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百事通(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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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由谁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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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在外打工期间,认识了王某。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林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决定终止两人的恋爱关系。可是,王某坚决不同意,还多次以林某家人的性命加以威胁。2011年,林某违心的和王某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王某不仅经常酗酒,还出手打人。林某的母亲来看女儿,深感女儿过得不幸福,就向法院说明了情况,请求撤销林某与王某的婚姻。那么,林某的母亲有权这样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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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第二款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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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的母亲没有权利这样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由婚姻受到胁迫一方的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