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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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治推进民主

在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密不可分。一方面,法治以民主为前提,在民主的基础上,人民自主选择治理国家的模式,只有在人民主权的思想基础下依法治国,才具有正确的目标和方向。民主是依法治国必备的政治基础,没有民主,就不可能使法律充分体现民意,此种法律也不能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另一方面,民主又必须在法治的基础上有序进行。在法制体制内,国家不是由个别人当家作主,而是由人民当家作主。法治本质上就是要落实人民主权,是实现人民主权的一种有效途径。民主的完善必须通过法律使其制度化和程序化,并由法律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都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的。总之,离开法治搞民主必然会导致社会混乱无序,甚至出现无政府的状况,也无法真正实现民主。离开民主搞法治,也无法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所以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必须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相配合、相协调,否则任何的努力都将功亏一篑。现代民主政治本身必须包括法治在内。但实现民主是一个渐进过程,且什么样的民主模式是最适合中国的政治治理模式也需要反复探索。我在哈佛法学院访学期间,曾听到昂格尔教授讨论的一种社会理论,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他提出,如果我们认为社会和社会理论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产物,那么,我们就可以尝试采取不同的模式去构造我们的社会和社会理论。关于民主的模式同样如此,很难说当今世界上的某一种模式是绝对的真理。中国民主制度的构建本身也需要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因此,我们需要通过统筹规划我们的民主制度建设,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逐步、有序、顺利地推进。

通过法治推进民主首先意味着通过民主立法来汇聚民智、凝聚民意、保障民生、促进民利。而立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民主决策的过程。所以,越是良法越需要民主的立法程序为保障和基础。为了保障公权力正确行使,并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人民需要通过立法的办法对公权力予以规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同时,良法的出台也反过来强化民主的机制,提升民主机制的成熟度。其次,法律的执行也需要一个民主的环境,依赖于执法机构与社会大众的民主互动,尤其是依赖于一条公开透明的法律实施机制,有助于社会大众监督法律的执行活动。

通过法治推进民主就需要通过法律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等权利,从而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确认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理念,相关的法律依据宪法的规定将人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具体化,因此,通过法律充分保障人民享有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这本身就是民主的含义所在。我国宪法与法律对国家机关的产生和权限作出了详细规定。法治的实现,也就意味着政府官员的遴选根据这些规定开展。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选举制度。例如,我国《选举法》规定了年满18周岁的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切实保障公民选举权的实现,实际上就是民主的另一重要体现。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民主选拔干部成本过高,殊不知,通过民主选好一个人可造福一方,而选错一个人则祸害一方,其危害可能更大、成本更高。人民享有的各种民主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障,这本身就是对民主的一种有力推进。追求法治的过程也是实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过程。

通过法治推进民主,要求通过法治对公权力的规范和制约。推进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等制度,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问责和纠错制度,从根本上就是要保障公权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治国首在治吏,法治重在治权。民主社会的法,是制衡权力的法,是治理和管理国家的法。法治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行使公权力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权力与责任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对那些不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课加严厉的法律责任,才能够促进官员积极和正确行使公权力。近年来,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开始逐步实施,严格执行问责制度,强化人民群众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才能保障公权力的积极行使。自《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推进“民告官”制度,强化人民群众对公权力的监督,这本身就会极大地推进民主的进程。

通过法治推进民主,要求通过严格遵循公正的程序,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也称为程序之治,法治不同于人治,一个重要方面就体现在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公正程序并按照程序办事。法定的、公正的程序本身体现了民主的价值,因为公正的程序要求整个决策的过程是公开的、透明的,裁判者应当是独立、公正、不偏不倚,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益纠葛。决策或裁判的程序是民主的,各方当事人能够平等对话,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决策的结果即便有误,也可以通过程序救济予以保障。程序也是凝聚共识的平台。公正的程序具有平等参与和理性对话的价值,可以为人们提供讨论、辩论、充分说理和沟通的基础和平台,这有利于人们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理性地讨论,从而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形成共识。所以,严格遵守程序,也是保障政府决策民主性、科学性的条件。实践中,有的地方官员“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大腿后悔,拍屁股走人”,就是违反决策程序的结果。

通过法治推进民主,意味着要通过法治实现社会自治,从而推进自治民主。对于那些能够由特定社会群体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领域,应当尽量避免公权力的介入。这些领域包括村民自治、行业自治和社区自治等。在这些领域,特定群体成员通常比政府享有更好的信息和决策能力,公权力的过度介入不仅损害了群体的自治能力和水平,而且势必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例如,我国《物权法》规定,社区业主可以通过订立管理规约,组织社区生活,规范业主的行为。业主可依法选举业主委员会,民主协商社区以及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事实上,社会自治就是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村民自治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近年来,中央政府逐步减少许可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其实也就是要扩大社会自治的范围。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凡是那些不对特定群体之外的成员产生影响的群体活动,应当通过鼓励社会成员自治的方式来实现。

通过法治推进民主,也表现为通过弘扬法治理念,传播民主思想。法治的重要内容必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都要遵循共同的规则,任何人不享有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公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为谓大治”(《管子·任法》)。古代法律文化中也包含了法不阿贵的宝贵法治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由于法律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因此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本身就可以有力地推进民主。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有目共睹。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凌乱到体系化。不可忽视的是,三十多年的法治化进程同样也是社会民主化的进程。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也通过法律在逐步落实。随着《选举法》的颁布,乡镇官员的选举在规范性上取得了重大进展。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人民监督官员的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随着民事法律的发展,网络也在民主监督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网络民意也成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村民自治成为现实。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人民大众要求政府披露公务信息的诉求明显增强。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进程与民主进程是同步的。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在人民群众中逐渐得到认同,司法逐渐确立了解决社会争议的主导地位。与此相伴随,民主的意识也在公民中间得到普遍的增强。广大人民对民主的理解和诉求,也是推进我国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条件。在社会经济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如何科学规划民主法治建设,是关系到中国社会未来如何持续、有序发展的重大问题。

民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民主的推进是需要集思广益,不断探索和努力的。我国近几十年的法治化和民主化进程也表明,通过完善法治来逐步推进民主也是可行的。这也说明了民主与法治的紧密依存关系。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一边完善法治,一边推行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