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国家征购农民粮食的主要方式
(一)中国古代传统农业的发展
从人类发展历史来看,农业经历了原始农业、传统农业、现代农业和后现代农业等发展阶段。中国古代农业长期处于原始农业和传统农业阶段,与其他国家相比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农业国之一。我国古代农业起源可追溯至距今一万年左右(从种植业和养畜业的发明算起),到距今七八千年我国的原始农业已相当发达了。
大约在西周晚年或春秋中期,中国进入了铁器时代,农业生产力显著提高,牛耕也在春秋时期不断普及,同时,大规模农田灌溉水利工程也兴建起来,更多土地被开垦出来,种植品种不断丰富,一直到魏晋南北朝时期,黄河流域都是农业文明最发达的区域。先进的农业生产工具的应用、农田水利设施等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土地不断开垦、耕地面积不断扩大,是中国古代农业发展、粮食产量提高的重要条件。[2]
到隋、唐、五代、宋、辽、金、元时代,是我国传统农业在更大范围获得蓬勃发展的时期,这时期最突出的现象是南方农业的发展和全国经济重心的南移。隋唐的统一促进了江南人口的迅速增长,农田水利建设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安史之乱后,北方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南方由于没有在战乱中遭到破坏,农业经济得以继续发展,南方所产的粮食和提供的赋税成为大唐帝国的主要经济命脉,陶希圣指出:“国家生命便仰仗于东南,政府的重要任务便是尽力搜刮东南以供应西北的游牧部落和北方彪悍的军阀。盐铁使、漕运使便是搜刮与运输的两大重要官员。”此时,全国的经济中心由黄河流域向南方转移。宋朝时,这种局面进一步巩固,在北宋元丰三年(1080年),南方人口已占全国总人口的69%。南方农业的精耕细作完成了历史性超越,此时北方农业受到战乱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发展的势头和水平都逐渐落后于南方。
到唐宋时期,我国粮食作物构成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麦和稻上升为最重要的粮食作物,代替了粟的传统地位。明清时期,在人口膨胀的压力下,精耕细作农业继续发展。李伯重详细考察唐代及清代前期江南农业发展的历程和绩效,对清朝前期农业亩产量、农村副业、集约生产、社会制度、人口与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等进行深入研究,对明清农业停滞说的“定论”提出了挑战,成为“加州学派”的重要代表[3]。台湾学者赵冈对明清农业经济也有较多著述,如他和刘永成等人合著的《清代粮食亩产量研究》,否定了清代农业长期停滞说,认为清朝前期(到乾隆初年)中国的农业生产,无论在耕地面积、劳动力、精耕细作的程度、品种之引进及培育,以及其他农业科技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进步。清朝中叶之后粮食亩产有不同程度下降,原因包括太平天国战争对粮食主产区的破坏、西方列强侵入中国后对清政府财力的消耗等政治因素、长期的农业生产经济条件恶化,尤其是生态环境恶化,影响到粮食生产和土地质量[4]。总体来说,由于农民致力于提高复种指数,土地利用率达到传统农业的最高水平,玉米和甘薯种植推广,粮食亩产有了一定提高,加之清朝边疆土地大量开垦,使粮食亩产和总产量都达到了封建社会的最高峰,但依然不能完全弥补人口增长带来的粮食缺口,导致粮食进口贸易大量增加。
(二)国家征收农民粮食的主要方式
中国古代国家征收农民粮食的主要方式是征收农业税。农业税制度与土地制度是相伴而生的,是统治阶级垄断粮食供给的重要手段,也是强制性剥削农民的表现。《中国农民负担史》认为,中国历史上农民负担包括捐税、贡赋、摊派、劳役、地租、高利贷息、工农产品交换不等价等,其中封建社会的农民负担主要是指赋役方面的负担。赋役负担的规律是:每个封建王朝农民赋役负担都是直线上升的,负担最低点在每个王朝的前期,最高点在每个王朝的末期,从封建王朝历史的总过程来看,赋役负担是曲线上升的,呈现一代比一代重的趋势。另一条规律是在不同地区呈现畸轻畸重现象。如明朝以后出现的“东南赋重而役轻,西北赋轻而役重”的现象非常显著,而且持续了很长时间。[5]郑学檬总结出了中国赋役制度具有循序性、反复性和差异性的特点。所谓的循序性就是赋役制度改革都是步步相接、前后相承的;反复性就是指赋役制度的演变不是直线发展的,尚有某一时期、某一种赋役消失之后复出的现象;差异性是指我国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差异很大,会导致各地区赋税负担不平衡现象,如唐代后期开始的江南重赋渐成传统。[6]
