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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立遗嘱图方便,出现纠纷很麻烦!
王老汉夫妇一直和大儿子居住,大儿子一直照顾二老的饮食起居,在外人眼里是个不折不扣的大孝子。随着年龄的增长,王老汉夫妇决定合立一份遗嘱,遗嘱载明:王老汉夫妻二人一直与大儿子王某生活,夫妻二人名下一套位于某地的两居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有一方先去世,则由健在的一方继承去世方房产份额。待另一方去世后,房屋全部由大儿子继承。该遗嘱由王老汉书写,末尾处载明“虽然老伴不识字,但本遗嘱完全符合老伴的意愿”。但王老汉的老伴由于不识字,所以并未在遗嘱上签字。5年后,王老汉夫妇相继去世,大儿子拿着遗嘱去房产部门过户房产时,遭到两个弟弟的反对,并被起诉到法院。
律师说法
王老汉夫妻二人合立遗嘱不符合我国法定的遗嘱形式。虽然合立遗嘱没有被法律明确禁止,也的确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但合立遗嘱必须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即能够认定是夫妻二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本案中的遗嘱虽然有写王老汉的老伴认可遗嘱内容,但并没有老伴的签字,所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因此只能认定王老汉对自己财产处分的遗嘱内容有效。王老汉先于老伴去世,故王老汉的遗产由老伴继承,而老伴去世后并未留有有效遗嘱,因此全部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所以王老汉的大儿子不能继承房屋的全部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