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意向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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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体主义

运用个体主义方法的主要是塞拉斯、托米拉、布莱特曼和塞尔,他们以个体意向为出发点来解释集体意向性。自芬兰哲学家托米拉(Raimo Tuomela)1988年系统论述“我们意向”(we-intentions)以来,集体意向性日益受到哲学家们的关注,出现了不少类似的概念,如群体(group)意向(Pettit)、共同(joint)意向(Gilbert)、集体(collective)意向(Jearle)、共享(shared)意向(Bratman)等,它们和“我们意向”类似,都指集体意向性。二十多年来,托米拉发表了10多篇论述“我们意向”的文章,其他学者对集体意向性的关注大多是从对他的批评而展开的。在质疑声中,托米拉对“我们意向”的核心论证一直未变。由于塞尔对集体意向性的解释较为系统,并且延伸的领域较多,后面安排专门章节讨论他的理论。本节主要介绍塞拉斯、托米拉和布莱特曼的思想。首先概述塞拉斯对“我们意向”的主要观点;然后介绍托米拉对塞拉斯的继承和发展;最后尝试讨论合理论证集体意向性所必需的条件。

一 塞拉斯

塞拉斯对“我们意向”的论述对后来的集体意向性理论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他的基本观点被托米拉和塞尔等人所继承和发展。塞拉斯认为即使集体意向不是纯粹的隐私事件,也并不意味着存在群体心灵。集体意向是个体拥有的意向,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不同于个体意向。塞拉斯认为个体是最基本的存在,社会不高于其成员,除了成员的意志,没有社会自身的意志;除了成员的行动,没有它自身的行动;除了成员的责任也没有它自身的责任。塞拉斯的集体意向概念可以追溯到柯林伍德。柯林伍德认为社会是共同意志,可以理解为:在实践的社会意识中,特定人群的共享活动,如一起划船、一起跑步等,每个个体参加者需要具有把自己作为整体一部分的合作观念,同时整体也有分配给个体的属于他自身的特殊观念。即使不能十分明确其他成员的行为,但必须知道有其他同伴存在。

塞拉斯延续了柯林伍德的分析路线,但关注的侧重点不同。塞拉斯认为没有超越个体的群体心灵,所有意向性包括集体意向性的拥有者都是个体,但他认为集体意向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意向。相对于个体意向,他称之为“我们意向”。只有个体能谋划和意图行动,而非集体。但过强的个体主义会产生一个重要问题,即个体意向如何与他人的意向和行动关联起来。集体合作行动超出了个体的界限和控制。在集体行动中,个体成员意图的不仅是他自己的行动,而且还涉及其他个体的行动,这不是由他能完全决定的,而是其他个体自己的事情。对于这个问题,布莱特曼和托米拉认为主体拥有的意向不同于意向行动的主体,也就是说,行动意向不同于目标意向。比如在我的意向中,希望门是关着的,它不同于意图去关上门。塞拉斯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说我们不仅自己意图做某事,我们还可以意图其他人做某事。他赞同柯林伍德的看法,即认为集体意向性是个实践问题,意向P是希望P在实践中发生。因此,一个人意图我们做X,或其他人做X,是仅作为指称行动意向的实践承诺(action-referential intention)。其实塞拉斯也意识到太强的个体主义会导致唯我论,从自我的视角不能充分解释个体意向如何能对他人产生关联和影响。但他认为在实践中个体可以和他人共享意向与行动。

依照塞拉斯的观点,集体意向是个体拥有的,但是,拥有集体意向的个体也有他们自己的特殊意向。集体意图的行动受限于每个行动者自身,这意味着集体意向不是共享的。这似乎和塞尔坚持的“缸中之脑”也可以具有集体意向一致。这就引起了疑问,在集体意向中,个体意向如何与其他行动者协调?单独一个人的合作意向不能产生集体意向和行动,必须有其他行动者。难道是需要其他个体具有和我一样的意向内容?塞拉斯的分析不能提供圆满的答案,但他的论述明确了两点:第一,区分了个体意向和集体意向,它们是不同的意向类型。个体意向可以从集体意向中派生出来。第二,可以把集体意向赋予集体,但并不是集体中每个个体都必须分享或拥有该集体意向。塞拉斯认为集体意向在个体之间如何共享不是最难的问题,困难的是如何把他人看作是集体的一部分。从共享的视角看,集体意向包含着群体身份的认同。群体认同如何在个体之间持续存在下去,这涉及集体意向中的集体性问题。塞拉斯认为如果单从道德的观点,会陷入自我中心论,所以他主张以“我们”的集体视角来看待集体意向。[1]

二 托米拉及其批评者

(一)托米拉的论证

托米拉对集体意向的论述沿用了塞拉斯的“我们意向”一词。可以用“公告板隐喻”来说明托米拉对集体意向的看法。假设,一个集体的负责人在公告板上通知,计划下周六清扫停车场,愿意参加的人在通知下面签名。这种集体行动是基于成员间明确表示的一致同意,用托米拉的话来说,就是“我们一起做X”,是不同于“我模式”(I-mode)的“我们模式”(we-mode)的行动。