赋税制度实施的早期,农民缴纳的农业税全部都是粮食实物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业税逐渐向货币化发展,但粮食实物税所占比重依然很高。古代社会里,粮食流通的商品率很低,除了农民自给外,大部分粮食都被国家控制,到明清之后粮食的商品贸易才显著增加。
在不同的朝代,农业税形式不断改革,体现了国家控制粮食方式的变迁。历朝历代的农业税制度进行了多次重大改革。改革是否达到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明末的黄宗羲做出了回答:农民负担不断加重了,税赋改革“有积累莫返之害”。[7]除了上缴国家的农业税外,农民还要缴纳附加税,同时经过豪强地主、大地主等的层层盘剥搜刮,还要缴纳田租和劳役,最后用于农民自给的剩余粮食非常有限。即使在中国古代几个著名的盛世,中央政府国库充盈,粮食储备增多,可农户却只能勉强达到收支平衡,遇到灾荒和战乱,农户破产和逃亡比比皆是。从本质上分析,农业税制度的改革,往往是中央政府与豪强地主(大地主)集团的博弈,中央用相对宽松的新政使农民脱离大地主的荫庇,使他们更多地向国家缴纳税粮,增加国家的粮食供给和财政收入,但政策设计和政策执行情况往往会发生偏离。每次赋税制度改革并非都能收到预期的效果,一个王朝越到统治后期,政策偏离就会越普遍、越厉害。
1.奴隶制时期的农业税制度
中国古代农业税制度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并随着土地制度的转移而变化。在奴隶制时期,井田制下实行“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的赋税制度[8],翻译成现代汉语是:夏朝的自由民被统治者授予五十亩土地,将其中的十分之一(五亩田)的收获物交给夏王朝,商朝和周朝以此类推,都是按照十分之一的税率缴纳农业税,这是一种比例税制。
春秋时期,随着土地私垦增多,井田制受到冲击,出现了“初税亩”、“相地而衰征”等税制。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颁布了“初税亩”政策,即对所有耕地,无论公田还是后来私人开垦的私田,国家都一律承认并征收田税。鲁国是春秋各国中最早承认私田的国家,其本意是想增加财政收入,实际上却破坏了井田制,成为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标志性事件。但“初税亩”依然是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农业产量的10%。管仲提出的“相地而衰征”的改革[9],是指按土地的肥瘠等级来分别征税,还提出了遇灾免征,同样是对井田制的一种破坏。实物地租取代劳役地租,是农业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
在奴隶制时期,由于农业缺乏水利设施和先进的生产条件,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粮食生产量很低,国家对农民的粮食征收也十分有限。奴隶贵族取得粮食供给的主要来源是无偿占有奴隶生产的粮食。
2.封建社会早期的农业税制度
战国时期我国的社会性质由奴隶制发展到封建制。伴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生产力迅速发展,其中农业生产的发展最为显著。秦灭六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封建制国家,完善了各项制度,包括农业税制度。秦朝中央政府设立了“治粟内史”掌管租税收入和国家财政开支,并在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设立专人负责赋税征收。秦朝的赋税包括田租、口赋(人头税)、力役。秦始皇和李斯提倡“重农抑商”的法家思想,但史料中体现不多,只在文献中提到“使黔首自实田”,说明国家承认了农民耕种私田,要求农民按实际耕种情况上报(“按亩计征”),并缴纳农业税。秦朝承认私田后,地主阶级从中得到了最大好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使他们无限制兼并土地合法化,至于向政府缴纳的农业税,都如数转嫁给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身上,有的佃农甚至要向地主缴纳50%以上的粮食作地租。