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有效性作用机制研:以寿险机构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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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内外反洗钱的基本经验

洗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本书所称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犯罪分子“欲生于无度,邪生于无禁”,利用各种手段,严重干扰了正常市场经济活动,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的发布为持续深化和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重要内容的指导原则;是中国在“三反”“三反”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领域深化改革的总体规划;是对下一步做好“三反”工作,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着眼实现“三反”监管体制机制总目标的重大制度安排;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防控金融犯罪风险,提升金融机构风险治理水平的一场深刻变革。

2018年10月9日,由一行两会一局一行两会一局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的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认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这不单体现出监管部门对义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机构最初只有单一的银行业,后来发展为保险、证券、支付等金融机构,目前正逐步扩展至房地产、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本书所指反洗钱义务机构主要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理解深度,也反映了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负责任的态度和决心。反洗钱治理正逐步成为打击资本外逃,打击非法套汇、逃汇、骗汇及非法外汇交易,打击市场操纵,打击有组织犯罪,打击偷税漏税,打击官员贪污腐化的重要抓手,其有效性决定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落实成效,关系到我国人民币国际化、“一带一路”倡议、“走出去”企业扶持及建设公平透明市场的成败。

由于金融机构是资金流动的载体和媒介,客观上使其成为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周娟,2003)。金融机构反洗钱有效性不足,将直接影响我国反洗钱战略的贯彻执行。本书通过系统研究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约束激励机制,尝试引入风险偏好理论模型,以寿险机构为实证研究对象,深入剖析金融机构反洗钱有效性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作用关系,建立以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监测和控制执行双要素为基础的模型,为补充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和应对方法、提升反洗钱有效性及反洗钱监管效率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