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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父亲可以替她提起离婚诉讼吗?
姚某与杜某于2008年3月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姚某整天不务正业,好吃懒做,还经常喝酒。杜某比较内向,外面也没有什么朋友,家里的丈夫又靠不住,没有人可以倾诉,心里非常压抑。2013年2月,长期处于压抑状态的杜某精神失常,成了一名精神病人。杜某的父亲看到生病的女儿,心里非常难受。他想替女儿提起离婚诉讼,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那么,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父亲可以替她提起离婚诉讼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十八条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当由配偶担任监护人。本案中,杜某是精神病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她的丈夫姚某虽有监护资格,但因为这是离婚诉讼,姚某自身为被告,且杜某的精神失常和姚某有一定的关系,故不能让姚某担任杜某的监护人。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应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杜某的父亲可以做她的监护人,当然可以代为提起和参加离婚诉讼,以保护杜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