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百事通(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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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超市存包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顾客提包丢失的,该损失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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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将提包存放在超市存包处,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错拿给了别人。张女士称自己的提包价值500元,里面有现金大约400元,要求超市赔偿。而超市则认为丢失提包的价值均系张女士一方所说,并没有相关证据,而且超市为顾客提供的存包服务是免费的,不负责相关赔偿。那么张女士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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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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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顾客在超市存包应属于保管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张女士在超市存包虽然属于无偿保管,但寄存的包丢失是因超市工作人员保管不善所致,因此超市负有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因存包丢失而与经营者产生纠纷的现象很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消费者常常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所存物品的价值,往往很难有效索赔。因此建议消费者在存包时尽量不要把贵重物品放在包内,如果包内有贵重物品,可以先向保管人员说明。否则如因所存物品遗失而与经营者打官司,可能会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