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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党产
第三十五条
党产由全国理事会管理,由以下部分组成:
(1)全国范围内的党员捐款;
(2)本党籍国家立法议会议员所得报酬的百分之十;
(3)依据第25.600号法律第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地区党组织所得捐款的百分之二十;
(4)法律允许的、由他人自愿提供的任何性质的捐款、捐赠或收入。
第三十六条
党的资金由三名执行委员会委员(包括委员会主席和财务主管)共同管理,并以正义党的名义存入阿根廷国家银行。用党产购得的或捐赠所得的不动产,均应登记在正义党的名下。
第三十七条
全国理事会将依据第23.298号、第25.600号法律及其后续修订的规定,制定必要的条例,以对党产的收支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