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免费读全文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23]
本周热推:
死刑改革与国家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6年审编版)
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
刑法哲学(第六版)
刑法一本通(第三版)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