秦朝的税率很高,一种说法是各种租税要占去农民三分之二以上的粮食收获,一种说法是“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10],总之税率非常高,属于高征收的封建王朝。关于赋税的征收形式,“田租”都是缴纳粮食实物;“口赋”就是由军赋代金转变过来的人头税,征收货币;还有徭役制度是征收农民的力役劳动。农民的负担非常沉重,这也是秦末农民爆发陈胜、吴广农民起义,使秦朝二代而亡的重要原因。
西汉对农民的赋税征收较秦朝有所减轻,但农民的生活还是比较困苦。西汉统治者面对战乱带来的生产破坏、经济凋敝、农民流亡,采取了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汉高祖时田赋是“什五而税一”,文帝十三年下诏全免田赋,景帝时复收田赋之半,即三十税一,并成为汉朝定制。史书记载文景之治的繁荣景象是:“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腐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11]这些记载反映在西汉早期农民税赋负担确实减轻了,国家和农民的粮食供应充足。但即使在封建王朝的盛世,农民的生活也会有潜在的危机,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文景时期汉代五口之家的农户,种地百亩,不计副业收入,每年约收粟一百五十石,除去食用和农业税,约剩五十余石。每户农家还要卖粟缴纳口赋、算赋和雇人代役,所收之粟就所剩无几了。还有为再生产购置所需的种子、耕畜、农具等支出,以及农民衣着、杂用等费用还未计算进去,这些支出主要视副业收入的有无和多少而定了。如果碰上歉收之年,农民的生活就更加困难了。[12]如果文景之治尚且如此,到汉武帝之后,赋役征收更加沉重,加之战争的骚扰、严重的天灾,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农民几乎丧失了生路,只能脱离国家成为流民。
东汉的许多制度都是传承于西汉,赋税制度也基本保持不变,田赋依然采取三十税一的西汉旧制。东汉时期政治经济出现的新特点是:豪强地主集团和中央政府既相互支持又彼此对立。东汉政权是在南阳和河北地区的豪强地主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因此这些豪强地主被封为列侯,占有了大片土地,他们的势力越来越大,在他们的田庄里有大量依附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并向他们缴纳田租。有的地主豪强还隐瞒土地,逃避赋役,脱离中央的管辖。汉光武帝针对这种情况,颁布了“度田令”,要求各州郡检查所有的土地、人户和年龄。而地方官员根本不敢清查豪强地主的土地,反而趁机侵占自耕农的土地,农民起义反抗,豪强地主也趁势作乱,汉光武帝刘秀发兵威胁他们,才渐渐平息了动乱。这次斗争之后,豪强地主的割据形势有所缓和,“度田”和按比户口的制度在形式上成为东汉的定制。事实上,由于豪强地主的势力强大,东汉农民生产的粮食大部分不是作为田赋流向国库,而是作为封建地租被豪强地主掠夺,而其中的一部分又转移为地主的田赋被国家征走。所以与西汉相比,东汉王朝表现出了封建经济的贫弱和政治不稳定,国家的控制力较弱,国家征收农民粮食的数量也有所减少。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的乱世,政权交替频繁,南北方割据分裂,战乱不断,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豪强地主的势力更加强大,与中央政权争夺农户,侵占土地,阻碍了国家统一。田余庆先生指出:“门阀士族与司马氏共天下的局面,其经济表现是,东晋朝廷主要靠稀少的自耕农的赋役维持其存在,门阀士族主要靠占山护泽以图发展,而占山护泽自然又要分割山泽之内的本属朝廷的自耕农户口。所以,经济上的矛盾一直存在。朝廷为了图存,或诏免田庄奴僮为兵,或限禁占山护泽。但这些只能偶一为之,难收实效。因此,反映在政治上是皇权无法伸张,士族自行其是,门阀政治在这种情况下延续下去。”[13]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农业税制度,只举曹操和魏孝文帝改革的例子来加以说明。曹操推行的新税法包括:田赋,按亩征谷四升;户调,每户出绢两匹、绵二斤。