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务与热点答疑36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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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什么情况下建造师可以同时承接两个施工项目?

问:某施工企业规模较小,建造师数量不足。请问:什么情况下建造师可以同时承接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如何认定建造师有在建工程?

答:2006年,建设部颁布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153号令),该部门规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对注册建造师可以兼任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负责人的特殊情形作了补充规定。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施工单位参加投标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有在建工程但经过合法变更或存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允许的例外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有可能在评审时被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在建工程而被否决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