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 政党在选举法院的审理程序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五十五条
对政党的审理适用简易和口头诉讼程序,采取两审制度。
第五十六条
政党应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并在听证会上进行质证。
第五十七条
如果组织章程赋予政党的权利受到损害,且政党已穷尽救济程序,政党、党员及负责政党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联邦检察官均有权向联邦选举法院提出申诉。
在简易审理程序中,政党的权利受到损害、政党已穷尽救济程序,均不得构成排除案件受理的诉前特殊事由,可在诉讼期间和判决中构成抗辩事由。
第五十八条
政党的诉讼资格可以通过选举大会的记录、政党领导人或代理人的任命记录、经公证员公证的权力或选举秘书处授予其职权的记录来加以证明。
第五十九条
政党可委托其代理律师向联邦选举法院提出诉讼。
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要求政党的代理律师出庭,以便更好地推进审理程序。
第六十条
联邦选举法院采取简易的书面审理方式,最终结果将在官方公报上免费发布。
第二章 取得法人资格的程序
第六十一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在建政党,应由公证员或相关公职人员对其提交的文件及签名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否则将由联邦选举法官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实。
第六十二条
如果在建政党符合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但在第十四条规定的党名公示期满之后,才取得法人资格,联邦选举法官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召集联邦检察官、该党所属地区的其他政党的代理人及与该党利益相关的其他地区的政党代理人共同参加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出席人员可对该党是否符合本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该党的党名的登记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等问题提出质疑,但必须提出合理的证据,且不妨碍检察官审查及提出审理意见。
出席听证会的人员可以提出上诉。
第六十三条
联邦选举法官在履行完必要的程序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以正当理由对是否对政党赋予法人资格做出裁决。如果赋予政党法人资格,联邦法官应在官方公报上,对裁决结果及该党的组织章程进行为期一天的公示。
第六十四条
相关利益方及联邦检察官可于五个工作日内,就联邦选举法官做出的决定或最终裁决结果,向全国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理。
第三章 诉讼程序
一审
第六十五条
联邦选举法院应于诉讼程序启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抄送相关利益方。此后,联邦选举法官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听证会应强制性要求政党方的出席。如果政党的代表不具备资格或欠缺能力,法院可以提前做出裁决。联邦检察官可在听证会上或听证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本法规定的期限具有强制性,联邦选举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在提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缩短审理时间。
二审
第六十六条
政党可于五个工作日内,就一审做出的判决或最终决议,向全国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国家选举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审仅在一审判决可被推翻的情况下受理,执行一审判决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的情形除外。二审可以做出上诉无效的判决。
第六十七条
联邦选举法官应于收到二审上诉后的五日内,将具有合理理由的上诉书抄送被告方。
在提出上诉时,相关利益方应向联邦选举法官提交一个位于联邦首都区范围内的地址,否则,全国选举委员会将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通知,将其地址设在审判法庭。
第六十八条
全国选举委员会在收到一审的审理记录后,可召开听证会,或要求提供在一审或举证程序中未提交过的证据,以更好地做出裁决。
在提交证据或召开听证会后,案件将交由二审联邦检察官审查。判决书中应附上检察官的审理意见。
第六十九条
对于被驳回的上诉,申诉时效为五天。
政党可于收到一审或二审判决结果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要求法院对最终判决结果做出解释。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疑义,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释。对审判结果做出解释将中止上诉时效。
第七十条
在宣布最终决议或判决为无效后,全国选举委员会应将该结果抄送政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十一条
此外,本诉讼程序还受到国家民商事诉讼法典的制约。司法机关应遵守及时性、集中性和高效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