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行业政策
2000年5月29日,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供了污泥管理的宏观指导方针,提出城市污水处理应考虑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技术。该技术政策规定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理。经过处理后的污泥,达到稳定化和无害化要求的可农田利用,否则应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卫生填埋处置。
2007年11月2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并印发了国务院同意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其中明确要切实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强化直接排海工业点源控制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强化对污泥和垃圾渗滤液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继续在沿海地区深入开展禁磷工作。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规定要配套污泥安全处置和再生水利用。另外,本规划还明确规定“污泥稳定化与资源化”为“十一五”环保产业优先发展的领域之一。
2008年初,《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发布,该导则有利于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污泥对地表水环境、地下水、土壤、大气等污染,引导并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应用和发展,为相关管理和应用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2009年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 号文件),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上出台污泥处理处置政策。其内容包括总则、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污泥处置技术路线、污泥处理技术路线、污泥运输和贮存、污泥处理处置安全运行与监管、污泥处理处置保障措施七个部分,该技术政策规定了污泥处理处置的保障措施;提出了污泥处理处置的投融资机制,有利于污泥市场的发展。
2010年2月,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引导环保产业发展,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并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第26号公告)(HJ—BAT—002),筛选出了污泥处理处置的最佳可行技术。技术政策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的出台给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指明了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将促进我国污泥处理处置的发展。
2010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对在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危险特性判定中的固体废物采样和鉴别方法进行了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同时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工业废水,且该工业废水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但是,在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废水处理工艺环节采样,并按照污泥产生量确定最小采样数。
2010年11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并明确: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2011年3月3日,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461号文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并提出“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并在统筹规划、技术选择、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2011年3月14日,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建科[2011]34 号文件),针对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大部分未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相对滞后的现状,借鉴日、德、英、美、法等国的经验,对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与方案选择、污泥处理的单元技术、污泥处置方式及相关技术、应急处置与风险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并印发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明确说明:“十二五”期间,需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泥试点,并将污泥处理处置确定为“十二五”环境保护重点工程之一。此外,在财税方面,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企业实行政策优惠。全面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逐步满足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和污泥无害化处置需求。
2012年5月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由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编制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十二五”期间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目标。据估算,其中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投资347亿元,新增城镇污泥年处理处置规模约5×106t干污泥(约合2.5×107t湿污泥)。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其中36个大中城市达到80%。县城、建制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30%,而在投资主体、付费机制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2012年8月,国务院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国函[2011]119号),要求未经稳定化且含水率超过60%的城镇污水厂污泥不得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2012年8月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通知中明确了: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现有设施升级改造、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为重点,提升脱氮除磷能力。到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85%和70%。
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其中规定: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其中明确将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装备确定为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发展的技术装备之一。同时,还提出完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的发展计划。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其中在城市污水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方面,要求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建设格局,并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左右。
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并印发了《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明确指出了要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
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文中提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和污泥无害化处置。
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与“水十条”相继颁布实施,其中对污泥处置工作的规定也更加完善、严格,对非法排污企业加大惩罚力度。许多企业开始进行污泥处置工作,或者升级原有的污泥处理设施,让污泥处理更趋于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资源化。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并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文件规定: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90%以上。将污泥处理处置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和工作。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有关污泥处理处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完善收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
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并印发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该目录中列出了针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化工废渣等多种类型污泥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条件和标准,规范和优化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政策,推动了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