还特别强调不能额外多征,严禁豪强逃税而逼迫贫困农民代出租赋。这个税制与汉代旧制相比有很大差别,一是按亩计税,而不是按产量;二是户调征收实物,而不是像汉朝时征收货币。据现代学者估计,曹操时税赋负担与前代相差无几,但他所规定的赋税征收形式被后世延续。魏孝文帝推行均田制改革,并颁布与之相关的三长制和租调制。均田制使农民分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三长制使许多农户成为国家直接掌握的编户,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巩固。新的租调制度规定,一夫一妇每年缴纳帛一匹、粟二石,还规定了未婚男子、奴婢和耕牛的租调数量。这与以前的租调相比,降低了十分之九。这说明实施均田制后,户籍有了确切的数字,租调对象增加了,所以才降低了税率,农民的负担减轻了。但北魏的继任者统治日益腐化,无休止的兵役徭役,不断加重的租调,使均田秩序迅速被破坏,贫困农民逃亡山泽、投靠豪强或寺院,国家又重新陷入了混乱。
3.封建社会中期的农业税制度
隋唐是我国封建制发展的鼎盛时期,封建经济在这个阶段有较大进步。经过一系列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打击,豪强地主的力量大大削弱了。隋唐在土地制度上继续沿用前代,实行均田制,吸引更多农民开垦荒地,扩大农业生产。在赋税制度方面,隋朝采取租调和徭役制度,一夫一妇每年向国家缴纳租粟三石,后来又规定“不役者收庸”[14],与前朝相比,对农民的剥削有所减轻。唐朝前期采取租庸调法,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对庸调也有相关规定。这种根据人丁来征收同样数额的税制,是在大量自耕农存在的条件下,国家巩固并发展普通地主经济力量的手段。开元、天宝年间,人户增加很快,天宝八年,政府仓储的粮食约有一万万石。米价保持稳定,长安和洛阳的米价在每斗十五文到二十文上下。唐朝中期以后,土地集中严重,户口转徙频繁,按丁收租庸调的办法越来越不适于当时的发展。唐德宗的宰相杨炎制定了两税法,以土地和财政的多少为征税的主要标准,分为夏秋两次征收,将租庸调合并为户税和地税,不论主户还是客户,都在居住地立户籍,根据资产定出户等,确定户税税额;根据田亩多少,确定地税税额。用钱计算税额,但征收时可转换实物。两税法由于扩大了征税范围,在实施之初收到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两税法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产生新问题,逐渐成为农民沉重的负担。李锦绣认为,两税法是古代社会跨时代的赋税制度改革,标志着魏晋以来旧的赋税制度的结束,赵宋以降新局面的开启。两税包括两税钱物和两税斛斗两部分,田亩税是两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5]。
在宋朝,由于两税法的实行,均田制遭到破坏,我国的土地制度开始长期实行佃耕制。北宋的赋税负担比较繁重,因为长期有防御辽、西夏和金的军事任务,向农民征集了大量粮饷。赋税制度上延续了两税法,实施起来更加复杂,增加了“支移”和“折变”的办法,还有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又增加了“和买绢帛”和“和籴粮米”,这些都成了纳税农民的附加税。
漆侠指出,宋代的两税法,对全部主户征收土地税,宋代所有的田赋都是从农民身上榨取来的,包括地主从佃农地租中转移过来的。国家和地主阶级为了分配地租而争斗,豪强地主兼并土地很严重,又隐田漏税,北宋政府采取的均田税的办法失败,随着财政支出的增加,只能扩大两税的征收,并增加各种杂税,增加了农民的负担。[16]
当时北宋政府把全国居民分为主户和客户两类。具体情况见表2-1。五等主户和客户是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约占全国总人口的80%。宋代地租普遍采用分成租,佃户(客户)租种地主土地,自有耕牛的,耕种所得粮食与地主对分;无耕牛而使用地主耕牛的,将收获物的六成以上交给地主。繁重的税赋和徭役负担几乎全部集中在中下等级纳税户身上,佃农更是辛苦一年自己所剩无几,农民生产的粮食大部分都被统治者和地主阶级占有了。
表2-1 北宋居民负担等级划分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史纲要(修订本)》(翦伯赞,人民出版社1999年)下册第14~15页有关资料整理。
