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百事通(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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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商也有赔偿消费者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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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年初,李女士看到某商场电子大屏幕中播放的牛肉促销广告,广告宣称“肉品新鲜、价格低廉、健康有保障”。后李女士找到商场内临时促销点购买该种促销牛肉并利用该肉品烹制了晚饭。饭后三个小时左右,李女士及其女儿、丈夫先后发生不同程度的腹泻、呕吐、眩晕等症状。经市区医院诊疗,确定为沙门氏菌污染食品引起的感染性腹泻,李女士及其亲属系食用死畜的肉而感染此病毒的。后李女士到商场牛肉促销摊位维权,发现早已人去摊空。广告发布者未能提供肉品经营者有效信息,同时以不知广告为虚假宣传为由拒绝了李女士的索赔要求。那么,广告商是否应为李女士及其家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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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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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安全关乎百姓安危,消费者因购买劣质食品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应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有效信息致使李女士无法向肉品经营者维权时,发布者应对李女士及其亲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