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百事通(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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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建立的婚姻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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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和刘某于2000年结婚,育有一男孩。2012年,妻子秦某外出打工后一直没有回过家。2014年春,刘某经过多方打听,得知秦某与一男子邓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刘某找到秦某,诚心希望秦某跟自己回家。秦某表示,自己已经在别的地方和邓某结婚,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家,马上就有自己的孩子了,不想再回刘家。那么,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建立的婚姻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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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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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邓某之间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所谓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的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其中第一项就是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无论是通过登记而构成的法律上的重婚,还是通过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而构成的事实婚姻,均属无效。

本案中,秦某在与刘某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同邓某再次登记结婚,构成重婚行为,此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