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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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1]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4.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2]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3]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废止。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这两个补充规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废止。

[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这两个补充规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