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秦代法律制度
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
1秦代司法比照判案的成例称为( )。[2014年真题]
A.法律答问
B.例令
C.廷行事
D.格例
【答案】C
【解析】AC两项,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①律,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②“制”与“诏”,是秦代皇帝命令的名称;③程,是秦代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④课,是秦代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⑤式,是秦代关于某些专门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⑥法律答问,是秦代官吏在回答法律问题时对现行法律法令的阐释和补充;⑦廷行事,是秦代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从秦墓竹简及其他资料看,秦代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廷行事”作为判案根据。BD两项不属于秦代的法律形式。
2秦朝规定了身份刑制度,分别为( )。[2001年真题]
A.夺爵
B.废、收
C.编管
D.籍门
【答案】ABD
【解析】身份刑是剥夺犯罪人某些政治权利或是降低其社会地位的刑罚。秦代刑罚体系中,也包含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身份刑制度,包括:①夺爵。夺爵是剥夺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罚。在商鞅变法时就已存在,一般是针对有爵位的高级官员使用,有时也作为一种附加刑与其他刑罚并科。②废。废是指终生剥夺犯罪人担任国家官吏资格。③收。即收孥,将犯罪人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是一种剥夺犯罪人自由身份的刑罚。④籍门。籍门是剥夺犯罪人全家及后代子孙政治权利的刑罚。被处籍门以后,其家族即沦为贱民,永远是官府的奴仆。C项,编管不属于秦代刑罚体系中的身份刑制度。
3秦朝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根据( )。[2001年真题]
A.年龄
B.男女
C.长幼
D.身高
【答案】D
【解析】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数个案例,都是以身高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成年以及是否应该给予刑罚处罚。一般以男子身高6尺5寸、女子身高6尺2寸为成年标志,不足这个标准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加刑罚处罚。
4“八议”出现在( )。[2019年真题]
A.《九章律》
B.《魏律》
C.《唐律》
D.《晋律》
【答案】BCD
【解析】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魏明帝即位以后,鉴于汉代律令繁杂,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魏律》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自此以后,“八议”成为以后历代王朝律典的重要内容。《唐律》通过规定“八议”、请、减、赎、当、免等项制度,使等级特权制度更加系统化。《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进行改革,承继《曹魏律》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加之其时律学、玄学等的影响,精简了法律条文。故,《魏律》《唐律》《晋律》中均出现“八议”制度的相关内容。A项,《九章律》中没有“八议”制度。
二、名词解释
1大辟
答:大辟是中国古代五刑中对死刑的通称。《尚书·吕刑》郑玄注:“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宋王键《刑书释名》记载,周大辟有斩、杀、搏、焚、辜、踣,磬七种;秦时大辟有斩,枭首、车裂、弃市、腰斩、支解、磔、囊扑、阬、凿颠、抽肋、镬烹等多种;汉时大辟有腰斩、弃市、枭首、磔等;隋唐以后作为正刑之死刑只有斩、绞两种。
2法律答问
答:法律答问,是秦代官吏在回答法律问题时对现行法律法令的阐释和补充。秦代规定,民众学习法律应“以吏为师”,国家官吏也就具有向民众解释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各级官吏的法律解释即法律答问,同正式的法律法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就是对秦代刑法的重要补充。
3廷行事
答:廷行事作为秦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是指秦代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从秦墓竹简及其他资料看,秦代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廷行事”作为判案根据。秦代的法律形式多种多样。各种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严密的法网,控制着整个社会。
4具五刑
答: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是秦代的死刑种类之一。《汉书·刑法志》记载说:“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5城旦舂
答:城旦舂是秦代徒刑中最重的一级,是指强迫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徒刑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到秦代时使用更加广泛,成为秦代刑罚体系中的主体刑种之一。
6夺爵
