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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TOT项目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问:某市将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存量资产项目——市自来水厂通过融资方式对外转让经营权,当地财政部门认为这是PPP模式中的一种,要求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行操作,请问是否合适?
答:本项目应该属于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方式。TOT方式是常见的一种PPP模式,也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TOT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存量资产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
从TOT方式的操作运营特征来看,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特定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1)该类项目未使用财政性资金。从该类项目的性质来看,一般是在转让经营权以后向使用者收费,即向使用自来水的用户收费,在资金性质上不涉及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2)经营权转让不属于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界定的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和雇用等,是一种采购主体花钱有偿从组织外部获取相应资源的行为;而TOT模式是一种产权或经营权的转让行为,是政府方向社会资本融资,即社会资本方向政府方花钱购买产权或经营权的行为。通俗来讲,《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文件约束的是购买类行为,而TOT的本质是出售(或出卖)类行为。
综上所述,在现有法律规定下,TOT项目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政策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