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2014年我国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体系的重要事件
人民银行是我国支付清算体系的组织者和建设者,也是我国支付清算市场发展的促进者和监督者。2014年,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在全国顺利推广,第二代支付系统试点稳步推进,推进支付清算市场改革开放取得显著进展。
(一)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顺利推广,实现会计账务数据在全国范围内的集中
2014年,人民银行在2013年部分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分批在各省市推广,成功实现了在人民银行全系统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应用。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投入运转是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模式的重大变革,对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实现会计账务数据在全国范围内的集中、实现全国“一本账”管理、提高核算效率、增强核算安全和加强核算监督有着重大的意义。在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下,会计账务处理统一集中于总行,分行网点作为业务终端只负责业务受理,不再参与会计账务核算和处理,可以有效地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效率,防范风险。同时,在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下,信息趋向纵深化,会计信息变得更加易得、准确和完整,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资金管理水平。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完成与第二代支付系统等对接,实现信息多元共享,提高了信息使用效率。
(二)第二代支付系统试点稳步推进,参与机构实现“一点清算”
截至2014年末,第二代支付系统已累计完成近千家参与机构的报文标准切换工作,并逐步实现“一点清算”,其中共有300多家法人参与机构全部完成切换。相比第一代支付系统,第二代支付系统支持各参与机构“一点接入”“一点清算”,适应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系统数据大集中的发展趋势,为银行机构节约了接入成本,提高了流动性管理水平和资金清算效率。同时,第二代支付系统可以有效整合大额、小额、网银等各应用系统,极大地方便用户实现同名账户下的自由转换,并能高效支撑各种跨境、电子支付和金融市场交易,提升支付系统的整体竞争力,也使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有效面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蓬勃发展带来的挑战。按进度推算,第二代支付系统有望在2015年实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普遍推广。
(三)强化支付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2014年,中央银行进一步强化支付服务市场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非金融机构存放银行客户备付金的管理;加强对清算机构的监管,加强预付卡风险处置;暂停二维码线下支付业务以及“虚拟信用卡”有关业务。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技术的不断创新,带动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蓬勃发展以及支付服务与产品的竞争,在给公众带来便利、给网络经济带来更大活力的同时,其安全性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2014年3月14日,人民银行暂停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的二维码线下支付、“虚拟信用卡”等业务,以保障客户支付安全。这种做法虽然引起了一定争议,但也为在规范前提下的进一步放开给予了过渡缓冲期。同时,继续强化客户备付金管理,推动客户备付金监管系统建设,防范化解有关风险,确保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安全。总体来看,尽管支付市场出现了一些违约、违规事件,但监管部门总体上较好地处理了鼓励市场创新和规范市场发展之间的关系,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此外,中央银行在推动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零售支付工具创新,尤其是金融IC卡的普及和移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做出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努力。
(四)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效落实账户实名制[5]
201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严格管理银行业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内容包括:通过严格执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提高同业开户审核要求,严把审批关,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备案等,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管理;加强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日常管理,包括存款银行要按照协议的约定使用结算账户,开户银行需按规定与存款银行对账和加强对同业结算账户的监测,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健全结算账户开立内部授权制度、同业业务分级办理制度,并强化银行的内部管理和加强对结算账户的预警监测;对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核实。这项新规的核心是: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并明确要求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加强对同业结算账户的管理,有助于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件)相关措施落到实处,规范同业业务的发展。
(五)加强顶层设计,全面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6]
201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采取多项措施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继2009年出台《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之后的又一重大政策措施。主要措施包括:丰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业务功能,根据实际需要新增相关业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允许适度调高助农限额;提高服务点的服务管理水平和健全收单机构管理,在便民利民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风险;丰富服务主体,支持农村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实现包容性增长;推广非现金支付、手机支付等在农村地区的使用;加大政策对农村地区支付建设的服务力度,为农村支付服务发展创造条件。
(六)开放人民币清算业务,提高金融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2014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内外企业均可申请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虽然具体细则仍未出炉,但可以看出银行卡清算市场的放开已成为必然,并将产生深远影响。近年来,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已经对中国银联在国内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地位构成挑战,部分交易绕过中国银联实现了跨行清算,同时对该领域的保护极易招致WTO关于不公平竞争的裁决。在更加明确、公平和有效的规则约束下,进一步加大银行卡清算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力度,不仅有助于鼓励市场竞争、增强市场活力、优化消费环境,也有助于维护传统卡组织的合法利益,更有助于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服务业优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