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百事通(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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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哪些情形下,会准予当事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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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女青年范某外出打工,在火车上认识了山西个体户高某。后范某在高某开的服装店做销售。日子久了,两人产生了感情,决定登记结婚。可是,婚后的生活并不幸福。高某经常酗酒,喝醉了还动手打妻子。范某回河北探亲期间,和父母讲述了自己的不幸,说明自己要和高某离婚的意向。后来,范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和高某的婚姻关系。那么,法院会准予他们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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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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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其中包括: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以及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本案中,高某经常在醉酒后殴打范某,可以被认定为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如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