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如何判断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
考虑到文学、艺术作品的多样性,《民法典》第1027条区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
一是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情形。这主要是针对依赖于原型人物和现有事实创作出来的纪实类作品。由于这类作品是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所以只要作品的描述以事实为基础,原则上不会构成名誉权侵权,但是,若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虽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使用的也是被描述对象的真实姓名、真实地址,却以谣言和捏造的事实为基础,对被描述对象进行侮辱、诽谤,从而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作者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此,《民法典》第1027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这主要是针对作者创作的以想象虚构为主的小说等文学艺术类作品。由于这类作品是以想象虚构的内容为基础创作的,没有使用真人真姓,并不是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所以就很难对某人的名誉权造成侵害,即使是该作品中的情节与某特定人的情况相似,也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也就是说,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是其中的情节与某人相似的情况下,不宜对号入座,不构成名誉权侵害。基于此,《民法典》第1027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现实生活是复杂多样的,作品创作也是如此,有的作品虽没有指名道姓,但一般读者通过阅读不可避免地会将作品中的人物与现实中的某一特定人“对号入座”,此时就不构成本款所规定的“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条件,这种情形不应适用本款的规定,而应适用第1027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判断某一作品是否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关键不在于该作品是否指名道姓,而要从实质上认定该作品所描述的对象是否合理地指向现实中的真实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