托米拉对“我们意向”的论证如下:

集体G中的任一成员A有“我们意向”做集体行动X,当且仅当:

1.A意图做X中他的份额(do his part)。

2.A相信X将会实现(或至少有实现的可能),特别是,A相信G中有适当(right)数量的成员为了实施X而将会做X中他们各自的份额。

3.A相信在G中,成员之间有一种相互(mutual)信念,即为实现X而愿做其中各自的份额。

4.1部分地是因为2和3。[2]

其中,允许成员A关于2和3的信念在原则是可错的,并且原则上不要求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具有相同的“我们意向”,即不要求群体成员均质化。在托米拉对“我们意向”的定义中,“我们意向”来源于每个个体“做X中他的份额”的意向,关键词是“做X中他的份额”。集体行动是每个成员各自做属于自己的份额而实现的,它的必要基础是个体意向和个体行动,但又不能被还原为个体意向和行动。

对集体意向性有认知分析和规范性分析两个层次,在托米拉看来,集体意向性的规范性的强弱是不同的:第一,强规范性。它基于成员间明确表示的同意,如“公告板隐喻”。第二,弱规范性。集体中某一成员或某一部分成员先引导性地做,其他成员随后参与进来,他们没有语言的明确认可,但存在弱的承诺。第三,非规范性。它仅满足集体意向性的公开性,而无任何明确言行的承诺。如在“公告板”上只写出提议,无需成员的任何承诺。第四,不满足公开性。在主体间有共同的信念,如大家在心中都打算下周六清扫停车场,但对这种共同信念没有公开性的表示。因而,可以看出,托米拉所论述的“我们意向”是基于塞拉斯的集体视角的强规范性的集体意向,但运用的方法论是个体主义。

(二)批评与修正

应该说在主流的个体主义背景下,提出集体意向性面临着如何解释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自从托米拉旗帜鲜明地提出集体意向性以来,对它的质疑从未间断。首先是来自梅勒(S.Miller)的批评,梅勒指出托米拉在界定“我们意向”时出现了循环。他认为,把“做他的份额”理解成为实现集体目标做他自己的份额,在“做他的份额”中已经包含着集体意向的观念,因此,产生了概念循环。如果不这样理解“做他的份额”,那么对“我们意向”的分析又会因不充分而失败。在托米拉对“我们意向”的界定中,这种缠绕是存在的,但他从心理学和前分析的功能意义上认为这种循环不足以致命,他把自己的定义稍微改变了一下:

A意图做X中他的份额(作为他X中的份额),当且仅当:

1.A意图做X中他的份额。

2.A意图和其他成员共同做X,是因为其他成员也意图做X中他们各自的份额,并且意图和其他人一起做X。[3]

经过这种变化,托米拉认为,A在共同做X时,头脑中一起做某事的信念就成了功能性的常识,“做他的份额”不直接指向“我们意向”,所以,在“我们意向”中不存在致命的循环。

托米拉把“我们意向”中包含的循环性从前分析的功能性视角做了化解,但塞尔认为循环依然隐含地存在。不过塞尔关注的焦点不在此处,他的矛头指向托米拉把集体意向看作是个体意向与相互信念的结合。塞尔举出了一个反例:

假设一群商人受教于同一所商学院,他们共同学习了亚当·斯密“隐形之手”的理论。由于商学院成功地向他们灌输了相同的理念,所以每个人都相信追求自身利益有助于提高集体福利。

A是商学院毕业班中任一成员:

1.A将追求自我利益而没有参照其他任何人,意图完成有助于提高集体福利中的他的份额;

2.A相信目标实现的前提,即他相信毕业班中其他成员也会通过追求自身利益来提高福利;

3.既然A知道他的同学受到了如他一样的教育理念,他就相信他们中的所有成员都具有同样的信念。[4]

塞尔认为A满足了托米拉的定义,却没有集体意向和行为。一个人在某意识中有一个目标,别人也可以有同样的目标。他们有相同的信念,但不一定有合作的行为或意向。塞尔把集体意向看作是一种和个体意向具有同样本体论地位的意向类型。他认为集体意向是“A通过个体行动Y实现集体行动X”,个体行动Y是集体行动X的有机组成部分,类似于托米拉的“X中他的份额”。塞尔对集体意向的辩护套用了其早期对个体意向形式的分析,他的集体意向实际上是个体意向的内容,并非真正的集体意向,和托米拉的“我们意向”有很大区别。从前面托米拉对“我们意向”的定义和他所讨论的集体意向的条件来看,塞尔把托米拉的“我们意向”总结为个体意向与相互信念的结合,可能误解了托米拉。