北宋王安石变法主要集中在财政方面,并把改革矛头指向大地主和大商人,他坚持不再加重农民赋税负担,着力发展农业生产,并将大地主、大商人的剥削所得收归朝廷。新法包括均输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等,这些新法都围绕着发展农业生产以达到富国目的。如方田均税法就是对已经垦种的土地进行清查,打击了有田产而无税的大地主,使赋税的负担与土地占有情况相符合,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新法实行时间很短,宋神宗去世后,新法全部被守旧派废除。
南宋赋税负担进一步加重,我们对北宋熙宁年间和南宋孝宗年间的赋役制度进行比较,发现农民的负担有所增加。虽然南宋和北宋的正赋负担相仿,但北宋年间规定的“七亩以下免田赋”在南宋时期改变了,全部有地农民都要缴纳田赋,而且田赋附加税大量增加,和买绢已经成为一项固定的税收落到第四等户身上,南宋初年从和买绢演变而来的折帛绢也摊派到自耕农身上。南宋的各种摊派都是自第一等户到第四等户均摊的,这些都给实力最弱的自耕农阶层造成沉重的压力,经济地位下降,以致他们成为无产税户和客户[17]。
元朝是蒙古人建立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落后的奴隶制游牧经济对北方地区有一定影响。元朝的征课对象和税率非常复杂,甚至相当混乱。一般民户的税赋和差役南北不同,负担都非常沉重。在北方,有“税粮”和“科差”,税粮又有丁税和地税的分别,元朝规定,丁多地少的纳丁税,地多丁少的纳地税。科差又分“私料”和“包银”两种。在南方,赋税制度沿用南宋的两税法,主要是“税随地出”,秋税征粮,夏税征木绢、布绢、丝绢等。元代一年的税粮总数为1200余万石,约有三分之一出于江南地区[18]。农民除了沉重的赋税负担外,还有大量的差役要承担。蒙古贵族统治者对汉人采取了歧视政策,中原及江南的农民受到的剥削就更严重了。
4.封建统治后期的农业税制度
明朝农业经济较前代有很大发展,耕地数量明显增加,到洪武二十六年,全国的耕地包括官田、民田、旧额、新垦田地约851万顷,比元末增长了四倍有余。粮食总产量也在逐步提高,洪武十八年,全国收入麦、米、豆、谷约2089万石,到洪武二十六年增加为3279万石,增速很快,比元朝差不多增长了两倍。明初赋税制度沿用两税法,赋税额规定得较低,一般是官田五升三合,民田三升三合。规定税粮以银、钞、钱、绢代输,愿意纳粮的还可以照纳。明朝还制定了粮长制度,以每产量一万石为一粮区,选取粮多丁众的殷实户二人为粮长和副粮长,督察本区赋税,粮长还负责收解粮食到京,一些粮长还受到朱元璋的接见。总体来说,大地主对农民的剥削还是很重,大部分农民过着贫困的生活。梁方仲先生在《明代粮长制度》指出:“尽管粮长制本身包含着很多矛盾因素,基本的是地主和农民的矛盾,其他的有大地主和中小地主的矛盾、中央皇权和各种地方封建势力(包括吏胥的恶势力)的矛盾,但是在社会经济蒸蒸日上的条件下,这些矛盾得到了暂时统一。”[19]
明朝中期,张居正改革,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其目的就是要均平赋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原来按照户、丁派役的办法改为按照丁、粮派役,然后再与夏秋两税和其他杂税合编为一条,无论是税粮、差役一律改为征银,差役由政府用银雇人充当。这样就简化了赋役的名目和征收的手续,使官吏不易和大地主串通,对农民任意勒索。明朝中后期,商品经济已经很发达,农民和手工业工人所生产的粮食、棉花、生丝、蔗糖、烟草、绸缎、棉布等都成为重要的商品,国家的赋税收入不断增加。
明代的漕粮是国家征收农民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东南部地区农业生产发达,国家在该地区征收的粮食要通过大运河运往京师地区,以供国家统治集团的日常需要。在最初阶段,漕粮是作为农业税的一部分开始征收的,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漕粮日益成为粮食征购的决定因素,控制了整个税收体制的发展。[20]
清朝是满洲贵族建立的封建制中央集权国家,经过清朝前期几代统治者的励精图治,农业生产恢复很快,边疆地区得到开发,耕地面积和人口都有很大增长。清朝赋税制度继承了明朝的一条鞭法,此外还征收繁重的丁银。到康熙五十一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银额为标准,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永不加赋。雍正统治时,又进一步采取“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平均摊入各地田赋银里,一体征收。从此,丁银就完全随粮起征,成为清朝统一的赋役制度。几千年来统治者一直向人民征收的人头税从此取消了,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也有所削弱。
