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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社会代理机构能否代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
问:某机关单位采购办公家具,拟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也就是说,集中采购目录中政府采购项目分为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对于通用项目,法定的代理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对于专用项目,部门成立集中采购组织的,由部门集中采购组织代理;若未成立的,只能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社会代理机构只能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