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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法
49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对特定的人或是特定的事作出处理,而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二是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的行为。实施抽象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可以对不同的行政相对人反复适用。例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人制定的,该行政法规适用的相对人是不确定的,不固定且该行政法规是可以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例如,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