答:夺爵,是指剥夺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罚,是身份刑之一。秦代刑罚体系中,包括维护社会等级秩序的身份刑制度。身份刑是剥夺犯罪人某些政治权利或是降低其社会地位的刑罚。此刑在商鞅变法时就已存在,一般是针对有爵位的高级官员使用,有时也作为一种附加刑与其他刑罚并科。
7赀刑
答:赀刑是秦代的主要财产刑。赀即是罚,具体有赀甲、赀盾、赀布等,有时也出现赀徭役的例子。大体上说,秦代的赀刑多适用于较轻微的犯罪,或作为对某些特殊身份者的优待。除赀刑外,秦代也使用赎刑制度。
8“非公室告”
答:“非公室告”,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这是秦代根据告诉权的不同来划分的,按此类标准划分另一类为“公室告”。
9爰书
答:爰书是指记录司法活动的文书,包括案情、犯人供词、证人证词以及拷讯等文字记载,是秦代审判制度之一。秦代审理案件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和相对完善的制度,秦代法律规定各种审判案件都应该有这种爰书。
三、简答题
1简述秦代的法律形式。
答:秦代的法律形式多种多样。各种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严密的法网,控制着整个社会。
(1)律。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自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以后,“律”一直是秦政权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一些主要法律规范都以律相称,如《田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军爵律》,等等。
(2)“制”与“诏”。这是秦代皇帝命令的名称。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曾发布一系列法令,建立封建帝王的专属称谓,如规定皇帝自称“朕”,皇帝的印信称为“玺”,皇帝的口头命令称为“制”、书面命令称为“诏”等。自此以后,以“制”和“诏”为名的皇帝的命令,就成为封建时代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3)程。是秦代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秦墓竹简中即有《工人程》。
(4)课。是秦代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秦墓竹简中有《牛羊课》。
(5)式。是秦代关于某些专门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秦墓竹简中有《封诊式》。
(6)法律答问。是秦代官吏在回答法律问题时对现行法律法令的阐释和补充。秦代规定,民众学习法律应“以吏为师”,国家官吏也就具有向民众解释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各级官吏的法律解释即法律答问,同正式的法律法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就是对秦代刑法的重要补充。
(7)廷行事。是秦代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从秦墓竹简及其他资料看,秦代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廷行事”作为判案根据。
2简述秦朝的身份刑制度。
答:身份刑是剥夺犯罪人某些政治权利或是降低其社会地位的刑罚。秦王朝在打破旧宗法等级制度后,建立了一套新的社会等级秩序。秦代刑罚体系中,也包含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身份刑制度。主要身份刑有:
(1)夺爵。夺爵是剥夺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罚。此刑在商鞅变法时就已存在,一般是针对有爵位的高级官员使用,有时也作为一种附加刑与其他刑罚并科。
(2)废。是指终生剥夺犯罪人担任国家官吏资格。
(3)收。即收孥,将犯罪人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是一种剥夺犯罪人自由身份的刑罚。
(4)籍门。籍门是剥夺犯罪人全家及后代子孙政治权利的刑罚。被处籍门以后,其家族即沦为贱民,永远是官府的奴仆。
3简述秦朝时期已经形成的审理制度。
答:依据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大量案例分析,秦代审理案件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和相对完善的制度。
(1)现场勘察和检验。《封诊式》中“穴盗”“经死”“贼死”和“出子”等案例详细记述了官府对入户盗窃、自缢死亡、他杀死亡、女子流产死亡等死亡案件进行现场勘验的经过。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秦代在诉讼过程中注重搜集证据、询问证人,并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验。
(2)拷讯。为审结案件而对犯罪人实施拷讯是其时合乎法律的程序。按照秦代法律的规定,讯问人犯应先以言辞为主,反复讯问。若不用拷讯而能审得实情,则是“上策”。若再三审讯而仍不得实情,才可以动用刑讯取得口供。
(3)爰书。是记录司法活动的文书,包括案情、犯人供词、证人证词以及拷讯等文字记载。秦代法律规定各种审判案件都应该有这种爰书。
(4)乞鞫。要求重审案件称为“乞鞫”。“乞鞫”可由被告自己提出,也可由他人代为提出。
四、论述题
1试述秦代法制指导思想与基本特色。
答:(1)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商鞅变法以后,法家政治理论和法律思想一直在秦国和秦朝的实际政治、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法治”“重刑”等主张都是秦政权的基本法制指导思想。
(2)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①法自君出,君主独断。秦始皇实现统一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建立了一个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权。与这种政治体制相适应,秦始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权力都集中到皇帝手中,形成了“天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局面。为巩固这种体制,秦始皇还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