托米拉认为,他的“我们意向”包含于“我们模式”的集体行动中,只要有“我们一起做X”的行动,就有“我们意向”,并且它的基础是集体成员明确宣示的一致同意,不能被还原成个体意向加上相互信念。商学院中的学员受到同一种理念教育,但事先没有任何“我们一起做某事”的表示,更没有合作意向。所以,塞尔举的反例不符合“我们意向”的条件,曲解了托米拉的本意。塞尔的方法论是严格的个体主义,不仅基本行动者是个体,没有“我们模式”的集体行动者,而且也没有集体心灵,心灵只存在于个体大脑中,甚至与外界缺乏互动的私密性的“缸中之脑”也会具有集体意向。因此,塞尔的集体意向性理论的最大问题是规范性,而规范性是集体意向的必要品质,认知状态不能取代规范性分析。

塞尔认为意向性是一定心理形式的命题内容,命题内容决定意向性的满足条件,心理形式决定适应指向,其形式可表示为:S(p)。“S”代表心理状态的类型;“p”代表命题内容。他把意向性的结构分为心理部分和物理部分,心理部分表征并引起物理部分。如我举起手臂的行动:i.a.(i.a.的原因:我举起手臂),结果:我手臂举起。i.a.是“行动意向(intention-in-action)”,括号内表示心理成分,括号外表示意向状态的满足条件,即发生的真实物理事件。关于集体意向,塞尔构想了一个场景:假设琼斯和史密斯一起配制调味酱,史密斯倾倒原料时琼斯在搅拌,他们俩都有“我们正在配制调味酱”的集体意向。琼斯的意向内容是:通过我的搅拌我们配制调味酱;史密斯的意向内容是:通过我的倾倒我们配制调味酱。集体行动中每个行动者只有一个意向来表征他的行动,琼斯的意向是:i.a.(i.a.的原因:搅拌原料);史密斯的意向是:i.a.(i.a.的原因:倾倒原料)。[5]塞尔认为,在集体行动中只有一个行动意向i.a.,它的形式是“通过A而实现集体B”,配置调味酱的意向结构可表示为:i.a.集体B通过个体A(i.a.的原因:A搅拌;结果:B配制)。因此,集体意向的结构形式就是“通过个体行动Y实施集体行动X”。个体行动Y类似于托米拉的“做X中他的份额”。可见,和托米拉一样,塞尔运用的方法也是个体主义,但他比托米拉走得更远,他认为集体意向是心灵固有的意向类型,与外界缺乏互动的私密性的“缸中之脑”也会具有生物本能性的集体意向。过强的个体主义使塞尔走向唯我论,从而丢掉了集体意向的规范功能以及个体意向间的协调过程。

古德(Gold)和苏格丹(Sugden)试图用博弈论来说明集体意向,认为集体意向是博弈实现的均衡状态。但托米拉认为“我们意向”与“囚徒困境”等模型不同。首先,在“囚徒困境”等博弈论模型中,当事人之间是反对关系,而“我们意向”中的当事人是合作与协调关系;其次,在合作博弈中,实现均衡可能是一种“我们意向”,但“我们意向”并非必须是均衡状态。正如库兹(Kutz)所说,集体意向的意义是朝向一个目标,并非实际的现实。如制造导弹,每个人有分工,做不同的事,但不能说是哪一个人造了导弹。“我们意向”是每个参与者的最小意向,它包含于集体中,但不适合于博弈论。

虽然各方的质疑没有动摇托米拉对集体意向的核心论证,但使他不断明确“我们意向”的范围和条件,他已不再坚持“我们意向”必须是“我们模式”的行动,而强调不论行动是“我们模式”还是“我模式”,只要含有“我们一起做X”的意味,就会存在“我们意向”。[6]这可以说是对个体主义的协调。

行动者A和B意图去散步,是什么让他们的散步成为集体活动?布莱特曼提出了“共享的合作行动”(shared cooperative activity),它的基础是意向不仅是“我意图X”,就像一个行动者个人实施某些行动一样。按照布莱特曼的论述,意向形式也可以是“我意图我们做X”,X是合作行动。布莱特曼认为集体意向是:我们意图J,当且仅当:

(1)我意图我们做J,你意图我们做J;

(2)我和你意图我们做J,是因为你和我意图我们做J,我们的计划密切协调;

(3)(1)和(2)在集体中是公共(common)知识。[7]

布莱特曼的论述是个体主义的,不论是意向的主体还是行动的形式,都是个体的。布莱特曼认为通过这种形式在个体行动者之间就会形成共享意向。因此,“我意图我们X”就是集体行动和集体意向的基础。虽然布莱特曼最终仍然把集体意向归结为个体意向,但他承认共有意向的存在,认为集体意向是个体间共有的意向,应该说指出了集体意向的某些实质。但也面临一些质疑,第一,一个人只能意图他自己的行动;第二,一个人只能控制自己的行动,不能控制他人的行动。在这个论述中,行动者必须对他人的意图和行动有所知晓。另外一个是循环问题,“我意图我们X”中,“我们”已经涉及集体,是不是当个体意图合作的时候,已经预设了集体的存在?和其他个体主义者一样,在布莱特曼的论证中,其前提中已经蕴含了集体意向的存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