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治理现代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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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定犯罪类型的态势

进入2000年以后,我国的犯罪整体态势得到较好的控制,传统暴力型犯罪整体呈现出下降的趋势,注116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尤其是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类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呈现出增长趋势。

一、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态势

1979年《刑法》中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较为紊乱,相当多的罪名与《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的犯罪存在重合。1997年《刑法》分则第一章由原来的“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1997年《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注117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逐渐健全,我国陆续出台了《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法》等国家安全法律,构筑起了较为完整的保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总体而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数量比其他犯罪案件数量要少得多。1998年至2012年,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数量不多,2008年前每年批捕与起诉的案件基本都保持在200—350件的区间内,整体趋势平稳;2008年有显著增长的趋势;2008年后呈现下降的趋势(详见图1−7注118)。

图1−7 1998—2012年人民检察院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批捕与起诉数量

二、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态势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风险社会理论和“风险刑法”的提出,公共安全和与其相关的风险防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注1192002年至2010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数量增长缓慢;2010年以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数量呈现出直线增长的态势(详见图1−8注120)。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我国加大了打击的力度,以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本部分通过恐怖主义活动犯罪与危险驾驶罪来探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态势。

图1−8 2002—2018年人民法院对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收案与结案数量

其一,恐怖主义活动犯罪的态势。1997年《刑法》首次将恐怖组织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恐怖主义犯罪的发生有着广泛的历史、政治、宗教、经济、社会根源,多种因素在动态化的联系与作用中共同推动恐怖主义犯罪发展。恐怖主义犯罪具有以下三个核心特征:一是政治性,即恐怖主义犯罪多与政治问题存在紧密的联系,恐怖分子以完成自己的政治诉求作为实施犯罪的内在驱动;二是暴力性,即恐怖分子大多通过充满血腥暴力的残忍手段进行犯罪活动;三是恐怖性,即恐怖主义行为在社会制造恐怖气氛,使人们感到自己的生命、财产受到或将会受到严重侵害。注121进入21世纪,恐怖主义的阴霾在全球蔓延,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组织上高度集团化、手段上高度科技化、范围上高度覆盖化的“三高”趋势。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国恐怖主义犯罪有向内陆渗透、蔓延的趋势,同时由于国际恐怖主义形式的发展变化,我国境内的恐怖组织和犯罪分子与境外恐怖组织开始相勾结,一方面在物质层面上接受国外恐怖组织的支持,另一方面在培养和发展自身组织上接受其帮助,以便于在我国境内发展和扩散恐怖主义。而且恐怖分子还利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青年人和未成年人成为受到影响的主要人群。因此,加强国际协作、消除贫穷等恐怖主义犯罪的产生根源、增强社会防控和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都是防治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举措。

其二,危险驾驶罪的态势。危险驾驶犯罪,尤其是“醉驾入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由于现实生活中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越来越突出,且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作为危害驾驶罪的罪状之一,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新增的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细化了危害驾驶罪的规定。从公安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来看,自醉驾入刑之后,酒驾和醉驾行为大幅减少,因酒后驾驶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也同样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减少。例如,在2011年,全国因酒驾而导致的交通事故3 555起,死亡1 220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8.8%和37.7%。注122可见,醉驾入刑对于防范交通肇事罪的效果是显著的,但是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层面上依然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反思:诸如刑罚适用失衡、同案不同罚;诉讼效率有待提高;对醉驾行为的查处机制存在漏洞;醉驾处罚效果具有群体性差异等。注123

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的态势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对社会造成的物质损失远远超过传统的财产犯罪。从2005年开始,我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增长态势逐渐加快;2012年,此类案件在全国人民法院的收案数量与结案数量达到顶峰;2013年下降并放缓了增长速度(详见图1−9注124)。

图1−9 1998—2016年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收案与结案数量

当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主要存在以下特征:①金融犯罪是“重灾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数量呈现上升态势(详见图1−10注125)。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案件数量大大增多。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金融犯罪花样翻新,如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由于相关制约性制度的阙如,股权众筹行为容易异化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犯罪。注126②知识产权犯罪数量增多。比如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且扰乱了文化市场秩序,妨碍了文化事业的发展。注127③涉众型犯罪增多。一般而言,涉众型犯罪的犯罪组织内部分工严密,首犯大多隐藏在幕后操纵,犯罪各个环节采取单线联系,一个环节事发主要涉案人员即四处逃窜。涉众型犯罪时常引起被害人集体上访,成为引发社会不安定的重要诱因,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及和谐。④商贸领域的经济犯罪形式多样。随着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普及,商贸领域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已从传统、初级的手段向高科技、智能化方向发展,并呈现出网络化趋势。注128