②以法为本,严刑峻罚。“法治”和“重刑”是法家学派的基本主张,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进一步将这两项原则作为治国的基本策略加以推行,并走向极端。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在推崇法律、“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的原则推向极端,对全社会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从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之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处罚范围之广泛,是首屈一指的。“法治”和“重刑”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③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在秦朝统一以后,为适应政治大一统的需要,秦朝统治集团在全国全面推行一体化政策。在法制建设方面,在将法律法令向全国推行的同时,鼓励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作为国家官吏必须“明习法令”,民众学习法律则“以吏为师”。这样既能保证国家法律法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能加速法律法令的传播,使国家法律得到更广、更深的贯彻执行。
2试述秦代的刑罚制度与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答:秦王朝在长期的重法、重刑实践中,逐步积累了丰富的用刑经验,形成了种类繁多的刑罚方法和相对比较完善的定罪量刑原则,使秦朝的刑法制度在前人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1)秦朝的刑罚制度
①秦朝的死刑。包括:绞刑、枭首、腰斩、磔、车裂、戮、弃市、族刑、具五刑。此外,有关文献史籍还记载秦朝曾使用镬烹、凿顶、抽肋、剖腹等残酷的死刑方法。
②秦朝的身体刑。身体刑是指损害受刑人身体器官或使受刑人承受肉体痛苦的刑罚,包括残害肢体器官的肉刑和施加痛苦的笞杖刑。秦朝的身体刑主要有:黥刑、劓刑、斩左趾、宫刑、髡刑、耐刑、笞刑。秦朝的身体刑往往与劳役刑结合使用,特别是髡刑与耐刑一般都配以徒刑。
③秦朝的徒刑。徒刑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到秦朝时使用更加广泛,成为秦朝刑罚体系中的主体刑种之一。从秦墓竹简及其他文献资料看,秦朝的徒刑主要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④秦朝的流刑。流刑是将犯罪人流放到边远、穷困地区的刑罚。在商周时期,中国已经有使用流刑的记载。秦朝的流刑主要有三种:迁、谪、逐。
⑤秦朝的财产刑。秦朝的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多适用于较轻微的犯罪,或作为对某些特殊身份者的优待。除赀刑外,秦朝也使用赎刑制度。
⑥秦朝的身份刑。身份刑是剥夺犯罪人某些政治权利或是降低其社会地位的刑罚。秦王朝在打破旧宗法等级制度后,建立了一套新的社会等级秩序。秦朝刑罚体系中,也包含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身份刑制度。包括:夺爵、废、收、籍门。
(2)秦朝的主要刑法原则
秦朝在继承前代法律文化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中国古代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在定罪量刑方面,除了沿袭商周以来的区分故意过失等原则外,在长期法律实践中也注意不断总结经验,使秦朝定罪量刑的一些普遍性原则更加成熟,具有更强的理论性和概括性。
①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秦朝是以身高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成年、是否应该给予刑罚处罚。一般以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为成年标志,不足这个标准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加刑罚处罚。同时,秦朝也注意到了心智不健全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②以有无犯罪意识作为构成犯罪的要素。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许多案例都是以“知其为盗”“知其为赃”来决定处刑与否和量刑轻重的。说明其时已将有无犯罪意识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③按照犯罪客观后果量刑。在秦朝,由于深受法家思想的影响,定罪量刑非常注重犯罪的客观后果,主观动机则较少考虑。所以,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侵犯财产案件中,赃额分若干等级,刑罚轻重依次各有不同。
④共同犯罪加重处罚。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打击的重点。按秦律的规定,个人盗窃,赃满六百六十钱者黥为城旦。但若是五人共盗,赃值一钱者,也要黥劓为城旦。表明秦朝对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的处罚大大重于个人单独犯罪。
⑤累犯加重处罚。根据秦墓竹简中相关法律文件分析,秦朝对于累犯,惯犯都加重处罚,并形成了相应的数罪并罚制度。
除上述定罪量刑原则以外,秦朝还存在诬告反坐、教唆犯加重、消除犯罪后果减免以及连坐处罚等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都充分说明,秦朝刑法理论和制度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