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1-2 取得合法的报关资格
※任务目标
了解海关对不同报关单位的分类,掌握不同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条件与程序,能实际办理不同类别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了解海关对报关单位与报关员的管理规定,学会在实际工作中依法办事。
※任务详解
一、报关概述
(一)相关含义
在各种国际交流与交往活动中,经常存在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人员进出境的现象,而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也是通过国际物流活动来实现的。我们所说的报关,就是一个与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密切相关的概念。《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因此,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在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时向海关进行申报,办理各种手续,这些活动就是“报关”。
一般认为,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他们本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二)报关分类
按照报关对象不同,报关活动可分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报关、物品报关和货物报关。
除经其他特殊运输方式外,国际贸易的交货、国际人员往来及其携带物品的进出境,都要通过各种运输工具的国际运输来实现。
《海关法》规定所有进出我国关境的运输工具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空港、车站、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交换局及其他可以办理海关业务的场所申报进出境。
进出境的运输工具主要包括在国际运营的各种境内境外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等,其报关的主要内容有:运输工具进出境的时间、航次;运输工具进出境时所载运货物情况,包括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溢短卸(装)货物的基本情况,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情况,运输工具所载旅客情况,运输工具所载邮递物品、行李物品的情况。
运输工具报关时还需提交运输工具从事国际合法性运输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船舶国籍证书、吨税证书、海关监管簿、签证簿等,必要时还需出具保证书或保证金。此外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关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等情况也均需向海关说明。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就以上情况向海关申报后,有时还需应海关的要求配合海关检查,经海关审核确认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才可以上下旅客、装卸货物。
进出境的物品是指个人携带或托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邮递进出境的物品。《海关法》对接受进出境物品所有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的代理人也没有特殊要求,其报关原则为自用合理数量,报关手续相对简单。
所谓自用合理数量,对于行李物品而言,“自用”指的是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进出境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对于邮递物品,则指的是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制。在自用合理数量之内的进出境物品可享受免税待遇。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海关法律对旅客进出境都采用“红绿通道”制度。即旅客进出境申报时,可以在分别以红色和绿色作为标记的两种通道中进行选择。如旅客所携运物品合法,且数量合理在免税额度以内,无须申报,可直接走绿色通道出入境。若旅客所携运物品有绿色通道适用物品以外的,必须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在进出境地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
为提高旅客依法申报意识,我国海关自2005年7月1日起,对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无论走绿色通道还是走红色通道,均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在进入海关旅检通道前主动递交给海关关员。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申报方式由其特殊的邮递运输方式决定。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的签约国,根据《万国邮政公约》的规定,进出口邮包必须由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列明所寄物品的名称、价值、数量,向邮包寄达国家的海关申报。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进出境的货物报关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及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进出境货物的报关业务包括: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办理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事宜。
进出境货物报关的一般程序如下。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接到运输公司或邮递公司寄交的“提货通知单”或根据合同规定备齐出口货物后,应当做好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的准备工作,或者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报关。
(2)准备好报关单证,在海关规定的报关地点和报关时限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申报。
(3)经海关对报关电子数据和书面报关单证进行审核后,在海关认为必须时,报关人员要配合海关进行货物的查验。
(4)属于应纳税、应缴税范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位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进出口税费。
(5)上述手续完成,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报关单位可以安排提取或装运货物。
除了以上工作外,对于保税加工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在进出境前还需办理备案申请等手续;对于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进出境后还需在规定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等手续。
(三)报关单位
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单位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必须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后,方可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这是成为报关单位的前提条件。
(2)必须在中国境内。报关单位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这就意味着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均不能成为报关单位。所谓境内,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是在中国关境内依法成立。
(3)报关单位是一个集合概念,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类主体共同构成。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指的是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向海关备案登记后,只能为本单位的进出口货物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称为自理报关。
对于一些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如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等,在进出口货物时,海关也视其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并办理相应的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主要包括: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和主营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或报关行。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报关是一项专业较强的工作,尤其是进出境货物的报关比较复杂,一些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物品的所有人由于经济、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或者不愿意自行办理报关手续,而委托代理人代为报关,从而形成了代收发货人报关的报关企业。
既然是受人之托,代为报关,则其报关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报关委托合同办理。根据法律行为责任的不同,代理报关又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
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收发货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在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报关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收发货人。
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收发货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在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报关企业大多采取直接代理形式报关,只有经营快件业务的营运人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快件进出境报关时才适用间接代理形式报关。
