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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评标基准价是否必须在中标公告中公开?
问:某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中规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5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5”。该评分基准价是否必须在中标公告中公示?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评标基准价不属于中标公告应予以公开的事项。
其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中规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5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5”。根据上述规定,实则供应商在开标过程中应已明知评标基准价为哪一供应商的报价,故评标基准价也没必要在中标公告中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