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水平助推高质量发展
蒋宏建[1]
摘要: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水平,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对于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意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运用水平是知识产权商用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针对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运用水平,笔者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建议:1.以优质金融服务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2.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保驾护航;3.加快推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用、再开发和产业化;4.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的延伸服务;5.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关键词:科技成果 知识产权 转化 运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如何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水平,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从而强化创新的第一动力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对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意义重大。客观来讲,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运用水平还不够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创新驱动发展的步伐还不够快,政府在服务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方面的能力仍有待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运用水平无疑是知识产权商用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那么如何才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运用水平呢?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以优质金融服务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
科技成果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其经济价值却在实现产业化之前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这一点尤其体现在自身的融资功能方面。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既包括科技成果持有人自行转化运用,也包括向科技成果持有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转让与许可使用等应用、推广行为。在为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提供金融支持过程中,既要对科技成果持有人提供融资服务,也要对科技成果转化运用过程中的受让人和被许可方提供融资服务。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于2019年8月6日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不乏对既有制度的重大突破,也是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考核放宽新政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希望以“真金白银”来支持商业银行向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并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以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累放贷款户数、年累放贷款金额逐年合理增长的目标。金融机构应该调整优化其融资结构,将以往过分集中于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的贷款额度向科技型企业倾斜,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减少贷款过度集中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金融政策的积极落实。《通知》还鼓励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专利权等相关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提升企业复合型价值,扩大融资额度。同时明确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机制和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对经办人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的,实行免责。这些都是对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重大利好,商业银行应当尽快落实并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资金支持。此外,政府不仅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推进面向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还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特点的保险品种,推进面向科技企业的保投联动,积极组建科技金融对接平台,并鼓励资金实力雄厚的融资租赁企业对拥有广阔市场前景但缺乏抵押物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根据实际需求为其在初创阶段雪中送炭,切实发挥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严重不足的良性补充作用。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与各地银保监局共同成立企业续贷中心,切实为中小微企业节约融资成本。考虑到科技型企业成长周期较长的特点,应当优先对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提供无还本再融资服务,保障科技型企业平稳经营,通过为科技成果转化运用及知识产权质押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金融服务,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助力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
二、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保驾护航
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离不开政策引导和培育,更应遵循市场化原则,良好的营商环境无疑对其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在科技成果转化运用过程中必然会涉及法律问题,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同时注重发挥专业性较强、执业信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建立信息共享交流机制,开展多方合作和协同服务,协助科技成果持有人做好包括合同拟定、登记备案、资产评估、权利质押、争议解决等在内的规范和保障工作,并及时有效地打击在科技成果转化运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强大的法律保护合力,为科技成果转化运用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加快推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用、再开发和产业化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并于2007年启动实施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旨在对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实现创新型国家宏伟目标发挥重要作用。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2010年7月1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专〔2010〕264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是有限定范围的,主要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和技术秘密。鉴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对整体提升产业竞争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以及保障国家安全和增强综合国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对于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国家不仅投入了巨额资金,而且在管理和保障方面也有具体规定,明确要求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研究开发、产业化的全过程,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运用,促进重大专项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应用和扩散,并要求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推动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加快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还特别规定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要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按照产业链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交叉许可、建立知识产权分享机制等方式,加速科技成果在产业领域应用、转移和扩散,为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撑和知识产权保障,并规定在项目结束后五年内,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或重大专项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应当根据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要求,报告知识产权应用、再开发和产业化等情况。
从以上规定来看,加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其转化和运用,并对为完成相关科技成果及转化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当然,在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转让或许可时,还须依法履行前置审批手续。如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经批准后,还应依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的延伸服务
科技成果是核心竞争力,其对企业发展所带来的益处是多方面的,特别是持有科技成果的企业一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将会在企业所得税、获得政府补贴资金以及上市等方面享有很大优惠与便利。科技成果持有单位无疑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富矿”,积极帮助相关科技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队伍,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的“后服务”,将会对引导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工作、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绩效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
五、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不能片面追求和过分强调经济利益,必须建立科学的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在绩效考评和提供科研资金支持时,始终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不仅要看重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所带来的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也要看重其在解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另外,除对科技研发人员给予充分的经济奖励和福利待遇外,还要在评聘和职称申报时,将其在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中作出的贡献考虑进去,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结合,最大限度地激励科技研发人员投身于科技成果转化运用工作,有效解决其积极性、主动性不足的问题。
[1] 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天津市律协理事,天津市律协知识产权与互联网专业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