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报关企业没有外贸经营权,只能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报关。
两类报关单位的比较详见表1-1。
表1-1 两类报关单位主营业务、经营审批及报关范围的比较
(四)报关活动相关人
报关活动相关人主要指的是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保税货物的加工企业、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等。
这些企业、单位虽然不办理报关业务,但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和报关活动密切相关,并承担着相应的海关义务和法律责任,称为报关活动相关人。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海关监管区内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所,一般存放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口货物和已办理申报、放行手续尚待装运离境的出口货物。
(2)保税仓库,主要存放经口岸海关放行后按海关保税制度继续监管的货物。
(3)出口监管仓库,专门存放已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手续的出口货物。
(4)其他经海关批准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所。
具有法人资格的加工企业接受加工贸易经营单位的委托,将进口料件按经营单位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规定加工成品后,交由其委托人即经营单位,由委托人办理相应的成品出口手续。
有的加工企业是纯粹受其他企业委托进行生产加工的企业,本身无进出口经营权,更无报关权,是纯粹的报关活动的相关人。有的加工企业除了受其他企业委托进行生产加工外,自身也有对外生产加工贸易合同。在前一种情况下,企业须向海关办理保税加工的注册登记手续,接受海关监管,视为报关活动的相关人;在后一种情况下,海关视其为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即报关单位。
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是指经海关批准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其运输工具和驾驶人员须向海关注册登记并应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
虽然报关活动相关人不是报关单位,故而一般情况下,不负责报关及纳税。但由于其生产经营活动和海关的监管货物密切相关,所以和报关单位一样,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要得到海关许可,并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若其生产经营违反《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除不可抗力外,导致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五)报关行业协会
中国报关协会(China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 CCBA),于2002年12月11日成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是由经海关批准的从事报关的企业、地方报关协会、报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中国报关协会是中国唯一的全国性报关行业组织,协会成员包括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报关员。中国报关协会受民政部和海关总署双重管理,其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关总署。
中国报关协会的宗旨是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报关行业的管理,维护、改善报关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报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报关协会是报关行业自律性的管理力量,也是海关与企业沟通的桥梁。中国报关协会自成立以来,在行业自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3年12月21日,中国报关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全体审议通过了《报关行业自律准则(试行)》和《报关员公约》,对行业自律机制的创建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二、报关单位的海关注册管理制度
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该规定由《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9号)和《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三个行政规章合并修订而成。
新修订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取消报关员的注册登记,改为以报关企业名义对其所属从业人员进行备案;取消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进一步方便企业并降低企业成本;降低报关企业注册门槛,取消注册资本、报关员人数等条件限制;简化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将报关企业行政许可与注册程序合二为一,同时减少审批层级;大幅简化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除海关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未经许可不得报关。基于便民、高效的原则,以及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改为后置的做法,2014年公布施行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采用了两步并一步的简化做法,即在申请行政许可的同时办理注册登记。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3)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4)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5)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4)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经海关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依法做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经海关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依法做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两年。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两类报关单位注册登记与报关权限的比较详见表1-2。
表1-2 两类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与报关权限的比较
(三)临时注册登记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临时注册登记的,海关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三、报关单位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主要权利、义务
报关单位有权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遗失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在补办期间仍然处于有效期间的,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报关单位向海关提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关境内使用。
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从事报关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海关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并且公布记录情况的查询方式。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日内向记录海关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海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对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
(二)主要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单位对其所属的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关实施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暂停、撤销资格。对在海关注册登记、取得有关业务资格的企业,违反海关规定的,海关除给予相应的申诫罚、财产罚外,还可予以相应的资格罚。
根据《海关法》第87至第90条规定,报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整改,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的资格,直至撤销注册。
(2)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由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整改,处以罚款,暂停其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4)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取消其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5)报关单位、报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2010年11月1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对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守法及进出口行为规范程度进行评估,划出信用差别,按照AA、A、B、C、D 5个管理类别进行管理,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海关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企业为经海关验证的信用突出企业,A类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AA类企业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D类企业为信用很差企业,C类企业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2014年6月,国务院对外公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要求各部门、各领域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随着海关业务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方面,与国务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同时与国际海关接轨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因此,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7号令。
