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澳门基本法结构(草案)》的特点
(一)《澳门基本法》结构具有宪制性法律的形式和内容
《澳门基本法》作为一部宪制性法律,在法律文本的结构方面既有宪制性法律的形式,如序言、总则、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等,也有宪制性法律应有的内容,如特别行政区基本制度,包括“一国两制”下的“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中央与特区的关系,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关系,特区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职权和关系等。所以,《澳门基本法》的结构符合宪制性法律的基本要求,涵盖了“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各项基本制度,结构是合理的。
(二)《澳门基本法》结构体现了“一国两制”的逻辑
《澳门基本法》从三个层次展开“一国两制”的逻辑。第一个层次是以“一国”为起点,规范“一国”与“两制”关系,明确特区的基本制度。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全国人大授权特区高度自治,“澳人治澳”,保留原有制度,包括经济社会制度,权利和自由制度,行政、立法、司法的政治制度等。第二个层次是以中央管治权为起点,明确中央领导特区、行使对特区的管治权,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如行政长官由中央任命,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解释,对特区的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进行监督。第三个层次是以行政长官对中央负责和特区负责为起点,规定行政长官在特区体制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以及其他的具体制度,包括规范居民权利和义务的制度与经济、文化与社会制度等。所以,《澳门基本法》结构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
(三)《澳门基本法》结构体现了中央管治权的要求
特区的政治体制是基本法的一个次结构,如何安排这个次结构,直接影响“一国两制”的实施,影响基本法结构的稳定。这个次结构为什么确定行政主导而不是立法主导?除了回归前港澳的政治体制是总督制不是立法主导外,更重要的是“一国两制”下中央对特区进行管治,需要特区对中央负责。谁能对中央负责?只有中央任命的行政长官才能做到。所以,这决定行政长官必须是特区政治体制的核心,发挥主导作用。这样将行政长官规定在“政治体制”第一节顺理成章,凸显了行政长官在特区政治体制中的重要地位。所以,从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而不是立法主导,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前后顺序安排的讨论中,可以看到对特区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还是立法主导从一开始就有争论。但是,经过讨论,基本法结构还是采用了行政主导的制度安排。所以,特区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安排也是符合“一国两制”的要求的。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件汇编》,第5页。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件汇编》,第5页。
[3] 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件汇编》,第6页。
[4] 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件汇编》,第6页。
[5] 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件汇编》,第25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结构(草案)起草小组成员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刘焯华、许崇德、肖蔚云、吴荣恪、吴建璠、胡厚诚、黄汉强、鲁平;召集人:鲁平、胡厚诚。
[6] 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件汇编》,第34页。
[7] 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件汇编》,第31页。
[8] 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件汇编》,第31~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