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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离婚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秦某和郑某经人介绍,相处一段时间后就匆忙结婚。婚后,秦某发现丈夫郑某不但每天游手好闲,不认真工作,而且还常常酗酒,秦某稍加劝阻,郑某就对其拳打脚踢。后来,秦某无法忍受丈夫的暴力行为,就想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在提起离婚诉讼时,秦某可以要求郑某给予损害赔偿吗?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都有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秦某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的,另一方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郑某不但酗酒,还常常殴打秦某,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因此,秦某在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要求离婚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也会支持秦某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