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商科教育应用系列教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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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

(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提供劳务

(1)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①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修理修配的对象只能是货物,不动产的修理修配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2)提供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案例分析2-1

甲公司为服装设计公司,委托乙服装厂代为加工一批服装,合同约定,由乙服装厂代为采购布料和相关配件,甲公司向乙服装厂支付材料费和加工费。乙服装厂仅就收取的加工费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条例》第1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如受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或者受托方将原料及主要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货物,交付委托方形成的受托加工业务,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不能视为“受托加工货物”,应按销售货物征税。所以,该案例中的乙服装厂应按照销售服装征收增值税,而不是按提供加工劳务征收增值税。

3.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服务不包括非营业活动非营业活动的界定:A.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B.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C.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D.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提供的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无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承担的业务。、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4)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6)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探服务。

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③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④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⑤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属于经营性租赁。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⑥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⑦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⑧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⑨ 其他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文化体育服务。文化服务是指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艺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② 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③ 旅游娱乐服务。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④ 餐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

⑤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提供的服务。

⑥ 其他生活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①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②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③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2)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5.销售不动产

(1)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①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②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6.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二)境内的界定

1.境内的一般规定

(1)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2)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3)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5)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属于在境内提供服务的情形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分析2-2

仁达海产品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第一季度,该厂将产成品冻板刀鱼发给职工及赠送给关系单位,共计4000千克,价值90400元。该市国税局稽查队在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情况,要求该厂补缴增值税10400元,并按税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企业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为什么需要补缴税款,还需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分析:案例中仁达海产品加工厂将产成品冻板刀鱼发给职工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赠送给关系单位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二者均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下列行为,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入案列解析

本章引入案例中天达公司购置大客车,为职工免费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为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属于销售。将大客车无偿提供给关联单位使用,为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应征收增值税。

(四)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中的两项或多项业务,但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案例分析2-3

宇佳车会馆是一家从事与汽车相关业务的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包括:汽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美容、汽车清洗。另外,公司还兼营汽车租赁服务、代销二手车及二手车估价服务。该公司上述业务应该如何纳税?

分析:该公司所从事汽车维修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汽车配件销售属于货物销售;汽车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租赁服务;代销二手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二手车鉴定评估属于资产评估的范畴,所以二手车估价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评估服务;汽车美容和汽车清洗属于生活服务。

宇佳车会馆提供的业务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多项增值税应税业务,属于增值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需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五)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缴纳增值税。

(2)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3)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程、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4)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5)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①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 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委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7)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8)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9)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10)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2-4

渤海印刷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提供印刷劳务。A企业提供纸张,委托渤海印刷公司印刷一批公司产品宣传海报,支付印刷费用10000元;B杂志社委托渤海印刷公司印刷一批有统一刊号的杂志,同时委托渤海印刷公司代为购买纸张,支付印刷费用10000元,代为购买纸张费用80000元。

分析:印刷企业提供印刷劳务,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印刷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的图书、报纸、杂志,视同销售低税率产品,按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1.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客观上要求纳税人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但实际中,很多规模较小的企业及个人,因为会计核算能力和水平较低,不具备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应给予特殊的征管方法。因此,为了简化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也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会计核算水平及经营规模,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采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实行不同的征管办法。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不含“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

① 其他个人。

②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③ 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对提出申请并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4)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5)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形式。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征收方法不同,对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

(一)税率

1.基本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劳务,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基本税率。

(1)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13%税率计征增值税。

① 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 图书、报纸、杂志。

④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包括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以及属于农机范围的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等。

2.6%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除另有规定适用税率者外,均适用6%税率。

(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征收率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一些特殊情况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对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情况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1.一般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税法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①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④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 自来水。

⑥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⑦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③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具体包括:

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③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税法规定

(1)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按简易办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①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设计、制作等服务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等动漫服务。

③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④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⑤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①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②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③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① 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② 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4)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的相关规定。

①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③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案例分析2-5

雅智广告公司主要提供广告设计服务,大量使用电脑设备。2013年年末公司将淘汰的一部分电脑设备清理后收入3万多元,直接转入当年利润报表。税务稽查局在2014年对该公司的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出售的这批电脑设备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经检查核实,向雅智广告公司追缴增值税及附加1000多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

该公司的财务人员认为:企业是“营改增”企业,当初购买这批电脑设备时,为营业税纳税人,未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今淘汰清理后自然不用缴纳增值税,税务局的处理是不合理的。

分析: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6.个人出租住房及非住房

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出租非住房,按5%征收率征收。

(四)兼营行为适用税率的税法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四、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1.增值税起征点的一般规定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以价税合并收取方式实现的销售额,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不包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2018年12月31日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中国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规定范围的利息收入。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规定范围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2017年12月31日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规定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9)随军家属就业。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2.增值税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3.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4.金融企业发放贷款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日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住房销售: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地区

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6.住房销售: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

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四)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提供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3)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