清朝的田赋制度是征实和货币税并行,以征银为主,但仍然可以征收粮食实物,只是所征粮食数量较前朝减少了,其间部分留本省支用,部分运往京师。运往京师部分都经由运河,通过漕运,统称为漕粮。清代漕粮在田赋征实中占有很大比例。[21]
清朝的田制非常复杂,所以田赋也很繁杂,即使是同一类田,赋额也高低悬殊。表2-2是清朝初期到中期的田赋收入情况,可对当时的田赋有更加具体的认识,当时田赋包括征银、征粮和征收草料。在新疆回部地区还征收普尔钱,普尔钱是在新疆地区流通的货币。据史料记载,嘉庆二十五年,征收普尔钱9,005,600余钱。清代中后期以后,政治日趋腐败,地丁银不断加重,土地兼并严重,大批农民破产。这时西方列强开始侵略中国,开启了中国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广大农民陷入双重的苦难中。
表2-2 清朝初期到中期田赋收入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古代财政史》(王者,北京财贸学院1981年版)[22]第216页有关数据整理制表。
(三)国家购买农民粮食的主要方式
国家征购农民粮食的最主要方式是农业税,占征购总数的绝大多数。但除了无偿征收农业税外,当国家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紧急用粮时,也会向农民购买粮食。不过,国家对于众多分散的农户不可能直接去面对面交易,国家要依靠行政力量,各级官府逐级下派购买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购买的性质就会改变,具有了摊派和强制性,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在这里只简要介绍一下和籴和常平仓两种制度,从中反映出古代社会国家购买农民粮食的基本情况。
1.和籴
和籴就是国家购买农民粮食以充军队供给之需。和籴起源于战国时期,西汉、唐、宋各朝和籴比较发达。中国古代军粮征集的手段大概有三种,一是征收农业税,二是军队屯田,三是和籴,相比较而言,和籴是通过正常交换的手段获取粮食,对农民的剥削较少[23]。
和籴的繁荣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唐初到北宋中期的和籴基本都是在国家的行政干预下进行的。吴宾指出,宋代的粮食买卖中,和籴的规模最大,就是官府在粮食市场上从商人或农民手中购买粮食,以供军队、官员及填补官仓,而其中军粮使用量是最大的。[24]在丰年粮食价低时稍微加价或平价收购农民或地主的粮食,供给军队粮食需要或以备荒年不时之需。但这都是在政治清明、国力强大时和籴的做法,一旦国家政治腐败、财政困难的时候,和籴实际上成为一种田赋附加税,在田赋以外,官府低价或无偿占有农民粮食的方式,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国家田赋收入与国家实际消费往往存在一定差距,所以就需要国家以购买的方式来填补缺口。在国家购买粮食总数中,和籴占了绝大部分。如北宋治平年间,粮食总收入是约2694万石,其中两税收入是约1807万石、国家购买粮食数量是约887万石,其中,两税征粮所占总收入的比例为67.08%,国家购买粮食所占总收入的比例为32.92%,其中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和籴的形式购买的粮食。[25]
元朝以后,以和籴来补充军粮的情况逐渐减少,军队屯垦成为取得军粮的主要形式。元代的军屯比较发达。明代初期也是以军屯为主,但随着蒙古扰边的情况加重,农民运输本色税粮到边镇以及商人的开中法纳粮成为军粮补给方式。[26]清朝的军粮供应也主要以军屯为主,清末左宗棠在新疆作战时,也曾向凉州、包头、宁夏甚至俄国购买军粮,这主要是通过粮食市场购得粮食。[27]
2.常平仓
