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用户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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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创新范式的必要性

Thomas Kuhn将科学范式定义为“在一段时间内,为研究人员群体提供模型问题和解决方案的普遍公认的科学成就”(1962,viii)。拥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范式,就像生产商创新范式一样,对科学进步非常有帮助。正如Kuhn所写的那样,一旦有了一个范式,研究人员就可以从事富有成效的“标准科学”,对范式进行测试,更准确地说,可以在一个大致框架内对现在被认为是正确的范式进行填充。然而,正如Kuhn所解释的那样,范式永远不能充分解释一个领域中的“一切”。事实上,在标准科学的工作中,通常会出现不符合主导范式的观察结果,但为了在范式内追求有成效的进步,这些观察结果往往被忽略。

就创新研究而言,近年来与家庭部门用户创新有关的经验证据不断增加。然而,在没有补偿交易的情况下发展和扩散的创新完全脱离了熊彼特的生产商创新范式——实际上,也完全脱离了一般的基于交易的经济学框架。忽视这一证据使得研究人员可以在熊彼特范式下进行富有成效的工作,同时阻碍了将用户创新纳入我们对创新过程的范式理解的工作。

Kuhn写道,主导范式的预测与现实世界的观察之间的冲突最终可能会变得普遍或重要,以至于不能再被忽视,到那时,主导范式可能会受到新范式的挑战(Kuhn,1962)。我认为,在家庭部门的用户创新者开发和利用的无交易创新过程中已经出现了这种情况。因此,我认为用户创新范式既是对熊彼特创新范式的挑战,也是一种有益的补充。两种范式都描述了重要的创新过程,用户创新范式编纂归类了生产商创新范式没有包含的家庭部门的重要现象。

关于我提出的互补创新范式并行运作的建议,有一点十分重要,那就是Kuhn发展了他的范式概念来解释革命是如何在自然科学中发生的。他的核心论点是,在“科学革命”中,新范式将取代现有范式。然而,今天范式的概念已经从自然科学的研究扩展到社会科学的研究。在社会科学领域,Kuhn关于新范式取代旧范式的观察并不总是被遵循。多种范式可以以互补或竞争的关系共存。(例如参见Guba和Lincoln,1994)正是基于这一观点,我提出将用户创新范式作为生产商创新范式的补充,而不是替代。我的建议是,每一种范式都有效地构建了现有创新活动的一部分。

请注意,通过提出和描述用户创新范式,我并不主张需要支持用户创新范式的研究是完整的。事实上,我想说的恰恰相反。当对新观察到的现象的理解刚出现时,并且需要关于潜在底层统一结构的想法来帮助指导新的研究时,一个新的范式是最有用的(Kuhn,1962)。这就是我希望本书中描述的用户创新范式所扮演的角色。如果该范式是成功的,它将有效地塑造并支持现有的熊彼特以生产商为中心的范式中并不包括的重要研究问题和发现,从而为创新研究、决策和实践的下一步进展提供一个改进的平台。

在本章的剩余部分中,我将对后面几章的内容作一个非常简短的概述。在第二至第七章中,我提出并讨论了用户创新范式理论的核心和相关的实证发现。在第八至第十章中,我探讨了重要的背景问题,包括用户创新的广泛范围,与用户创新者成功相关的个人特征,以及用户创新者可获得的法律权利。最后,在第十一章中,我提出并讨论了与用户创新范式相关的理论建设、政策制定和实践的下一步措施。

用户创新的证据(第二章)

用户创新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规模和范围。在第二章中,我们将从全国调查中看到,用户创新在这两个方面都很重要。仅在迄今接受调查的6个国家中,就发现数千万人在各种个人使用的产品上总计花费了数百亿美元。聚类分析显示,约90%的家庭部门创新者满足用户创新定义的两个标准。只有不到10%的家庭部门创新者有兴趣成为企业家或向生产商出售他们的创新产品。