225号令公布后,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就“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与“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衔接方式进行了规定。
(1)分类管理办法的AA类企业将直接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海关每三年对高级认证企业进行一次重新认证。
(2)A类企业将直接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海关将通过系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评估,并实行不定期重新认证。
(3)B类企业将直接过渡到一般信用企业。
(4)C类和D类企业将由海关按照信用管理办法重新审核并确定信用等级。
五、报关员报关管理制度
2014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将报关人员这一概念界定为:经报关单位向海关备案,专门负责办理所在单位报关业务的人员。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报关员是指从事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及相关事宜的人员。这样在海关不同法律规范中就出现了两个概念:一是“报关人员”,二是“报关员”。实际上,这两个概念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从不同角度所进行的界定。从报关职业角度,报关从业人员统称为报关员;从法律角度,统称为报关人员。为便于表述,本教材所述报关员即新修订海关法规中所指的报关人员。
(一)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内容
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报关单位向海关的报备、报关单位与报关员法律关系的确认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三个方面。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进一步强化了报关单位对所属报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是基于报关单位的授权,并以报关单位的名义来办理的,因此,是一种职业行为。职业行为的法律责任应该由所在报关单位承担。但如果报关员利用执业之便而违法则要自行承担。如果明知报关单位的行为违法而故意实施,则应当与报关单位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报关单位与所属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由报关单位负责,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中注明并加盖公章确认。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明确由报关单位为所属报关员办理海关有关手续。
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它包含三层含义。
(1)由所在报关单位向海关提出和办理备案手续。只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才能够向海关申请为其所属的报关从业人员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备案申请。
(2)报关员只能受聘于一家报关单位。
(3)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到海关备案的,海关收取“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并验核拟备案报关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核发“报关人员备案证明”(图1-1)。
图1-1 报关人员备案证明
(二)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从事报关业务的专门人员,有权以所属报关单位的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报关员可以办理的业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项。
(2)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3)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4)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5)协助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
报关员有权对违反国家规定、规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报关员有权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1)依法报关。报关员应当遵守海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办理报关业务。
(2)合理审查。报关员应当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对申报内容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提交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完整地填制报关单证。
(3)配合执法。具体包括: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报关员应配合海关查验;配合海关稽查和对涉嫌走私违规案件的查处;协助落实海关对报关单位管理的具体措施。
(4)协助工作。报关员需配合所属报关单位完整保存各种原始报关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协助报关单位办理有关事项。
六、报关职业水平测试
(一)历史沿革
1997年4月,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规定》,决定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废除各海关自行组织培训和考试并发放报关员证件的做法。根据上述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经海关注册,获得报关员证后,才能从事报关活动。当年12月25日,首次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在全国范围内同时举行。
进入21世纪,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进一步完善:2003年3月,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4年11月,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11月,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6年,海关总署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则》等规章和文件;2010年3月,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报关员资格证书样本见图1-2。
图1-2 报关员资格证书样本
2013年10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关于进一步减少资质资格类许可和认定的有关要求,海关总署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改革现行报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制度,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审批,对报关人员从业不再设置门槛和准入条件,海关总署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对《海关法》的修改。原《海关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现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同时在其他相关条款中将“报关员”修改为“报关人员”。
2013年年底,报关员资格考试被取消之后,中国报关协会开始组织报关水平测试以取代以前的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水平测试是中国报关协会对参试人员的报关基础知识及报关业务技能水平进行的综合评价与定量分析。但中国报关协会组织了2014年与2015年两次报关水平测试之后,宣布不再承办报关水平测试。报关水平测试证书见图1-3。
图1-3 报关水平测试证书样本
自2016年起,报关职业水平测试委员会接手报关方面的职业技能考试,并将考试名称更名为“报关职业水平测试”,并于2016年12月4日组织了第一届考试。
(1)组织机构。报关职业水平测试委员会是由业内外多家企业、院校和第三方评价机构联合发起,并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的以“校企合作”为基础,共同培养、选拔、评价报关人才的独立专门委员会。
报关职业水平测试委员会是报关职业水平测试的主办方,其组成单位均是来自报关行业最具代表性的企业和报关专业最具代表性的院校。
报关职业水平测试委员的宗旨是致力于为报关、关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第三方公平、科学的评价标准,为企业选聘报关、关务人才和院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标准和依据,持续提升报关人才职业水平,保障报关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2)测试内容。报关职业水平测试分为两个科目。
①报关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对外贸易及对外贸易管理、海关及海关管理、报关及报关管理等知识,总分100分,测试时长60分钟。
②报关业务技能,分为进出境报关、保税加工报备报核、进出口商品归类、报关单填制、进出口税费核算五个模块,总分200分,测试时长120分钟。
(3)报名条件。报名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包括持有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及以上,包括应届毕业生。
(4)测试证书。“报关职业水平测试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①各科目及模块的测试分数。只参加“报关业务技能”测试的考生,“报关基础知识”记最近一次参加该科测试的成绩。
②考生分数在全国及所在考区考生中的水平区间。
(5)报关职业水平测试的报名网址为http://www.bg-test.com(网站截图见图1-4,证书样本见图1-5)。
图1-4 报关职业水平测试网站
图1-5 报关职业水平测试证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