图1−10 2013—2017年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数量

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为了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经济稳定、有序、健康发展,采用刑法以及其他多种防治手段是必不可少的。

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态势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21世纪以来,在全国范围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发展态势趋于平稳,从2002年至2018年的发展态势看,犯罪数量变化幅度相对较小,增长幅度较缓,犯罪数量虽有波动,但基本上处在一个较为稳定的范围内(详见图1−11注129)。当然,对于暴力犯罪、强奸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等严重犯罪仍要引起足够重视。

其一,暴力犯罪的态势。20世纪末,由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法制相对不够健全,传统型暴力犯罪呈现出上涨的趋势,进入21世纪时达到了顶峰。但此后,暴力犯罪开始逐渐减少,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得到有效控制,犯罪数量呈现出显著下降的趋势(详见图1−12注130)。值得关注的是,近些来暴力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一是犯罪手段残忍,出现个别极端暴力事件;二是犯罪主体多为流动人口、再犯以及青少年;三是团伙暴力猖獗,出现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暴力犯罪。

图1−11 2002—2018年危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刑事一审收案数量

图1−12 1995—2016年公安机关对暴力型犯罪立案数量

其二,强奸罪的态势。强奸犯罪危害女性基本的人权,对被害人伤害极大,恶性强奸犯罪也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自1995年以来,强奸犯罪呈现缓慢下降的趋势;2014年以来,强奸犯罪的下降速度进一步增快(详见图1−13注131),这说明我国对强奸犯罪的防治较为有效。然而,近年来性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倾向,尤其是青少年实施强奸等性犯罪问题值得关注。青少年实施的性犯罪呈现暴力性、团伙性的特征,这些犯罪中强奸行为往往还与其他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伤害、贩毒相关联,危害性更大。另外,女性犯罪人逐渐增多也是该类犯罪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注132因此,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有条件地借鉴国外的放映分级管理制度,防止色情暴力因素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还要防止对被害人的“污名化”。

图1−13 1995—2016年公安机关对强奸罪立案数量

其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态势。1979年《刑法》中就规定了拐卖人口罪,1997年《刑法》将原先的对象限缩为“妇女、儿童”,在立法上突出了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特殊保护。20世纪70年代开始,拐卖人口犯罪活动有所增多;20世纪90年代期间,拐卖人口犯罪数量整体呈下降态势;但在2000年却达到顶峰;进入21世纪,拐卖人口犯罪数量趋于平稳;2009年之后,该类案件数量又持续上升,在2013年达到顶峰(详见图1−14注133)。

图1−14 1995—2016年公安机关对拐卖型犯罪立案数量

总体而言,经过专项整治之后,拐卖人口犯罪数量有了明显的下降。目前该类犯罪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犯罪集团化、组织化,犯罪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打击此类犯罪的难度较大;二是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被害人往往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三是拐卖人口的手段日趋多样化;四是拐出地和拐入地的界限逐渐模糊,以往发达地区是拐入地,现在二者的区别进一步模糊,“出现了传统拐出地的内部互流的状况。如云南、广西流入河南,河南流入安徽等地等现象”注134

五、 侵犯财产犯罪的态势

1979年《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了“侵犯财产罪”,规定了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立法机关不断出台若干单行刑法,在行政法、经济法中也增加了较多的附属刑法规范。如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行为增加了判处死刑的规定,以应对严惩重大盗窃行为的需要。1997年《刑法》分则第五章也规定了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属于历史恒久的传统犯罪,一直以来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的占比很大。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诸多新型支付方式应运而生,侵犯财产犯罪的形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从传统的现实空间中人对人的盗窃侵财、诈骗侵财,发展到各种网络侵财行为。

其一,盗窃犯罪的态势。实践中,盗窃犯罪在我国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在某些地区甚至是高居首位。盗窃犯罪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社会的安定和谐、社会良好氛围的营造以及公民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自1995年以来,盗窃罪处于上升的趋势,进入2000年时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增长;2016年开始有所回落(详见图1−15注135)。近年来,盗窃犯罪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一是盗窃犯罪难以禁止;二是盗窃案件组织化、团伙化的特征突出;三是盗窃犯罪的暴力对抗性增强;四是盗窃手段多样化,甚至出现了依托网络和针对高科技防盗技术的“技术型盗窃犯罪”。注136