常平仓的想法发源于春秋时期管仲的“平准”思想。汉朝宣帝时期,在耿寿昌的建议下,在边郡建立常平仓,即“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价而粜,名曰常平仓”。[28]基本的办法就是春粜秋籴,国家用行政方法来购买农民粮食,平抑季节性的粮价波动。常平仓在汉代仅限于西北边防地区,两汉时期时兴时废,但奠定了古代粮食仓储制度的基础。在以后王朝的救灾实践中,常平仓发挥了国家仓储制度的主体作用,达到了减灾救荒效果。常平仓由政府经营,控制权掌控在封建国家手中,但它采取了征集社会余粮的办法,稳定了粮食价格,还能保护农民的利益,减少政府用于购买粮食的财政支出。[29]唐宋以后,常平仓功能发生了改变,赈粜兼行。宋代的常平仓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有四种功能,一是赈粜,二是救助灾民,三是发挥义仓的功能,四是用常平仓钱谷兴修工程,以工代赈。[30]
明清时期,常平仓制度继续发展。明朝初期,国家为准备荒年粮食存储,设置了预备仓、社仓、义仓等,常平仓何时在明朝开始设置,已不能考证。据史书记载,在明成化十八年曾用常平仓所储粮食平粜以解江南粮食危机。这种集赈济与赈粜一体的仓储制度,在明朝又恢复发展起来。[31]清朝时期,常平仓得到了统治者的特别重视,除了平籴和赈贷外,还增加了出借的功能,即在青黄不接时借给农民种子口粮,待秋季收获后再将粮食连本带息还给官府。随着清末国家统治力量的下降,常平仓也日渐衰落,逐渐消亡了。
(四)国家占有农民粮食的其他形式
1.直接的方式
封建社会里,土地的占有形式分为地主土地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前文已对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有所论述,这里主要研究国家土地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分为很多种形式,包括王莽托古改制的王田制、曹魏开始以及后代屡屡实行的屯田制、北魏孝文帝实行的均田制等。每当朝代更迭,国家都会掌控很多无主土地作为公田,均田制就是将这部分土地分给农民,使他们成为国家佃农。均田制经过隋唐的发展,到唐代中期被取缔,产生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广泛发展,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日渐衰落。在国有土地所有制中,国家和佃农是一种租佃关系,佃农向国家缴纳地租,这不同于地主和佃农的关系,所以这种粮食征购方式也属于本研究的范围,是国家占有农民粮食的一种方式。在这里只简要介绍有代表性的宋朝和明朝的官田制度,了解国家和官田佃农的粮食占有关系。
宋代国有土地中,官田是其中重要的部分,包括户绝田、抛荒田、“涂田”和为国家籍没的田产。各地的学田和职分田都是从官田里划拨出来的,一部分户绝田被拨充给常平广惠仓田。各地的官田都是以官庄形式租佃出去,收取高额田租,田租比农业税高很多。[32]元朝时官田有进一步发展,江南官田绝大部分是宋朝王室后裔的土地,被蒙古军队接收后,成为蒙古贵族的赐田。佃农除了受到阶级压迫外,还要受到民族压迫。
明初官田所占面积非常大,一部分是继承宋元时代传统官田,另一部分是在元末明初的战争中,从张士诚集团等反对势力中没收来的田产,或是战后无主的田地,这些都成为明王朝的官田。江南地区官田尤其多,苏州府、松江府官田占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明代官田的性质比较复杂,它的所有权是封建国家,不允许私自买卖,官田的佃户就是国家的佃农,官田的地租收入被国家独占。所以,官田的地租也是国家占有农民粮食的一种方式。但官田也登记在赋役黄册上,由地方里甲组织征收。官田和民田的税则是不同的,官田的税率要比民田高很多。江南重赋主要体现在官田上,明朝运往北方的漕粮也主要来自江南官田税粮所得。由于官田对农民压迫过重,到明朝中期之后,官田性质发生变化,逐渐向私有化发展。[33]
2.间接的方式
国家除了向自耕农收取田赋外,同样要向地主阶级征收田赋。而作为地主阶级代表的贵族、巨室、富商都是拥有土地但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这些人缴纳的田赋都是从佃户缴纳的地租中抽取出来的。所以说由佃农、半自耕农、自耕农组成的广大农民阶级是国家田赋的真正提供者,农民提供了国家的机构运转、军事给养、官员俸禄等所需物资。土地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源于地租收益,国家和地主阶级共同占有了广大农民的剩余劳动甚至社会必要劳动,两者之间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矛盾比较尖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