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版自序
“我的法律意见不一定不正确,但确实能为公司化解风险找到可行的方案,或将风险控制到公司可接受的程度”。这是我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理念,也是切身的感悟。
还是先谈谈“我的意见不一定不正确”的渊源吧。某年,A集团公司的B机构按照国务院八部委的整体布置将从A集团公司脱钩,组建成C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政策是原B机构的职工须根据自愿原则提出参加B机构改制的书面申请,才能成为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际工作年龄折算成补偿金来完成B机构评估资产的转换)。同时,所有参加改制的职工与原单位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同时重新与C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上岗合同。这样参加改制的职工既是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可根据劳资双方的意愿成为C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
田某是A单位下属B机构的正式职工。接到通知后,田某向单位递交了申请参加改制的申请表,并在终止劳动协议上签字,一式三份,双方明确约定协议从公证之日起生效。第二天,田某就提出不参加改制,同时当场撕毁了一份,其中二份还没有加盖A单位的公章。田某还多次给劳资部门的同志打电话,提出不参加改制,但A单位劳资部门认为田某签字并提交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要素,从而引发争议。随后,田某向当地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诉请不参加改制,要求A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针对这一问题,A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及律师进行讨论,本人受邀参加讨论,提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可以认定还没有生效。从自愿原则来讲,A单位可以让田某回归主业,考虑到这属个案问题,应当不会有大的稳定问题。作为公司聘用的法律顾问,在最后陈述意见时,本人说:“我的意见不一定不正确,供领导决策时考虑。”大家哄然而笑,使原本紧张的气氛一下子变得轻松起来。此后,只要本人参加案件讨论,发表意见后,同行们总要补充一句:“雷律的意见不一定不正确。”“不一定不正确”从逻辑上来讲可以理解为可能正确,但从形式上似为一定正确,应当按此意见办,而这从语气上缓和了很多。有时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虽然正确,但不能要求顾问单位这样做,同时,作为公司法律顾问还要提醒顾问单位既要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又要考虑个案对同类事务的影响。因为正确的法律意见对个案正确,但对整体来讲就不一定都须采纳。这是法务人员应懂得的理念,也是实务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同样,本书的很多观点属独家之理念,职业之感悟,个人之言论,不一定不正确,但可供执业律师、法务工作人员、公司职业经理人、公司风险管控人员及谙熟行为经济与博弈理念的法律人士和经济学家参考;法律专业学生、司法考试人员、法学实务教师、法律工作者、商务人员等亦可借鉴。
作为一名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者,不仅仅是公司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呐喊者,更是一名自觉依法治企的践行者。
我个人认为,法务人员的职业魅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深厚的法理功底
作为公司法务人员,首先就要有深厚的法理功底。其法理功底不能仅凭从学校所掌握的基础法理知识,更重要的是熟悉立法精神与背景,从中弄清法律变革的路径,只有这样才能对法条运用自如,才能应用得恰到好处。
二、有综合的职业技能
法务人员对具体的法务事务要十分了解,就要有综合的职业技能,由于每一法务的背景不同,因此所涉及的专业知识也会有差别,因此,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你不能说不懂就可以不出具法律意见,要出好法律意见,你得熟悉各专业的基础知识,因此要有综合的职业技能,你就要“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不断丰富自己的实践总结案例,注意吸收其他同行的办案经验,从而不断增长自己的阅历与见识。
三、有良好的道德素养
法务人员不能总是油嘴滑舌,更不能曲于情面,要有基本的道德素养,并能够始终保持其法律、道德与生活底线。法务人员不能知法违法,更不能钻法律的空子为己谋取私利,但可以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有选择性地适用有利于案情的法律。这就要求法务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能够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通过自己的辛劳与智慧,换取当事人的满意与安心。
四、有细致的求真精神
公司法务人员不能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颠倒黑白,更不能为了讨好领导,迎逢领导而是非不分,要勇于说真话,要依法行事,依法识别与规避风险,让领导了解事情真相。要通过细致的工作,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公司与领导的法律保护神与排雷手。
法务人员的工作能力与权威性需要良好的职业魅力作为支撑,而良好的职业魅力反过来又能促进或影响法务人员求真务实的法务态度与工作作风。
“法学本无止境,法务更无边际”。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吸收了经济学、心理学、哲学、法学的诸多理念,因此有别于枯燥的纯粹的法学,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探索。需要说明的是鉴于实务性书稿创作与总结的需要,本书所编入案例除非特殊说明,其作者所持立场单位都冠以A公司或A集团公司,并对相关事务作了专业技术上的处理,相对方或虚拟对手都以其他英文字母冠名,个人以姓氏冠名。冠名只是一种编排识别的方式,并非特指。
是为序。
雷彦璋
2012年5月