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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纪律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党在各地区均常设纪律评审委员会。委员会可对品行不端、违纪、违反党的原则、不遵守党组织决议的个人或集体性纪律案件进行审理,以便党的机构对党员或拥护者实施纪律处分。委员会以书面程序对纪律案件进行审理,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并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应设立全国纪律评审委员会。全国纪律委员会采用与地区纪律评审委员会相同的审理方式,以书面程序对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理事会提出的案件进行审理,或对全国代表大会就地区权力机构做出的纪律处分而提出的上诉进行审理,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并提出处分建议。全国理事会将根据全国纪律评审委员会的处分建议,实施第三十二条第(1)款和第(2)款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纪律评审委员会由十二名正式委员和三名候补委员组成,律师或公证员优先。委员的任期为四年,其应具备担任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能力,且不得在党组织中担任职务。
第三十二条
纪律评审委员会可实施以下处分:
(1)警告;
(2)中止党员资格;
(3)劝退;
(4)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