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定位 【37】 剥夺政治权利 [链接点P19]
关键词 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②独立适用: 由刑法明文规定 ③判决执行之日
考查点 1. 概念: 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2. 剥夺的权利内容: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包括村委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国家机关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普通职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不包括社会团体, 仅限于领导职务, 不包括一般职务。
4. 适用对象:
(1) 必须附加适用的犯罪分子。
①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___________①。
(2) 可以附加适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个概括规定,可以包括严重经济犯罪、严重贪污受贿、严重渎职等犯罪, 只要是严重犯罪的, 都可以适用。
(3) ____________②。
5.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
(1) 判处管制时,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同时执行。
(2) 独立适用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 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4)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终身。
6. 起算时间:
(1) 独立适用时, 剥夺政治权利从______③起计算;
(2) 附加于管制时, 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 即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 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 剥夺政治权利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 附加于死刑 (包括死缓)、无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终身, 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7.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 需要分则条文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