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电气控制系统配置、控制方式等应与机、炉一致。
11.1.2 公用的厂用备用电源或两单元公用的厂用电源段,宜能分别在每一单元的计算机监控系统中进行监视和控制,确保任何时候只能在一个地方发出有效操作命令。
11.1.3 继电保护、自动准同步、自动调整励磁、高压厂用电源自动切换、备自投装置、保安电源应采用专门的独立装置或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