用户创新范式的一个核心特征是它不受补偿交易的影响。本章解释了补偿交易是什么,以及用户创新者如何在不诉诸补偿交易的情况下进行创新和无偿展示其创新。

用户创新的可行域(第三章)

只有当用户创新者或生产商的创新相关收益等于或超过其创新相关成本时,创新机会才是“可行的”。在第三章中,采用Baldwin和von Hippel(2011)讨论的模型来描述三种创新“模式”中创新可行性所需的条件,三种创新模式包括:家庭经济部门中个体用户创新、多个家庭部门参与者的协同用户创新和生产商的创新。Baldwin和我认为,随着强大的、易于使用的设计和通信技术变得越来越便宜,个体和协同用户创新的机会数量正在迅速增加。在许多领域,适合个人使用的计算机化设计工具的进步推动了设计成本的大幅降低。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能力的进步推动了个人通信成本的大幅降低。特定领域的工具也在遵循同样的趋势。例如,廉价和易于使用的基因组修饰工具大大增加了生物创新的机会,这些机会增加了家庭部门的用户创新者的创新可行性。

用户创新者的开拓(第四章)

如前所述,在用户创新范式内行事的创新者的激励和行为与在生产商范式内的创新者有着根本的不同。因此,在这两种范式下产生的创新成果也应该有系统的不同。事实上,识别和阐明这些差异是用户创新范式所能提供的主要价值。在第四章中,我通过展示在两种范式中开发创新的类型和开发创新的时间有基本差异来说明这一点。用户创新者是自我激励的,可以自由地遵循自己的利益。与生产商不同,他们不需要只在有市场回报的项目上工作。因此,他们通常会在生产商明确机会之前开辟功能上新的应用和新的市场。生产商创新者一般是在明确市场性质和商业潜力之后才进入的(Riggs和von Hippel,1994;Baldwin,Hienerth和von Hippel,2006)。

用户创新的扩散不足(第五章)

在本章中,我记录并讨论了用户创新范式和生产商创新范式在创新扩散方面的一个重要差异。这种差异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与生产商不同,用户创新者并不保护他们的创新不被免费采用,他们也不出售其创新。因此,搭便车的采用者可能获得的好处并没有系统地与用户创新者分享——这些人之间没有市场联系。为此,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用户创新者往往没有太多的激励去为积极扩散他们的用户创新进行投资。相比之下,生产者确实与消费者存在直接的市场联系,因此生产商创新范式内部不会存在类似的扩散激励不足。我回顾了一项初步的实证研究,该研究发现了用户创新者的扩散激励和投资不足的证据(de Jong,von Hippel,Gault,Kuusisto和Raasch,2015)。然后,我针对如何在不引入市场的情况下解决用户创新扩散不足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用户创新者与生产商之间的分工(第六章)

本书到此,我们已经看到用户创新范式和生产商创新范式在创新者的激励、活动和产出方面有系统的不同。回想一下,范式之间也是相互作用的。在第六章中,我详细描述了它们之间的主要相互作用和影响。借鉴Gambardella,Raasch和von Hippel(2016)的模型,我解释了在用户创新者和生产商创新者之间存在创新劳动分工,同时为提高社会福利和生产商利润提供了机会。我和我的同事们认为,不投资于取代用户创新者开发的创新研发工作会使生产商受益。相反,生产商通常(但并不总是)会从投资于支持用户创新者的设计活动中受益。然后生产商应该将自己的资源集中在用户创新者不从事的开发活动上,比如商业化所需要的改进。我们发现,社会福利将受益于鼓励生产商从注重内部发展转向与用户创新者进行创新分工的公共政策。

加强用户创新者与生产商之间的互动(第七章)

随着自由家庭部门的设计价值变得清晰,自由项目发起者和生产商都在加大努力去“强化循环路径”,以获得更多的利润。无论是用户创新者还是生产商向家庭部门寻求创新项目援助的众包需求都在上升。生产商也在学习支持用户创新者,致力于将他们的工作与使用者个人利益联系起来。

