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发展: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犯罪的必然选择
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现代社会中的有组织犯罪出现了更加严重化的趋势,它们通过贩运毒品、非法贩卖武器、走私、腐败、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贩卖人口、色情业、逃税等活动,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和制裁,有组织犯罪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如何将犯罪收入合法化并流通、增值的问题,他们需要切割犯罪所得(“第一桶黑金”)与犯罪活动之间的有机联系,并且以此获取新的犯罪收益(第二桶乃至第N桶“黑金”)。可以说,任何一种大规模的犯罪活动发展到某一阶段,都将面临一个关键的时刻:除非犯罪集团在自己的活动领域受到了特别好的保护,或者没有长远的目光、经营得很糟糕,否则就有必要进入国内外银行、控股公司的体系。对有组织犯罪而言,就出现了将犯罪收入合法化并自由、合法地流通、增值的问题,洗钱便成为一种必然、普遍的犯罪现象。
正是基于对有组织犯罪发展规律的认识,联合国认为:
有组织犯罪和洗钱相互交缠在一起。抑制洗钱的国际能力反映了旨在打击犯罪组织经济实力,进而通过防止其从犯罪所得中受益和阻止犯罪经济对合法经济的不良影响来削弱它们。1
同时,联合国在《与犯罪收益有关的洗钱、没收和国际合作示范法》中指出:
洗钱是有组织犯罪的必然扩展和任何获益犯罪活动的基本方面。……同时,洗钱预示结构化的犯罪系统的存在能够为资本的国际流通建立精密的机制。2
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为了全方位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制止并且查明各种形式的洗钱,第55届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12月通过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专门设置了与打击洗钱活动密切相关的条款,包括第6条的“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 ( Criminalization of the Laundering of Proceeds of Crime) 、第7条的“打击洗钱活动的措施” ( Measures of Combat Money-Laundering) 。其中,第6条将洗钱划分为三种类型,共计七种具体清洗方式。第7条要求各缔约国建立综合性的国内管理和监督制度;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开展合作和交换信息,建立作为国家级中心的金融情报机构,以便收集、分析和传播有关潜在的洗钱活动的信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调查和监督现金和有关流通票据出入本国国境的情况;努力为打击洗钱而发展和促进司法、执法和金融管理机构之间的全球、区域、分区域和双边合作。
关于洗钱在有组织犯罪领域里的极其重要的地位,第16届国际刑法大会决议指出:
第一,洗钱是所有有组织犯罪成立所必经的过程;第二,洗钱是严重的有组织犯罪中或有组织犯罪本身非常典型的一种;第三,洗钱行为的定罪,通常是挫败有组织犯罪的唯一方法。由于这些原因,实施禁止洗钱的法律规定、强化没收非法收益的机制是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主要方法。3
在2001年,美国的权威职能部门也认为:洗钱是大规模有组织犯罪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旦犯罪人成功地掩盖了其非法的犯罪收益,他们就可以通过投资、扩大经营范围和从事犯罪活动再次获益。4从这个意义上说,洗钱的本质就在于隐匿犯罪所得,其主要作用在于为进一步的贩毒、恐怖活动、有组织犯罪、内幕交易、逃税等行为以及一切希望隐匿犯罪所得的人提供条件。5
此外,洗钱是腐败行为的继续和必然延伸。腐败分子在权钱交易获得赃款后,一定会涉及转移、转换和漂白“黑钱”的问题。据此,在认识到腐败与其他形式的犯罪,特别是与有组织犯罪和包括洗钱在内的经济犯罪的联系之基础上6,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简称《反腐败公约》)。在该公约的“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履约监督”五大机制中,有三大机制明确涉及各缔约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各个方面,为防范和打击洗钱提出了相当周密的规范性要求,共有12条95款涉及洗钱问题及其遏制手段和机制,占文本篇幅1/5强。这主要包括以下条款:第二章“预防措施”中的第14条“预防洗钱的措施”;第三章“定罪和执法”中的第23条“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第五章“资产的追回”中的第52条“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和第58条“金融情报机构” 。可以说,在总结归纳《禁毒公约》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反腐败公约》对反洗钱工作提出了系统而细致的要求,这对全球反洗钱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我国,反洗钱是反腐败制度建设的重要体现,其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7例如,反洗钱中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可有效识别腐败高风险人的身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及时发现腐败分子的犯罪交易,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为刑事追究腐败分子提供了依据,从而强化了不敢腐的震慑,这无疑是反腐败的重要利器。8同时,在我国反腐倡廉的大背景下,积极开展海外追赃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其中《中国反洗钱战略》将“全力追偿境外犯罪收益”作为八个具体目标之一,提出了充分利用反洗钱国际平台,发挥金融情报作用推动追偿工作。
1 《与犯罪收益有关的洗钱、没收和国际合作示范法》(1999)引言。
2 同上。
3 第16届国际刑法大会决议(1999年9月5日至11日,布达佩斯),专题二“分则”,第9段“洗钱”。参见赵秉志、卢建平、王志祥主译:《国际刑法大会决议》(中英文对照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页。
4 The U. 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and the U. S. Department of Justice, 2001 National Money Laundering Strategy, September 2001, “Foreword”.
5 参见白建军主编:《金融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7—528页。
6 参见《反腐败公约》序言。
7 参见杨丹:《我国反洗钱工作在反腐败中的不足及建议》,载《金融经济》2016年第2期。
8 参见王怡靓:《基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反洗钱机制建设研究》,载 《金融发展研究》201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