积极推动者。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中,美国做出了较高水平的服务开放承诺。例如,美国在环境服务及分销服务方面开放度较高,在GATS中针对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未有明显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由表2-8可以看出,美国计算机服务、环境服务和分销服务的市场开放度在GATS和PTA框架下均为100,达到了完全开放。

在区域框架下,1994年1月1日,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正式生效,在生效之后15年的过渡期之内,美、加、墨三国逐步取消商品、服务和投资领域的所有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涉及了较多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容: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覆盖了绝大部分服务领域及绝大多数服务贸易措施;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就电信服务和金融服务的内容进行了专门规定;第十六章就商务人士的临时入境做了具体规定。

WTO对美国在GATS框架和贸易协定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开放程度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如表2-8所示。美国在GATS和PTA框架下服务市场开放度平均值分别为61和68,达到了较高的程度,中国在这两个方面的得分仅为37和51,说明美国的服务市场开放度较高。可以看出,美国在环境服务、分销服务和计算机服务方面达到了完全开放,其他开放程度较高的部门包括电信服务、视听服务、娱乐服务、建筑服务和旅游服务等。美国在空运服务、海运服务和健康及社会服务方面开放程度极低,其中海运服务在GATS框架下完全不开放。值得注意的是,在专业服务、教育服务、保险服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海运服务、空运服务、辅助运输服务方面,美国在PTA框架下的服务市场开放度要高于GATS框架下的开放度,而且美国PTA框架下的服务市场开放度平均值也要高于GATS框架下开放度平均值,说明美国在区域、双边贸易协定中做出了更高程度的服务开放承诺。

表2-8 GATS和PTA框架下美国服务市场开放度

续表

二 美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特点

(一)“主动出击”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策略

美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战略具有很强的主动性,通过双边、区域和多边的服务贸易谈判为本国服务企业打开市场。

在双边谈判中,美国推动与欧洲国家、日本和中国等主要服务业市场达成服务业开放的双边协定,并不断开拓新兴的服务市场。美国十分注重通过双边的服务贸易谈判和协定来打开贸易伙伴的服务市场,在美国与以色列签订《美以自由贸易协定》时首次提出了服务贸易自由化能够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通过双边协定打开国外服务市场已经成为美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手段。美国第二份《国家出口战略》指出,美国服务贸易出口发展的市场战略方针是服务业出口要巩固传统市场,打开新兴市场,“两个市场”兼顾。传统市场主要指欧洲和日本;新兴市场主要指北美的墨西哥,南美的阿根廷、巴西,亚洲的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欧洲的波兰、土耳其,以及南非等市场。[2]这也成为美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战略性指导方针。在这个方针的指导下,美国极为重视双边谈判,采取强力施压、各个击破的策略,逐步打开贸易伙伴的服务市场。

在区域谈判方面,美国先后达成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极大地提高了北美地区的服务业开放程度,并不断地在APEC、泛大西洋经济伙伴和OECD等国际组织中就服务业开放加强磋商与沟通。

在WTO框架下,美国也依靠自己在服务业方面的强大竞争力,极力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1982年11月,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部长级会议上,美国首先提出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问题,并要求将其作为会议的优先议题,但是最终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未能如愿。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启动后,美国继续极力推行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主张,于1986年埃斯特角部长级会议上将国际服务贸易正式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15个议题之一。美国由于在货物贸易领域遭受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巨大挑战,已逐渐丧失优势,但美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却迅速发展,顺差不断扩大。为了弥补其在货物贸易领域的巨大逆差,美国急于在服务贸易领域打开其他国家的市场,扩大服务贸易出口。然而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由于服务业刚刚起步,担心过早开放服务业会对仍在起步阶段的服务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此极力反对将服务贸易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框架。在这种情形下,美国联合欧盟、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积极游说GATT相关成员,最终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定于1995年1月生效。

美国这种“主动出击”的服务业开放策略建立在本国高水平竞争力的服务业基础上,不保守地保护本国服务业,而是主动出击,在开放本国服务市场的同时打开他国服务市场,促进本国服务业的发展,带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二)美国在区域和多边框架下服务业开放程度均较高,且美国对周边国家的开放程度超过了多边框架下的水平

在WTO框架下,美国针对各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等做出了具体承诺,从其承诺中可以看出,除金融与保险服务外,其他服务行业开放度较高,特别是在分销、环境和建筑服务业领域开放度极高。在金融与保险服务方面,美国在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方面均做出了较多限制。

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在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及透明度原则等方面均做出了比GATS更大程度的开放承诺,在服务业开放方面的成果超过了多边服务谈判所能达到的程度,使得北美地区成为服务开放度较高的区域。可以看出,美国十分重视北美市场,北美市场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较高。