生产商对家庭部门创新资源“挖掘”强度的增加,很可能对社会福利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生产商赞助的项目可能具有商业价值,因此在项目完成后可能会在商业上传播。从消极的一面来看,生产商创造和众包的极具吸引力的、“游戏化”的创新项目机会可能会吸引用户创新者远离具有更高社会价值的创新机会,比如他们可能会开发的初创性创新。

用户创新的广阔前景(第八章)

在第八章中,我通过回顾一些同事的实地实证研究,记录了用户创新远远超出了产品创新——迄今为止几乎所有关于家庭部门创新的研究都关注的创新类型。这些研究发现,在服务、流程、营销方法和新的组织方法中存在着大量的用户创新。

用户创新发展的广阔前景不应该是一个惊喜。毕竟,检验创新机会对用户创新者是否可行,与这些机会的具体性质无关。机会可行性所需要的就是用户创新者的预期收益超过他们的成本。

成功的用户创新者的人格特征(第九章)

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发现,在6个国家中,有1.5%~6.1%的家庭部门成员从事产品创新,也就是成千上万的人。同时,这也意味着至少有94%的家庭部门成员没有从事产品开发。由于家庭部门的创新增加了社会福利,而且通常也增加了生产商的利润,因此,探讨成功创新的家庭成员和失败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差异是有必要的。为此,Stock,von Hippel和Gillert(2016)在三个主要的创新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探讨了与成功的家庭部门创新显著相关的人格特质,三个阶段分别为:产生新产品或产品改进的创意,开发实现创新想法的雏形,并将创新扩散给他人。我和我的同事发现,每个连续的创新阶段的成功完成受到不同因素的重要影响。基于这些信息,我们提出了提高家庭部门创新成功率的方法。

保护用户创新者的合法权利(第十章)

在本章中,我回顾了家庭部门创新者从事创新和创新扩散的合法权利。根据Torrance和von Hippel(2015)的报告,我认为,至少在美国,用户创新者在创新发展和创新扩散方面拥有非常强大的法律权利。个人通常可以自由地行动,无论选择什么样的方式,只要这种方式不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就可以(Jefferson,1819;Chafee,1919)。个人还拥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这使他们能够交流信息,以便协同工作,并将自己的发现扩散给他人。此外,用户创新者有时比生产商具有重要的实践、法律和监管优势。

尽管出现了这种普遍有利的情况,但囿于其他目的颁布的法规或立法,用户创新者的经营自由经常被限制,用户创新成本提高,人们甚至没有意识到用户创新的存在。Torrance和我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也提出增加社会对用户创新的普遍认识以及强调用户创新给社会带来的好处将是有价值的。

用户创新研究与实践的未来展望(第十一章)

在第十一章中,我提出了我认为有价值的用户创新研究、政策制定和实践的后续步骤。我首先对用户创新范式在这些新的努力中可能发挥的作用设定预期。接下来,我对比了用户创新、并行生产和开放式创新所提供的研究视角,概述了每个视角我预期的极具重要性的问题类型。然后,提出了改进用户创新测量的步骤,这对于进一步推进与用户创新范式相关的研究非常重要。接下来,提出有效地将用户创新纳入创新理论和政策制定的研究步骤。最后,提出用户创新范式如何帮助我们理解以家庭部门创新活动甚至超越创新为主题的经济学,比如“用户生成的内容”:从同人小说到用户对维基百科的贡献。

最后,我再次指出,不需要有偿交易和知识产权的用户创新代表了一种稳健的、“基层”的创新模式,与流行的以生产商为中心的熊彼特式创新模式有着根本的不同。我认为,在这本书中提出和讨论的用户创新范式,将使我们能够更清楚地理解用户创新,更有效地应用它,从而增加社会福利和人类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