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绝对自由观的幻灭
第一代网络理论家认为,平等、自由、开放是互联网对人类的最大贡献。他们似乎看到了自由的曙光,认为网络空间是没有现实社会约束的自由之地。约翰·佩里·巴洛(John Perry Barlow)和托德·拉平(Todd Lapin)认为,“网络空间造就了现实空间绝对不允许的一种社会——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20)巴洛在1996年2月8日发表的《网络独立宣言》中说:“网络世界并不处于你们的领地之内。不要把它想成一个公共建设项目,认为你们可以建造它。你们不能!它是一个自然之举,于我们集体的行动中成长……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的世界,而没有种族、经济权利、军事力量和出生形成的特权和偏见。”(21)在第一代理论家看来,网络空间不受现实社会的约束,具有自组织性,并能塑造特定的符合个体成长的制度和文化安排,西方社会一直追求的自由与规训相互平衡的最高境界在网络空间中可以实现,即网络自由不存在任何限制。这种自由观忽视了自由与规训二者彼此相关,但又相互矛盾的性质,具有绝对性。因为“没有自由的秩序是可怕的,但无序的自由同样是不能令人接受的”。(22)
第二代理论家则更理性地认为,互联网不仅没有为人们带来其想象中的自由,反而使人更为不自由。因为网络是一种社会控制工具,网络的本质是信息独裁。这种控制和独裁首先来自于私营企业和国际利益集团通过技术手段对互联网进行的无形控制。现在,绝大部分网络的硬件和软件产权及其核心技术仅被少数几家美国公司所掌握,如微软对全球用户的无形控制。被誉为第二代网络理论家的美国学者安德鲁·夏皮罗(Andrew Shapiro)承认:“微软通过软件许可过程体现了自己的优势地位,此过程迫使制造商使用Windows,而不是其他与其竞争的操作系统……微软还通过使用户倾心于、忠诚于微软的各种工具,巧妙地、非强迫性地使大量用户被它牵着鼻子走。”(23)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斯诺登“窃听”事件更使人们认识到无论在政治领域,还是在日常生活领域,人们都处于“被监听”的境地。如何确定自由的原则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复杂。
两代理论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看到了互联网的价值,但是却割裂了二者的统一。尽管从宏观的角度而言,互联网强化了社会控制,但从微观层面来看,它加快了全民参与及民主化的进程。网络空间虽然不是脱离真实世界之外而建立的独立王国,但是自有互联网之后,真实世界增添了网络化色彩却是不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技术的簇拥之下,尽管增加了信息控制的可能性,但是也推进了人类对自由、平等的追求。
虚拟世界由“虚”而“实”的技术应用转变,也导致了认识论上的转向。这种转向的根本就是要认识到信息网络技术在社会实践的不同方面对真实性标准带来的挑战。处理好对象世界与把握方式之间的关联,认识到不同对象世界的耦合方式,才能更好地认识客观实在。
(1)[美]比尔·盖茨.未来之路[M].辜正坤,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28-29.
(2)[美]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胡冰,等,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24.
(3)冯鹏志.数字化的泡沫:网络社会张力及其表现形式[J].天津社会科学,2000(3):28-32.
(4)陈志良.虚拟:人类中介系统的革命[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4):57-63.
(5)翟振明.虚拟实在与自然实在的本体论对等性[J].哲学研究,2001(6):62-71.
(6)郭贵春,成素梅.虚拟实在真的会导致实在论的崩溃吗?——与翟振明商榷[J].哲学动态,2005(4):15-19.
(7)陈志良.虚拟:人类中介系统的革命[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4):57-63.
(8)孙慕天.论世界4[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0(2):88-91.
(9)唐魁玉.“世界4论”可以成立吗?——与孙慕天先生商榷[J].南京社会科学,2004(4):22-26.
(10)梁启华,刘克苏.关于世界4的悖论——一个本体论的视角[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6(6):93-98.刘克苏,梁启华.关于世界4的悖论——一个逻辑学视角[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4):13-17.
(11)陈志良.从现实性哲学到虚拟性哲学——哲学思维方式的时代转换[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9-11.
(12)叶险明.马克思的哲学革命与哲学的现实基础[J].哲学研究,2005(2):20-29.
(13)肖峰.虚拟实在的本体论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2003(2):117-125.
(14)肖峰.信息技术与实在性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1):130-137.
(15)苏国勋.当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十卷·社会哲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365-366.
(1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3.
(17)胡心智.信息技术对认识主体和客体的影响[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3(1):62-64.
(18)王晓东.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批判[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0-21.
(19)王晓东.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批判[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8-29.
(20)[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M].李旭,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4.
(21)[美]约翰·佩里·巴洛.网络独立宣言[M]//李旭,等,译.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四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0.
(22)张旅平,赵立玮.自由与秩序:西方社会管理思想的演进[J].社会学研究,2012(3):23-47.
(23)蔡文之.国外网络社会研究的新突破[J].社会科学,2007(11):96-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