(三)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领先者,美国力图主导服务业开放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制定,为其他国家进入美国服务市场设立了无形障碍

在推动全球服务业开放的过程中,美国凭借其较强的服务业竞争力,掌控服务业开放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制定的主导权,积极推行其高水平的服务业标准。这就导致一些国家因自身服务业发展水平滞后,无法达到美国所主导的服务业高标准,从而在进入美国服务市场时面临无形的障碍。

三 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美国是世界上金融服务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但是美国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并不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不断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完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管理和法律体系。

(一)国内金融服务自由化管理的进程

在20世纪初期,美国对国内金融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管制,如1933年《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实行分业经营,禁止吸收存款的机构单独或联合发行、承销、出售股票、政府债券、企业债券或其他证券。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银行控股公司的设立必须得到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批准;禁止银行控股公司跨州并购银行;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行分业经营。

1978年,美国通过了《国际银行法》,正式确定了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要求在美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也必须和美国银行一样接受联邦的监督管理。

1981年6月,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决定自1981年12月起,允许美国的存款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和经理处建立“国际银行业务机构”,并规定“国际银行业务机构”可以接受外国居民(包括银行)和其他“国际银行业务”机构的存款而无须缴纳存款准备金,也不受存款利息率最高限的限制,还可以接受外国非银行居民定期存款;此外,还可以接受美国银行海外机构、外国银行及其他国际银行业务机构或自己的母公司发放贷款。联邦储备委员会关于设立国际银行业务机构的决定是取消美国银行国际市场金融活动管制的重要步骤,它对推动美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国际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举措极大地促进了外资银行和外国资本进入美国市场的积极性,1973年外国银行在美国的机构数仅有111家,到1979年上升到315家(《联邦储备公报》,1979年10月),而1993年这一数字达到了591。

美国的金融服务开放强调对等开放的原则,保护本国金融机构在国外享受同等国民待遇,而且不断加强对外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1991年美国通过了《对外国银行加强监督法案》,主要内容包括:要求在美国经营的国外银行必须达到一定的财务和管理实力;外国银行必须允许管理机构获取必要的信息;外国银行进入美国境内经营前须首先通过联邦的审查;外国银行通过代表机构进入美国市场时也须接受联邦的监督;当监督机构认为外国银行在美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时可以终止其在美业务等。

1995年《金融服务公平竞争法》旨在保证使所有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机构能够享有国民待遇。根据此法,美国将为从事金融活动的外国机构提供与本国金融机构相同的待遇,其条件是外国机构的母国也向美国在该国的金融机构提供同等待遇,否则美国将对这类外国金融机构实行制裁,包括不允许它们设立新的营业网点,不许从事新的业务活动或扩充现有的活动等。

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极大地促进了金融自由化。该法案中关于促进金融自由化的内容主要有:银行控股公司可以与任何保险或证券公司联合跨行业销售任何金融产品或服务;允许资本充足且管理良好的全国性银行的分支机构承销证券,但所有这类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得超过银行总部资产的45%和500亿美元;任何允许州银行销售财产保险的地方,全国性银行不需经州监管当局许可,可直接销售财产保险;现有银行除按照证券交易法注册为经纪人外,可以参与信托、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职工福利计划、通过网络为客户提供经济服务等;银行可以继续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不包括向零售客户提供的信贷互换和股权互换等内容。

(二)多边框架下的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1997年12月12日,包括美国、欧盟和日本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102个成员方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做出了金融服务承诺,签订了《全球金融服务协议》。

美国早在1995年就承诺保证已设立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在非歧视条件下运营。1997年签署《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后,美国做出了更进一步的承诺:(1)承诺对新的进入者扩大其现有的经营活动范围,并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之上实施新的措施。(2)承诺对外资银行的联邦储备监测收费实施国民待遇。(3)除了重新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外,对外资的州内银行及分支机构给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4)取消一些州对外资银行或代理机构办理许可证的限制,也取消一些州对外资银行设立代表处的限制。(5)附加承诺遵守与日本达成双边协议中有关保险、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的规定。(6)原则上允许在整个银行业从事所有形式的商业活动,但如涉及信贷协会、储蓄银行、国内债务或储蓄业务,以及接受少于100美元的小额零星存款,则需以地方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分支结构。

虽然美国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美国在金融服务业方面的承诺相对于其他服务业部门仍然较为保守,在很多方面仍然做了一定的限制。例如,部分州禁止外国人通过并购或成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方式首次在美国开展业务或进一步扩张;对部分州的外国存款机构的董事会中美国公民人数做出一定限制;外国银行在部分州成立直属机构或代理机构受到一定限制。所以,即使美国的金融服务业十分发达,但其服务业并不是完全开放的,服务贸易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