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意与提示
社会调查评估是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其生活背景、社会关系、违法犯罪行为及后果影响,分析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及对居住社区所造成的影响等,最终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供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予以参考。这就要求调查评估的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客观、准确、充分,具有可参考的价值。
1.程序规范方面: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基础和保障,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对调查评估的程序未作出明确具体规定,要求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提供必要协助。各地方在制定社区矫正相关细则中规定亦不甚统一。从司法实践角度,提出建议如下:
(1)调查主体:由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2)笔录记录:调查中形成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走访记录等应写明调查时间、调查人员、调查地点、被调查人姓名、身份及联系方式、调查内容等基本情况。形成的笔录应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写明日期,笔录记录形成后亦应由调查人签字确认。
(3)调取证明材料:进行调查的工作人员向村(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等有关单位调取的相关证明文件,应有出具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无法签字或盖章的,工作人员应注明调取证明材料的来源、时间、调取人。
(4)留存保管:调查评估的相关材料除随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外,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整理留档。
2.实体内容方面:调查评估内容是调查评估的核心所在,即调查评估意见书中需填写的“有关情况如下”的相关内容。应当做到客观真实,避免受主观意识的影响;应当充分全面,避免偏信“一家之言”,通过调查准确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提出建议如下:
(1)居所情况:有无住所、居住房屋权属性质、居住状况、共同居住人员等。
(2)家庭关系:家庭成员构成、基本情况、经济状况、接纳程度等。
(3)社会关系: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情况、对适用社区矫正的态度等。
(4)犯罪前表现:工作学习表现、生活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
(5)悔罪表现: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悔改态度、罚金刑和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履行能力等。
(6)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可包括对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是否愿意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等。
(7)被害人意见:道歉谅解情况、赔偿及消除危害情况、对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等。
(8)社会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是否有反社会倾向、是否有滥用药物情况、是否有悔过表现行为、对行为的控制能力等。
3.调查评估意见:即调查评估意见书中“评估意见为”的相关内容。综合前述调查情况后,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应力求客观全面,有充分的调查事实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