图1−15 1995—2016年公安机关对盗窃型犯罪立案数量

其二,诈骗犯罪的态势。诈骗罪属于传统型的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诈骗罪出现了新的犯罪形式,如电话诈骗、短信诈骗、银行卡诈骗,以及新型支付方式下的诈骗等。自1995年以来,诈骗犯罪总体上呈现出增长态势,尤其是2007年以后,诈骗犯罪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2015年后,诈骗犯罪出现回落趋势(详见图1−16注137)。尽管如此,对诈骗犯罪的防治依然不容大意,当前诈骗方式和手段日新月异,如网络诈骗是当今诈骗分子经常使用的手段,由于网络诈骗不易暴露犯罪分子身份,因而查办此种犯罪有一定的难度。

图1−16 1995—2016年公安机关对诈骗型犯罪立案数量

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态势

1979年《刑法》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较为复杂,涉及范围广,罪名和刑罚种类多。1997《刑法》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在分则第五章。从2002年至2015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呈现逐步增长态势;到2016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有所回落(详见图1−17注138);此后呈现出增长与回落的交替状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总体上呈现增长态势。

图1−17 1998—2016年全国法院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收案和结案数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秩序成为越来越多犯罪侵犯的对象。目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较为严峻的犯罪包括以下三类。

其一,毒品犯罪。虽然我国历来对毒品犯罪采取高压打击态势,但受社会发展变化和国际毒品犯罪的影响,从1998年开始,毒品犯罪数量整体上呈现增长的趋势;2005年至2006年有显著回落;但2007年开始呈持续上升态势,2014年达到顶峰;此后又开始回落(详见图1−18注139)。当前,毒品犯罪出现了网络涉毒犯罪严峻、毒品流入源头增多、毒品犯罪暴力对抗增强、新型毒品不断出现、特殊人群贩毒问题屡禁不止等现象。

图1−18 1998—2016年公安机关破获毒品犯罪案件数量

其二,赌博犯罪。随着1994年世界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赌场的出现,在短短20年的时间内,网络赌场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爆炸式的发展。赌博犯罪由以前的“线下”模式逐渐走向“线上”模式。“线上”模式具有隐蔽性更强、科技水平更高、人员流动性更大、打击难度更大的特点。为此,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九)》都对赌博犯罪进行了规制。

其三,黑社会性质类型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对社会生活安定和行业有序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20世纪80年代,面对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我国曾多次集中处理和打击过。注140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经济上“漂白”,运营上公司化;二时政治上“染红”,“保护伞”现象普遍;三是农村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抬头,染指基层群众组织;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再生周期缩短。注141为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涉黑犯罪,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进行专项“扫黑除恶”行动。《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经过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有关机关的有效执行,2018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涉黑犯罪案件5 489件、2.9万人,坚持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相结合,依法严惩欺压残害群众的“村霸”“市霸”,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维护了社会安宁。注142

七、 小结

不同类型的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和特征,对此,归纳总结如下: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总体处于较低水平,这与国家一直对此种犯罪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有关。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和技术水平的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压力越来越大,此类犯罪仍然是需要重视的一类犯罪。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从往年较低的发案率变为近年来较高的发案率,这与国际形势、刑事政策等有密切关系,如恐怖活动犯罪的猖獗与中亚地区恐怖组织猖獗有关,“醉驾入刑”后使得危险驾驶罪的立案率上升较快。

第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与侵犯财产类犯罪有所增长,这与城市人口流动频繁及市场经济活跃等因素有关,金融类犯罪数量不断上升。

第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传统暴力性犯罪减少,这与大众不断提升的教育水平及生活质量有很大关系。但性侵犯罪、贩卖人口犯罪形势依然严峻,这类犯罪总体态势较为稳定,但数量仍然庞大,犯罪人数较多。

第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出现增长趋势,毒品犯罪、赌博犯罪虽然一直被严厉打压,但犯罪率仍然居高不下,尤其是涉恐涉黑类犯罪近年来增长快速。

综上可见,整体而言,我国犯罪呈现出传统暴力型犯罪减少、金融财产类案件增多的趋势,且传统暴力型案件高发于中西部地区,东部沿海为金融财产类案件高发区。同时,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态势,与信息网络技术手段相结合,使得侦破难度增大。在国家对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态势下,社会治安保持稳定,使得我国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