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许诺赠与对方房产,过户前却又反悔,该房产的产权如何确定?
小高和小林经人介绍认识,小高的父母不同意二人交往,后来小林许诺要送给小高一套三居室,并当着小高父母的面写下了一份赠与协议。但是,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小林却迟迟不肯去办理该三居室的房产过户手续。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决定协议离婚,但是对于该处房产二人却争执不下,请问,小高持有赠与协议,而小林持有房产证,该套三居室应归谁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公证细则》
第七条 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林拥有该套三居室的所有权。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只有办理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才发生法律效力。受赠人没有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赠与人也无交付的义务。但是,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还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对于本案来讲,在赠与的房屋未过户之前,如果赠与人反悔,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小高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而小林才是该套房产的所有权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但房产证上只有该方子女的名字,该房产应归谁所有?
林芳和武钢是大学同学,两人在校期间就确定了恋爱关系,毕业后就成为了时髦的“毕婚族”,而两个人同时也是“裸婚一族”。婚后不久,林芳怀孕,武钢的父母就出资40万元,在当地购买了一套二居室供二人生活,但是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武钢一人的名字。林芳却认为无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都是在二人婚后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林芳的观点正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林芳的想法是错误的。虽然该房屋是在二人婚后购买的,但是由男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男方的名下,所以,该房屋视为武钢父母对武钢的赠与,即属于武钢的个人财产。
换个形式来看待本案,如果当时买房的时候,武钢的父母钱不够,又找林芳的父母商量,由武钢的父母出资20万,林芳的父母出资20万,共同购买了此房屋,并登记在了武钢的名下。那么,对于该房屋的产权,武钢和林芳就可以按照1∶1的份额来共用拥有。当然,二人也可以就如何分配或者谁拥有产权做出约定,即有约定的从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